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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首次公佈保障行政執法機關和公安民警依法履職十大經典案例

編者語:維護行政執法單位正當執法權益, 保障公安執法活動順利進行, 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 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是鞏固黨的執政地位, 維護國家長治久安, 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客觀需要。

近年來, 誣告陷害、阻礙執法、暴力襲警等妨礙行政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 僅2016年以來全市公安機關就辦理此類案件140餘起, 現從中選出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十大案例進行公佈。 這些案件的處理, 既維護了全市行政執法機關和公安民警的合法權益和正當利益, 又弘揚了正氣, 同時也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1

棗強多人因阻礙執行職務案

2017年2月7日淩晨, 棗強縣恩察鎮村民黃某借著夜色, 將羊群驅趕到相鄰村莊麥田中放養, 被當村張某等多名村民發現, 當場扣留了黃某的19只山羊。

黃某曾多次驅羊啃食麥苗, 一時與受損農戶無法達成賠償結果, 村民拒絕放還黃某的山羊。 事後, 黃某向轄區派出所報警。 警方介入後, 張某為首的一方村民拒不說出羊群下落。

2月15日下午, 恩察派出所依法將張某傳喚。 據張某介紹, 村內部分麥田屢遭山羊啃食, 為了保護麥苗不再受損, 他在自家麥田投放了用百草枯浸泡過的玉米粒。 此外, 張某還組織了多名村民夜間巡查看護麥田。 事發當日淩晨, 偷偷外出放養山羊的黃某被張某等村民抓了現行。

在警方對張某詢問過程中, 張某家人以及麥田受損群眾共20餘人對恩察派出所進行圍堵, 更有多名村民闖入派出所辦案區, 要求民警立即放人。 案件的審理工作一度被迫中斷。

2月16日早, 張某同村的10餘人繼續沖入恩察派出所喧鬧, 誣稱民警打人, 並揚言邀請媒體介入, 向派出所施壓放人。 此後, 多人前往縣信訪局無理上訪, 繼續製造影響。

處理結果:棗強縣公安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1款第2項之規定, 對其中4名主要涉事村民分別處以7日和5日行政拘留;對主動到辦案單位承認錯誤的村民給予了警告;同時, 對黃某驅羊損壞他人麥苗的行為給予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目前, 警方對張某投放有毒物質行為做進一步處理。

2

武邑縣徐某網路散佈謠言尋釁滋事案

2016年2月7日下午5時許, 徐某駕車與另一轎車相撞。 事故發生後與對方當事人發生定責賠償爭議。

當事人徐某于3月10日, 在網路發佈一條“河北省衡水市公安系統出大事而且又是武邑”為標題的視頻, 他在視頻中稱, 駕車與武邑縣看守所長之子發生交通事故, 武邑交警大隊違法亂紀, 私自刪除其車禍第一現場行車記錄儀記錄。 這一視頻被網路媒體大量轉發、傳播, 數日內點擊量迅速突破56萬次。

經“國家資訊中心”電子資料司法鑒定中心鑒定, 徐某提供的行車記錄儀記憶體卡中現存和已刪除的檔中, 均無相關交通事故影像檔。

徐某交待:為逃避賠償責任, 故意捏造謊稱交警故意刪除行車記錄儀視頻情形。

並以此為藉口, 多次威脅民警無果後, 夥同栗某、白某、門某等人使用網名“莫道前路艱難”製作、上傳視頻, 誣陷交警部門, 惡意損害公安形象。

處理結果:徐某等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之規定, 涉嫌尋釁滋事罪, 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2016年12月23日, 武邑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徐某犯尋釁滋事罪成立, 處有期徒刑10個月, 緩刑二年;栗某犯尋釁滋事罪成立, 處有期徒刑6個月, 緩刑一年;門某因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第1款之規定, 處以罰款500元;其他涉案人員予以訓誡。

3

桃城區多人阻礙執行職務案

2016年1月2日下午3時許, 桃城公安分局接110指揮中心指令:轄區榕花北大街高架橋工地有人酒後滋事。

路北派出所民警到達事發現場, 發現高架橋工地西側圍擋被人為損壞近10米, 一疑似醉酒男子和一名婦女在工地內撕扯。 民警上前勸阻, 男子劉某韋不聽勸誡, 夥同親屬劉某巨、劉某軍、劉某彬對出警民警無理辱駡並毆打, 造成四名民警不同程度受傷, 當事女子趙某戀、劉某巨躺到警車車身前後, 阻止警車駛離。 最終民警採取措施將以上人員控制並帶回派出所。 到達派出所後, 劉某彬再次借酒耍鬧, 對停放在派出所院內的一部轎車錘擊踢打, 造成車輛受損。

處理結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1款第2項之規定, 劉某韋、劉某軍因阻礙執行職務, 分別被處以15日和10日行政拘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之規定,趙某戀、劉某巨之行為已涉嫌妨害公務犯罪,被檢查機關提起公訴。2016年5月5日,桃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趙某戀和劉某巨犯妨害公務罪成立,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和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涉案人劉某彬到案後,如實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有悔罪賠償表現,取得受害人諒解,檢察機關對劉某彬作出不起訴處理。

