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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可以繼承嗎?看我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宅基地可以繼承嗎?看我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2017-04-18遇事找法遇事找法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 不少農村年輕的一族已經紛紛從農村走向城市, 基本上是那種肯定回不去的一類。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 但不少人也存在著個廣泛的誤區, 就是認為農村老家的宅基地和農房、耕地, 想當然的認為這些將來都可以從父母那邊順利的繼承過來。 實際情況真是這樣嗎?宅基地可以繼承嗎?

一般情況下, 宅基地是不可以繼承的: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內流轉。 根據《土地管理法》, 宅基地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 只是一種使用權, 所有權歸村集體。 宅基地既不能買賣, 也不能繼承, 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 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准, 發放證件。

2、根據《物權法》第152條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

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 行使和轉讓, 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 用於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 農戶只有使用權, 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 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 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 不受他人侵犯。 房屋出賣或出租後, 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 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 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 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 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我國法律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1、憲法:不能處置和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 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 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也屬於集體所有。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這一規定充分說明, 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 任何組織或個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不可能取得所有權, 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權的繼承問題。 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 対于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 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自用或者出租), 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買賣和繼承不行)。

宅基地是具有福利性, 農民獲取的途徑是向村委會申請是無償的。 所以按照這個道理來說, 當宅基地使用人死亡時, 則村委會有權利收回該土地, 因為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屬於村集體的, 不屬於個人。

2、土地管理法:未明確是否可以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但是, 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這一規定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制度條件下, 強調土地必須依法轉讓和必須有償使用。

注意:什麼是有償使用, 相關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個人, 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 ”所以, 其繼承的前提必須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個人。 ”本條例的規定和主旨就是要依法有償使用土地。如果原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且向土地所有者繳納了未來若干年土地所有權價款的,在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有效年期內有相對的處置權,其土地使用權是完全可以繼承。

但麻煩的問題在於,中央的政策,宅基地是村集體給農民的福利,是免費給農民用的。而實際操作過程中,農民往往不是無償取得,而是有償獲取。

那麼在法律上又如何認定農民的宅基地是有償還是無償取得呢?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過申請使用村莊內集體建設用地的方式取得該宅基地使用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取得的宅基地只登記不發證,其繼承的房屋不得改建,直至所繼承的房屋自動滅失後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土地使用權;除此之外,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和集體所有)都不能直接繼承,確需改建、改變土地用途或者轉讓(出租)所繼承的房產,都必須經過依法審批,並以協定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3、繼承法:沒有明確

在我國《繼承法》有關遺產內容的第三條中,沒有涉及宅基地的內容,可見,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村民個人所有,是可以被繼承的。但是繼承法對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保護的。在現實過程中,也大都依照房隨地轉的原則處理,宅基地使用權跟著房屋一起繼承。

4、物權法:參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物權法》在“用益物權”一編中專章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這是我國首次獨立的制度安排,凸顯了該權利的重要性,但農地圈確並沒有看到起操作細則。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只是做了法律適用的銜接性規定,即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但問題是《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對宅基地使用權能否隨房屋一起繼承取得,是否有主體資格的限制等問題並未明確。《繼承法》第3條所規定的遺產範圍中也沒有列舉宅基地使用權。

其次,法律之間存在矛盾。《繼承法》與《土地管理法》的矛盾在於在繼承發生時房屋所有權的允許繼承與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流轉之間的矛盾。

5、其他部們和行業法規怎麼說?承認繼承!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規定:“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依據前述規定推斷,第二類主張繼承人基本有通過繼承地上物所有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

目前現實中如何判定宅基地是否可以繼承?

(1)如果宅基地上沒房子了,倒塌或者一直就沒蓋(倒塌了也不允許翻蓋),那麼宅基地收回,不能繼承。

(2)如果宅基地房子還在,並且繼承人符合申請宅基地的幾個條件(戶籍、一戶一宅等),那麼可以繼承,但要每年繳納一定的費用。

(3)如果宅基地房子還在,但繼承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請的條件,那麼也可以實現繼承宅基地和農房,但同樣需要繳納費用。

(4)如何評估繼承人每年繼承宅基地需要繳多少錢?

