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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農民采三株“野草”獲刑三年 並處罰金三千!

(原標題:河南農民在田邊采三株“野草”獲刑:系重點保護植物)

河南農民采三株“野草”獲刑三年, 並處罰金三千!近日, 由河南省盧氏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秦某涉嫌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案一審作出判決, 盧氏縣人民法院以秦某犯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緩刑3年, 並處罰金3000元。

無意間採挖3株”野草就構成犯罪, 這讓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極大震動, 也使周邊的群眾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

秦某發現其農田附近的山坡上長著類似蘭草的“野草”, 便在幹完農活回家時順手采了3株, 被森林民警查獲。 經河南林業司法鑒定中心鑒定, 秦某非法採伐的蘭草系蘭屬中的蕙蘭, 屬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當時, 秦某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7日。

2016年8月29日, 盧氏縣檢察院檢察官在查看兩法銜接資訊平臺上的這一行政處罰資訊時, 認為秦某已涉嫌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盧氏縣森林公安局應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 遂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 盧氏縣森林公安局接到該通知書後, 依法對秦某立案偵查, 並順利移送起訴。

據盧氏縣檢察院偵查監督處處長楊妙偉介紹, 我國從立法上加大環境資源整治力度, 比較剛性的法律規定有污染環境罪, 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等10多個罪名。 公民如果法律意識淡薄, 一不小心就可能構成犯罪。

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如何處罰?

第三百四十四條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

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 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 對單位判處罰金, 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 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屬於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的行為“情節嚴重”(1)非法採伐珍貴樹木2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3株以上的;(2)非法採伐珍貴樹木2立方米以上的;(3)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採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與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的區別

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與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都屬於侵害林木資源的犯罪, 侵犯的客體都是國家對森林資源保護的管理制度, 犯罪主體均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且主觀罪過形式都是故意, 但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與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之間仍是有區別的, 主要表現在:

(1)犯罪的客體要件不同。 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表現為違反森林法的規定,

非法採伐和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行為, 其中不僅包括非法採伐的行為, 還包括故意毀壞的行為, 即使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價值或使用價值部分喪失或者全部喪失的行為, 如放火、爆炸等方法行為, 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採伐、毀壞即可構成本罪, 不要求情節是否嚴重;而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則分別表現為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私自採伐國有集體或個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林木的行為 (此為盜伐林木的行為), 和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 或雖有許可證, 但不按照該許可證的要求而任意採伐的行為 (此為溢伐林木的行為), 其中, 構成此兩罪的要求具有“數量較大”的非法採伐行為。

(2)犯罪物件不同。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對象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即《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名錄》和《國家珍貴樹種名錄》所列的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盜伐林木罪和濫伐林木罪的對象則指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種樹木。

(2)犯罪物件不同。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對象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即《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名錄》和《國家珍貴樹種名錄》所列的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盜伐林木罪和濫伐林木罪的對象則指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種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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