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多倫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印發的《多倫縣馬鈴薯噴灌圈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 現就《辦法》中有關條款解釋說明如下:
一、關於《辦法》第五條
對噴灌圈種植馬鈴薯, 嚴格實行一年一倒茬制度(即第一年種植馬鈴薯, 第二年種植其它農作物, 第三年方可再種植馬鈴薯, 依次順延)。
解釋:2017年對馬鈴薯噴灌圈整圈輪作倒茬種植其他作物(胡蘿蔔、蔬菜除外)的, 給予每畝補貼150元。
二、關於《辦法》第六條
鼓勵馬鈴薯噴灌圈改造為滴灌。 由農牧業和生態保護部門整合涉農資金, 設立“以獎代補”專項資金,
解釋:對馬鈴薯噴灌圈完成滴管改造並永久撤掉噴灌設備的, 每畝一次性補貼150元。
三、關於《辦法》第七條
鼓勵馬鈴薯噴灌圈種植中草藥、多年生優質牧草以及其它景觀農作物, 縣財政給予適度補貼。 鼓勵使用農家肥、有機肥, 減少化肥使用量, 生產綠色無公害馬鈴薯。
解釋:對馬鈴薯噴灌圈倒茬種植中草藥及景觀花卉的, 補貼品種及標準按照《多倫縣萬畝草原蒙中藥材及景觀作物種植補貼方案》執行。 對馬鈴薯噴灌圈實施倒茬一半的, 必須每畝施入不低於2立方米的農家肥或不低於100公斤的商品有機肥, 且不再享受任何補貼。
備註:
1.馬鈴薯噴灌圈倒茬一半的辦法僅適用於2017年,
2.馬鈴薯噴灌圈整圈倒茬補貼與中藥材、景觀作物種植補貼不得同時享受, 只能享受其中一項。
多 倫 縣 水 利 局
多倫縣農牧業和生態保護局
2017年4月16日
多倫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印發《多倫縣馬鈴薯噴灌圈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各垂直管理單位:
2016年12月28日, 多倫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 審議通過了《多倫縣馬鈴薯噴灌圈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現予印發, 請結合實際, 認真抓好落實。
2016年12月28日
多倫縣馬鈴薯噴灌圈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馬鈴薯噴灌圈的管理與合理利用, 有效解決地下水水位下降和表層土壤風蝕沙化、養分流失等問題, 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可持續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國務院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節水灌溉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 結合我縣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轄區馬鈴薯噴灌圈管理工作責任主體。 各鄉鎮長是馬鈴薯噴灌圈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副鄉鎮長是此項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全面負責本轄區內的馬鈴薯噴灌圈監督與管理。
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馬鈴薯噴灌圈要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建立馬鈴薯噴灌圈輪作倒茬工作臺賬, 與馬鈴薯噴灌圈業主簽訂監督管理協議, 全面落實本辦法各項規定。
第三條 縣政府組織水利、農牧業和生態保護、林業、供電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 負責對全縣馬鈴薯噴灌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水利部門應加強地下水資源和農業灌溉用水總量、用水效率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加強對地下水水位變化情況的監測。
農牧業和生態保護部門要加大對馬鈴薯噴灌圈土壤監測的覆蓋面及頻率, 加強對馬鈴薯噴灌圈輪作倒茬技術模式的指導和監督。 大力引導馬鈴薯噴灌圈業主在種植過程中減少化肥、農藥使用量,
林業部門要加強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保護管理, 嚴防毀林現象的發生。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四條 嚴禁新建馬鈴薯噴灌圈。 嚴禁新打農業灌溉井。 對利用滴灌模式種植節水作物及涉農重點專案確需建設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 一律提交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後方可實施。
第五條 對噴灌圈種植馬鈴薯, 嚴格實行一年一倒茬制度(即第一年種植馬鈴薯, 第二年種植其它農作物, 第三年方可再種植馬鈴薯, 依次順延)。
第六條 鼓勵馬鈴薯噴灌圈改造為滴灌。 由農牧業和生態保護部門整合涉農資金, 設立“以獎代補”專項資金, 對實施噴灌圈改造為滴灌的一次性給予適度補貼。
第七條 鼓勵馬鈴薯噴灌圈種植中草藥、多年生優質牧草以及其它景觀農作物,縣財政給予適度補貼。鼓勵使用農家肥、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生產綠色無公害馬鈴薯。
第八條 馬鈴薯噴灌圈業主在播種結束後需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供電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實地踏查核實,對符合輪作倒茬制度和種植規範要求的,由鄉鎮出具正式檔報供電部門予以供電。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九條 縣黨政聯合督查室、監察局、水利、農牧、林業等部門對各鄉鎮落實馬鈴薯噴灌圈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嚴格落實本暫行辦法的鄉鎮,縣財政給予獎勵。對工作落實不力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條 對未按本暫行辦法規定執行的馬鈴薯噴灌圈業主,經所在鄉鎮確認後,供電部門不予供電。
第十一條 水利、農牧、林業、財政、供電及各鄉鎮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切實做好馬鈴薯噴灌圈監督管理工作。對落實工作不力、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及擠佔挪用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問責,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馬鈴薯噴灌圈業主在農作物種類、面積上弄虛作假,一經查實,追回補貼資金並給予斷電處理。在生產過程中,對地下水造成污染,將依法嚴厲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縣水利局、農牧業和生態保護局負責具體解釋。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與《多倫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噴灌圈水澆地監督管理的通知》(多政發〔2014〕57號)同步實施。
對實施噴灌圈改造為滴灌的一次性給予適度補貼。第七條 鼓勵馬鈴薯噴灌圈種植中草藥、多年生優質牧草以及其它景觀農作物,縣財政給予適度補貼。鼓勵使用農家肥、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生產綠色無公害馬鈴薯。
第八條 馬鈴薯噴灌圈業主在播種結束後需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供電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實地踏查核實,對符合輪作倒茬制度和種植規範要求的,由鄉鎮出具正式檔報供電部門予以供電。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九條 縣黨政聯合督查室、監察局、水利、農牧、林業等部門對各鄉鎮落實馬鈴薯噴灌圈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嚴格落實本暫行辦法的鄉鎮,縣財政給予獎勵。對工作落實不力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條 對未按本暫行辦法規定執行的馬鈴薯噴灌圈業主,經所在鄉鎮確認後,供電部門不予供電。
第十一條 水利、農牧、林業、財政、供電及各鄉鎮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切實做好馬鈴薯噴灌圈監督管理工作。對落實工作不力、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及擠佔挪用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問責,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馬鈴薯噴灌圈業主在農作物種類、面積上弄虛作假,一經查實,追回補貼資金並給予斷電處理。在生產過程中,對地下水造成污染,將依法嚴厲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縣水利局、農牧業和生態保護局負責具體解釋。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與《多倫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噴灌圈水澆地監督管理的通知》(多政發〔2014〕57號)同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