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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產兩次才生下健康寶寶 出生17天猝死 月子中心被判賠58萬

2015年2月, 周某夫婦經過再三篩選, 與武漢某月子護理中心簽署了一份《母嬰休養服務合同》, 支付服務費和押金26000元。

2015年4月21日, 周某剖腹產下一名健康男嬰欣欣,

出院後,母子倆入住月子中心。 5月7日晚8點40分左右, 護理人員將欣欣從周某身邊抱走, 到託管室餵奶粉, 9點左右, 護理人員將頎頎抱到周某面前, 只見頎頎全身蒼白, 沒有呼吸和動靜。 周某趕緊將孩子送至醫院搶救, 被診斷為“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新生兒肺炎”。 第二天中午, 重症監護室裡的頎頎驟然死亡。

周某夫婦認為, 頎頎出生僅17天便突然死亡, 月子護理中心難辭其咎。

2015年6月5日,周某夫婦將該月子護理中心訴至武昌區人民法院, 要求該月子護理中心賠償已經支付的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5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

法庭上,周某稱自己歷經兩次流產才有了這個兒子, 懷孕期間便十分謹慎小心,

頎頎剛一出生, 周某便對頎頎進行先天性代謝缺陷檢測, 檢測結果未見異常。 事發後, 自己要求查看事發時的監控攝像, 被中心負責人拒絕。

月子護理中心辯稱, 缺陷檢測結果並不代表頎頎沒有患其他先天性疾病的可能, 按合同約定, 因自身疾病導致的死亡, 中心不承擔責任。 月子中心已將收取的服務費和押金全額退還給周某, 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 本來託管室安裝了監控設備, 但事發當天, 因託管室漏水裝修, 月子中心更換了無監控設備的房間作為嬰兒託管室, 導致不能提供頎頎發病時的監控影像, 並非故意隱瞞。

經審理, 武昌法院認為, 月子中心應對自己主張的“頎頎的死亡系先天性疾病導致”、“護理行為無過錯”等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但月子護理中心堅持不申請對頎頎死亡原因司法鑒定, 也無法提交監控視頻或其他有效證據來證明護理工作中無過錯。 依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 武昌法院判令該月子護理中心未履行安全保護的義務, 對欣欣死亡承擔過錯責任。 賠償周某夫婦各項損失52790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一審宣判後, 月子護理中心不服, 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請求改判自己不承擔責任, 理由為, 在一般侵權責任案件中, 受害人有義務舉證加害人如何有過錯, 而被告無需證明自己“沒過錯”, 一審判決將舉證責任分配給月子護理中心無法律依據。

武漢中院經審理認為, 周某夫婦與月子中心簽訂的休養服務合同,

是一種以特殊服務為標的的合同, 可適用《合同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本案中, 作為剛出生的小嬰兒, 頎頎的生存、生長及健康狀況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看護者的看護能力和看護品質。 針對此類具有特殊依賴性的服務物件, 月子護理公司應當盡到更加妥善的注意義務和更高標準的安全保障義務。

談到本案的舉證責任, 武漢中院民二庭楊玲法官認為:“本案中, 之所以將有無過錯的舉證責任劃歸被告, 是因為當時月子護理中心工作人員和欣欣單獨相處, 舉證的可能性、可行性更大。 ”案發時, 頎頎完全脫離了父母的監護, 父母無法知悉託管期間的看護狀況, 也無法證明月子中心具體存在何種過錯。

鑒於孩子的父母已提交證據證明頎頎在交付託管前的健康狀況, 而月子中心既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護理無過錯, 也不願對頎頎死亡原因進行司法鑒定, 理當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近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目前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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