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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分公司處長王立群犯受賄罪 一審獲刑14個月


中國石油湖南銷售分公司王立群受賄獲刑一年兩個月

判決書顯示, 被告人王立群, 男, 1963年9月1日出生於甘肅省玉門市, 漢族, 大專文化,

原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專家診股 )湖南銷售分公司資訊管理處處長。

經審理查明, 2010年8月至2011年11月, 被告人王立群在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銷售分公司投資建設管理處處長期間, 利用職務之便利, 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25萬元, 美元2萬元。

以購房為由索賄15萬元 轉致情婦帳號

2011年春節前的某天, 長沙熙景能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某為了跟被告人王立群搞好關係, 希望以後在開發加油站專案過程中能夠得到被告人王立群的關照和幫助, 楊某到被告人王立群的辦公室送給其2萬美元。

2011年11月的某天, 被告人王立群以借了益陽開發商10萬元人民幣需要退還的名義, 向楊某提出要其給10萬元。

後楊某在長沙金瑞大酒店一樓茶室將該10萬元人民幣交給被告人王立群, 被告人王立群予以收下。

2011年6月的某天, 被告人王立群以購房為由, 向湖南泰華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徐某提出“借款”15萬元人民幣, 並要求徐某將該款直接轉至王立群的情婦陳某的帳號上。 徐某為了其在以後加油站開發專案中得到被告人王立群的幫助和關照, 便於2011年6月3日將15萬元人民幣轉帳至陳某的帳戶。

洞口縣人民法院表示,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銷售分公司是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屬企業非法人類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

經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批准或者研究決定, 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搆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 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國家出資企業包括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此條款中規定了作出人事任命的主體僅為國家出資企事業, 並不包括分支機搆。 被告人王立群是中石油湖南銷售分公司聘任的員工, 所擔任的職務是經國家出資企業的分支機搆決定聘任的, 在該分支機搆的一個部門中從事相應管理工作的人員, 因此, 不能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故本案定性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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