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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個人資訊安全亟須法律保護

網路購物相較於實體店購物, 為消費者創造了諸多便利, 但也給消費者在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及個人資訊安全等方面帶來了挑戰。 據中國互聯網協會發佈的《中國線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2016》顯示, 線民在網購過程中, 遭遇“個人資訊洩露”的占51%, 84%因資訊洩露受到騷擾、金錢損失等不良影響, 一年因個人資訊洩露等遭受的經濟損失高達915億元。

(圖片:CNSPHOTO提供)

在日常生活中, 不少消費者都苦於此類“消費一次、打擾半年”的體驗。 資訊洩露事件頻發, 消費者一不小心就成了“透明人”, 而且常常感到無力應對。 伴隨資訊洩露而至的垃圾短信、騷擾電話、精准詐騙日益威脅著人們的隱私、財產甚至生命安全。 然而, 問題的關鍵是, 消費者個人資訊保護職責分散且呈現邊緣化態勢, 遭侵害後救濟管道不暢通, 執法依賴於事後監管, 缺少事前保護和監管。

針對消費者資訊洩露問題,

除了消費者自身要關注個人資訊安全外, 還需要各類商家主動承擔起資訊保護的責任, 不斷完善“資訊保護”的法律體系建設。 目前, 商家在資訊洩露問題上擔責並不大, 發現問題後主要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協助定位資訊洩露的源頭。 這種“輕責化”現狀, 使得許多商家在資訊收集時“大步前行”, 但資訊保護卻又“止步不前”, 很少有商家在消費者資訊洩露後對受損的消費者進行補償。

隨著資訊社會的發展, 個人資訊洩露已逐漸成為一個社會的共性問題。 消費者資訊洩露不僅是一個技術問題, 更是一個監管問題。 從法律層面看, 對商家責任和執法部門職責進行規範已迫在眉睫。 一方面, 在立法層面明晰經營者資訊安全義務。

對於經營者在何種情況、多大程度、多長期限以及如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 立法應做出詳細規定, 確保消費者個人資訊保護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 在執法層面強化外部監管, 重視源頭管控。 面對我國消費者舉證困難等現狀, 監管部門的外部監督應成為消費者個人資訊安全的有力保障。

目前, 我國還沒有保護個人資訊的專門性法律規範, 對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大都體現在刑法、侵權責任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當中。 立法對公民個人資訊的法律保護極其有限, 缺乏系統性與專門性。 因此, 只有法律體系不斷健全, 政府、企業、社會多方聯動, 才能讓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不再裸奔。

(吳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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