4

開發區李某謾駡毆打安保執勤民警涉嫌妨害公務案

2016年3月11日淩晨,開發區李某酒後乘車與朋友結伴前往北京,途經榕花大街北外環進京警務站。因車輛未懸掛車牌,執勤民警對車輛例行檢查。李某借酒滋事,對執勤民警無理辱駡並毆打。

處理結果:犯罪嫌疑人李某之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之規定,涉嫌妨害公務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5

市區張某龍阻礙巡警執行職務案

2016年11月29日晚11時許,一輛白色三菱牌轎車與一輛比亞迪牌轎車在市區慶豐街與人民路口南側相撞。

途經此處的巡邏民警發現三菱轎車駕駛員張某存在酒後駕車嫌疑。盤查過程中,張某拒不配合併辱駡毆打民警,隨後試圖逃離現場。民警將張某控制後,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取證。經交警部門聯繫醫院對張某抽血檢測,確定其達到醉酒標準。

處理結果:張某因阻礙執行職務,被桃城公安分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7日,市公安交警支隊對其醉酒駕駛違法行為做出相應處理。

6

女司機違章停車辱駡交警阻礙執行職務案

2016年3月25日中午,一輛轎車違章停放在市區中心街與勝利路交叉口附近的機動車道上造成道路擁堵。

執勤交通民警上千勸導駕駛人張某英駛離時,遭到對方拒絕和辱駡。此後,張某英鎖閉車門,並離開現場。

為及時疏導交通,交通民警準備將違章停放轎車拖離。這時,駕駛人張某英返回現場,強行啟動車輛前行,造成拖車損壞。執勤交警隨即報警。

桃城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後,張某英仍舊執意不肯配合,並對民警辱駡。

處理結果:張某英因阻礙執行職務,被警方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元;此外,張某英存在使用虛假資訊辦理駕駛證的行為,駕駛證被依法吊銷。

7

女駕駛員逆行闖防護區阻礙執行職務案

2016年4月18日上午10時許,市公安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事故民警在處理一起事故時為防止二次事故發生,事故民警在現場臨時設立了交通事故防護區。11時許,一駕駛黑色大眾轎車試圖逆行通過,民警立即上前勸阻。

女性駕駛員趙某玲非但不聽勸阻,且長時間在現場大吵大鬧,對民警進行辱駡,並搶奪民警隨身佩戴的執法記錄儀,嚴重妨礙了民警的正常執法並引發大量群眾駐足圍觀,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

處理結果:趙某玲因阻礙執行職務,被開發區公安分局處以10日行政拘留。

8

深州市高古莊暴力妨害公務案

2016年4月7日下午,一管道施工隊在深州市高古莊鎮北馬莊村受阻。出警民警調查得知,施工隊修砌管道時,挖掘機誤將墳地破壞,北馬莊村村民孫某勝、孫某輝、韓某寧三人用車輛阻斷道路,阻止挖掘機繼續施工。在民警協助調解過程中,孫某勝等人搶奪執法記錄儀,並勒住民警頸部進行毆打,致民警受傷,隨後又故意躺在警車一側,高呼員警打人。

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之規定,孫某勝等三人已涉嫌妨害公務犯罪,被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016年,深州市人民法院判決孫某勝、孫某輝、韓某寧妨害公務罪成立,分別判處拘役5個月。

9

故城縣張某暴力抗拒檢查妨害公務案

2017年1月16日晚8時,故城縣警方開展社會面集中清查巡控統一行動。執法民警對轄區一網吧進行清查時,正在上網的張某無故刁難,拒不配合民警執法多達10餘次。隨後,暴力毆打民警,致兩名民警右側眉根部劃傷、面部青紫,手腕部位劃傷。

處理結果:犯罪嫌疑人張某態度囂張,辱駡並毆打民警,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之規定,涉嫌妨害公務罪,目前,張某已被故城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現羈押於故城縣看守所,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10

景縣徐某民妨害公務犯罪案

2016年1月7日下午,衡水市與景縣鹽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景縣連鎮鄉小馬莊村德營副食百貨店聯合稽查時,遭遇徐某民持刀暴力威脅和毆打,並搶奪執法記錄儀。1月18日,對其進行口頭傳喚時,遭到徐某民反抗。隨後,民警決定強制傳喚至派出所,再次遇阻。其手持菜刀、鐵鏟威脅民警,隨後躺在警車前方10餘分鐘,阻礙辦案人員離開。徐某的家人徐某傑也隨後跳上警車,阻撓辦案民警帶離徐某。

