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 周某夫婦經過再三篩選, 與武漢某月子護理中心簽署了一份《母嬰休養服務合同》, 支付服務費和押金26000元。
2015年4月21日, 周某剖腹產下一名健康男嬰欣欣,
周某夫婦認為, 頎頎出生僅17天便突然死亡, 月子護理中心難辭其咎。
2015年6月5日,周某夫婦將該月子護理中心訴至武昌區人民法院, 要求該月子護理中心賠償已經支付的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5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
法庭上,周某稱自己歷經兩次流產才有了這個兒子, 懷孕期間便十分謹慎小心,
月子護理中心辯稱, 缺陷檢測結果並不代表頎頎沒有患其他先天性疾病的可能, 按合同約定, 因自身疾病導致的死亡, 中心不承擔責任。 月子中心已將收取的服務費和押金全額退還給周某, 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 本來託管室安裝了監控設備, 但事發當天, 因託管室漏水裝修, 月子中心更換了無監控設備的房間作為嬰兒託管室, 導致不能提供頎頎發病時的監控影像, 並非故意隱瞞。
經審理, 武昌法院認為, 月子中心應對自己主張的“頎頎的死亡系先天性疾病導致”、“護理行為無過錯”等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但月子護理中心堅持不申請對頎頎死亡原因司法鑒定, 也無法提交監控視頻或其他有效證據來證明護理工作中無過錯。 依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 武昌法院判令該月子護理中心未履行安全保護的義務, 對欣欣死亡承擔過錯責任。 賠償周某夫婦各項損失52790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一審宣判後, 月子護理中心不服, 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請求改判自己不承擔責任, 理由為, 在一般侵權責任案件中, 受害人有義務舉證加害人如何有過錯, 而被告無需證明自己“沒過錯”, 一審判決將舉證責任分配給月子護理中心無法律依據。
武漢中院經審理認為, 周某夫婦與月子中心簽訂的休養服務合同,
談到本案的舉證責任, 武漢中院民二庭楊玲法官認為:“本案中, 之所以將有無過錯的舉證責任劃歸被告, 是因為當時月子護理中心工作人員和欣欣單獨相處, 舉證的可能性、可行性更大。 ”案發時, 頎頎完全脫離了父母的監護, 父母無法知悉託管期間的看護狀況, 也無法證明月子中心具體存在何種過錯。
近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目前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