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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徐某的行為如何處理?

徐某深夜到葉某家求婚 葉某拒絕並大聲斥責, 徐某氣憤, 遂用手掐葉某脖子(本人供述約有10分鐘), 認為葉某已死。 後又對葉某實施姦淫。

法醫鑒定後認為, 葉某系被他人扼壓頸部致窒息而死亡, 葉某被姦淫是尚未死亡屬生前或處於瀕死期。

首先, 徐某犯故意殺人罪基本沒有什麼問題, 因其掐葉某脖子的時間長達10分鐘, 且記憶清晰, 顯示其在過程中並非處於衝動失控狀態, 所以在主觀故意上, 不存在過失致人死亡, 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可能, 可以認定其確有殺人犯罪故意, 且犯罪既遂。

其次, 關於徐某之後的姦淫行為, 雖然犯罪對象同為葉某, 但與之前的殺人分屬兩個行為, 是可以數罪並罰的。 如果徐某實施姦淫時葉某已經死亡, 這個案例就會簡單許多, 直接認定其後一行為犯侮辱屍體罪即可;可問題就在於法醫認定葉某被姦淫時尚未死亡,

也就是說, 葉某在當時還不是屍體(可能表達不當), 自然不可能以侮辱屍體論, 我認為, 徐某的這一行為完全符合強姦罪的特徵, 先使用暴力(即掐葉某脖子), 使其陷入無法反抗的狀態(實際已經瀕死), 然後對其實施姦淫, 且犯罪既遂。 雖然在徐某實施姦淫的過程中, 他誤以為葉某已經死亡, 也就是說他的犯罪動機是侮辱屍體, 但基於實際情況, 其行為認定, 不會因為行為人的主觀認識錯誤而有所改變。

這樣, 得到的結論就是, 徐某的行為, 應該以故意殺人罪和強姦罪數罪並罰。 這樣聽上去似乎有些荒謬, 因為故意殺人行為在前, 強姦行為在後, 似乎受害人的狀態不可能同時符合條件, 但這在法理上是可以解釋得通的。

我們都知道犯罪過程可以分為, 犯罪表示——犯罪預備——著手實行犯罪——犯罪行為完成——犯罪既遂, 而故意殺人罪不像誣告陷害罪, 一旦著手, 同時也就意味著犯罪行為完成且既遂, 它在犯罪行為完成到犯罪結果產生(即既遂)之間, 可能存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差, 在這期間, 犯罪行為已完成(即徐某已經完成故意殺人行為), 但犯罪結果還未發生(即葉某尚未死亡), 行為人完全有可能對受害人實施二次傷害(即實施強姦), 只要這個二次傷害的犯罪目的與第一次不同, 就可以認定為兩個行為, 實施數罪並罰。

好像寫得囉嗦了, 舉兩個例子, 應該就能幫助理解。 第一個例子, 如果徐某掐完葉某脖子後, 為了確保其被殺死, 又捅了葉某兩刀,

事後法醫鑒定葉某死因為窒息, 但在被捅時尚未死亡, 由於前後兩個行為犯罪目的一致, 只能定一個故意殺人罪, 而不可能是兩個故意殺人罪, 或一個殺人一個故意傷害並罰。 第二個例子, 如果徐某採用的是投毒殺死葉某, 在確認葉某已喝下遠超過致死劑量的毒藥後, 將葉某打昏, 對其實施姦淫, 強姦既遂後葉某毒發身亡, 徐某殺人既遂, 相信這樣的行為過程, 定故意殺人罪與強姦罪並罰沒有任何異議, 而其本質上與本案例是沒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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