處理結果:違法行為人徐某傑因阻礙執行公務,被景縣公安局依法處於行政拘留10日。犯罪嫌疑人徐某之行為因犯妨害公務罪,於2016年6月被景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之規定,趙某戀、劉某巨之行為已涉嫌妨害公務犯罪,被檢查機關提起公訴。2016年5月5日,桃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趙某戀和劉某巨犯妨害公務罪成立,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和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涉案人劉某彬到案後,如實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有悔罪賠償表現,取得受害人諒解,檢察機關對劉某彬作出不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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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區李某謾駡毆打安保執勤民警涉嫌妨害公務案

2016年3月11日淩晨,開發區李某酒後乘車與朋友結伴前往北京,途經榕花大街北外環進京警務站。因車輛未懸掛車牌,執勤民警對車輛例行檢查。李某借酒滋事,對執勤民警無理辱駡並毆打。

處理結果:犯罪嫌疑人李某之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之規定,涉嫌妨害公務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5

市區張某龍阻礙巡警執行職務案

2016年11月29日晚11時許,一輛白色三菱牌轎車與一輛比亞迪牌轎車在市區慶豐街與人民路口南側相撞。

途經此處的巡邏民警發現三菱轎車駕駛員張某存在酒後駕車嫌疑。盤查過程中,張某拒不配合併辱駡毆打民警,隨後試圖逃離現場。民警將張某控制後,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取證。經交警部門聯繫醫院對張某抽血檢測,確定其達到醉酒標準。

處理結果:張某因阻礙執行職務,被桃城公安分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7日,市公安交警支隊對其醉酒駕駛違法行為做出相應處理。

6

女司機違章停車辱駡交警阻礙執行職務案

2016年3月25日中午,一輛轎車違章停放在市區中心街與勝利路交叉口附近的機動車道上造成道路擁堵。

執勤交通民警上千勸導駕駛人張某英駛離時,遭到對方拒絕和辱駡。此後,張某英鎖閉車門,並離開現場。

為及時疏導交通,交通民警準備將違章停放轎車拖離。這時,駕駛人張某英返回現場,強行啟動車輛前行,造成拖車損壞。執勤交警隨即報警。

桃城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後,張某英仍舊執意不肯配合,並對民警辱駡。

處理結果:張某英因阻礙執行職務,被警方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元;此外,張某英存在使用虛假資訊辦理駕駛證的行為,駕駛證被依法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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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駕駛員逆行闖防護區阻礙執行職務案

2016年4月18日上午10時許,市公安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事故民警在處理一起事故時為防止二次事故發生,事故民警在現場臨時設立了交通事故防護區。11時許,一駕駛黑色大眾轎車試圖逆行通過,民警立即上前勸阻。

女性駕駛員趙某玲非但不聽勸阻,且長時間在現場大吵大鬧,對民警進行辱駡,並搶奪民警隨身佩戴的執法記錄儀,嚴重妨礙了民警的正常執法並引發大量群眾駐足圍觀,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

處理結果:趙某玲因阻礙執行職務,被開發區公安分局處以10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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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州市高古莊暴力妨害公務案

2016年4月7日下午,一管道施工隊在深州市高古莊鎮北馬莊村受阻。出警民警調查得知,施工隊修砌管道時,挖掘機誤將墳地破壞,北馬莊村村民孫某勝、孫某輝、韓某寧三人用車輛阻斷道路,阻止挖掘機繼續施工。在民警協助調解過程中,孫某勝等人搶奪執法記錄儀,並勒住民警頸部進行毆打,致民警受傷,隨後又故意躺在警車一側,高呼員警打人。

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之規定,孫某勝等三人已涉嫌妨害公務犯罪,被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016年,深州市人民法院判決孫某勝、孫某輝、韓某寧妨害公務罪成立,分別判處拘役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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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城縣張某暴力抗拒檢查妨害公務案

2017年1月16日晚8時,故城縣警方開展社會面集中清查巡控統一行動。執法民警對轄區一網吧進行清查時,正在上網的張某無故刁難,拒不配合民警執法多達10餘次。隨後,暴力毆打民警,致兩名民警右側眉根部劃傷、面部青紫,手腕部位劃傷。

處理結果:犯罪嫌疑人張某態度囂張,辱駡並毆打民警,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之規定,涉嫌妨害公務罪,目前,張某已被故城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現羈押於故城縣看守所,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10

景縣徐某民妨害公務犯罪案

2016年1月7日下午,衡水市與景縣鹽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景縣連鎮鄉小馬莊村德營副食百貨店聯合稽查時,遭遇徐某民持刀暴力威脅和毆打,並搶奪執法記錄儀。1月18日,對其進行口頭傳喚時,遭到徐某民反抗。隨後,民警決定強制傳喚至派出所,再次遇阻。其手持菜刀、鐵鏟威脅民警,隨後躺在警車前方10餘分鐘,阻礙辦案人員離開。徐某的家人徐某傑也隨後跳上警車,阻撓辦案民警帶離徐某。

處理結果:違法行為人徐某傑因阻礙執行公務,被景縣公安局依法處於行政拘留10日。犯罪嫌疑人徐某之行為因犯妨害公務罪,於2016年6月被景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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