繼承人的身份、獲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原因、宅基地使用權與房屋在交易價格中所占比重、宅基地面積與規定的人均佔有面積之間的關係等,都對每年繳納的費用由影響。同時還應衡量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準和農村集體土地的經濟價值,由本地方設立基本標準,允許當事人在一定範圍內協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則可以用這筆費用改善村民的福利,以此彌補宅基地福利功能受限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帶來的利益損失。

綜上,我國法律規定,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的前提是其“村民”身份,村民首先要屬於這一村集體才能取得宅基。同時村民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所有權還是在村集體,村民不能隨意處置宅基地。所以,宅基地不屬於個人財產,也不是遺產,不能被繼承。雖然宅基地不能被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個人財產,可以被繼承。

責編:Ly

”本條例的規定和主旨就是要依法有償使用土地。如果原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且向土地所有者繳納了未來若干年土地所有權價款的,在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有效年期內有相對的處置權,其土地使用權是完全可以繼承。

但麻煩的問題在於,中央的政策,宅基地是村集體給農民的福利,是免費給農民用的。而實際操作過程中,農民往往不是無償取得,而是有償獲取。

那麼在法律上又如何認定農民的宅基地是有償還是無償取得呢?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過申請使用村莊內集體建設用地的方式取得該宅基地使用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取得的宅基地只登記不發證,其繼承的房屋不得改建,直至所繼承的房屋自動滅失後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土地使用權;除此之外,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和集體所有)都不能直接繼承,確需改建、改變土地用途或者轉讓(出租)所繼承的房產,都必須經過依法審批,並以協定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3、繼承法:沒有明確

在我國《繼承法》有關遺產內容的第三條中,沒有涉及宅基地的內容,可見,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村民個人所有,是可以被繼承的。但是繼承法對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保護的。在現實過程中,也大都依照房隨地轉的原則處理,宅基地使用權跟著房屋一起繼承。

4、物權法:參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物權法》在“用益物權”一編中專章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這是我國首次獨立的制度安排,凸顯了該權利的重要性,但農地圈確並沒有看到起操作細則。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只是做了法律適用的銜接性規定,即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但問題是《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對宅基地使用權能否隨房屋一起繼承取得,是否有主體資格的限制等問題並未明確。《繼承法》第3條所規定的遺產範圍中也沒有列舉宅基地使用權。

其次,法律之間存在矛盾。《繼承法》與《土地管理法》的矛盾在於在繼承發生時房屋所有權的允許繼承與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流轉之間的矛盾。

5、其他部們和行業法規怎麼說?承認繼承!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規定:“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依據前述規定推斷,第二類主張繼承人基本有通過繼承地上物所有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

目前現實中如何判定宅基地是否可以繼承?

(1)如果宅基地上沒房子了,倒塌或者一直就沒蓋(倒塌了也不允許翻蓋),那麼宅基地收回,不能繼承。

(2)如果宅基地房子還在,並且繼承人符合申請宅基地的幾個條件(戶籍、一戶一宅等),那麼可以繼承,但要每年繳納一定的費用。

(3)如果宅基地房子還在,但繼承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請的條件,那麼也可以實現繼承宅基地和農房,但同樣需要繳納費用。

(4)如何評估繼承人每年繼承宅基地需要繳多少錢?

繼承人的身份、獲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原因、宅基地使用權與房屋在交易價格中所占比重、宅基地面積與規定的人均佔有面積之間的關係等,都對每年繳納的費用由影響。同時還應衡量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準和農村集體土地的經濟價值,由本地方設立基本標準,允許當事人在一定範圍內協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則可以用這筆費用改善村民的福利,以此彌補宅基地福利功能受限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帶來的利益損失。

綜上,我國法律規定,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的前提是其“村民”身份,村民首先要屬於這一村集體才能取得宅基。同時村民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所有權還是在村集體,村民不能隨意處置宅基地。所以,宅基地不屬於個人財產,也不是遺產,不能被繼承。雖然宅基地不能被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個人財產,可以被繼承。

責編: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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