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深夜到葉某家求婚 葉某拒絕並大聲斥責,
徐某氣憤,
遂用手掐葉某脖子(本人供述約有10分鐘),
認為葉某已死。
後又對葉某實施姦淫。
法醫鑒定後認為,
葉某系被他人扼壓頸部致窒息而死亡,
葉某被姦淫是尚未死亡屬生前或處於瀕死期。
首先,
徐某犯故意殺人罪基本沒有什麼問題,
因其掐葉某脖子的時間長達10分鐘,
且記憶清晰,
顯示其在過程中並非處於衝動失控狀態,
所以在主觀故意上,
不存在過失致人死亡,
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可能,
可以認定其確有殺人犯罪故意,
且犯罪既遂。
其次,
關於徐某之後的姦淫行為,
雖然犯罪對象同為葉某,
但與之前的殺人分屬兩個行為,
是可以數罪並罰的。
如果徐某實施姦淫時葉某已經死亡,
這個案例就會簡單許多,
直接認定其後一行為犯侮辱屍體罪即可;可問題就在於法醫認定葉某被姦淫時尚未死亡,
也就是說,
葉某在當時還不是屍體(可能表達不當),
自然不可能以侮辱屍體論,
我認為,
徐某的這一行為完全符合強姦罪的特徵,
先使用暴力(即掐葉某脖子),
使其陷入無法反抗的狀態(實際已經瀕死),
然後對其實施姦淫,
且犯罪既遂。
雖然在徐某實施姦淫的過程中,
他誤以為葉某已經死亡,
也就是說他的犯罪動機是侮辱屍體,
但基於實際情況,
其行為認定,
不會因為行為人的主觀認識錯誤而有所改變。
這樣,
得到的結論就是,
徐某的行為,
應該以故意殺人罪和強姦罪數罪並罰。
這樣聽上去似乎有些荒謬,
因為故意殺人行為在前,
強姦行為在後,
似乎受害人的狀態不可能同時符合條件,
但這在法理上是可以解釋得通的。
我們都知道犯罪過程可以分為,
犯罪表示——犯罪預備——著手實行犯罪——犯罪行為完成——犯罪既遂,
而故意殺人罪不像誣告陷害罪,
一旦著手,
同時也就意味著犯罪行為完成且既遂,
它在犯罪行為完成到犯罪結果產生(即既遂)之間,
可能存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差,
在這期間,
犯罪行為已完成(即徐某已經完成故意殺人行為),
但犯罪結果還未發生(即葉某尚未死亡),
行為人完全有可能對受害人實施二次傷害(即實施強姦),
只要這個二次傷害的犯罪目的與第一次不同,
就可以認定為兩個行為,
實施數罪並罰。
好像寫得囉嗦了,
舉兩個例子,
應該就能幫助理解。
第一個例子,
如果徐某掐完葉某脖子後,
為了確保其被殺死,
又捅了葉某兩刀,
事後法醫鑒定葉某死因為窒息,
但在被捅時尚未死亡,
由於前後兩個行為犯罪目的一致,
只能定一個故意殺人罪,
而不可能是兩個故意殺人罪,
或一個殺人一個故意傷害並罰。
第二個例子,
如果徐某採用的是投毒殺死葉某,
在確認葉某已喝下遠超過致死劑量的毒藥後,
將葉某打昏,
對其實施姦淫,
強姦既遂後葉某毒發身亡,
徐某殺人既遂,
相信這樣的行為過程,
定故意殺人罪與強姦罪並罰沒有任何異議,
而其本質上與本案例是沒有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