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中午, 黃某明知有火災危險, 卻仍在富陽區富春江商業城8樓電梯附近點火燃燒雜物, 後導致電梯煙感噴水, 造成電梯損壞。
燃燒物質主要為泡沫板, 造成樓道都是濃煙, 商業城消防安全管理人察覺後徒步登上8樓找到起火點, 將燃燒的物質移至噴水的煙感下將明火熄滅, 所幸發現撲救及時未造成更大的損失, 未造成人員傷亡。
黃某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又因黃某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三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法對其從重處罰, 最後決定給予黃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