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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首例環境污染案件判決

大寧網消息(記者 林珺 通訊員 王春光) 4月10日, 霞浦縣人民法院對污染環境犯罪進行刑事判決, 6名犯罪嫌疑人分別被判處3~6個月不等刑期, 並處相應罰款。 據悉, 該案屬霞浦縣首例因污染環境被追究刑事責任案件。

記者瞭解到, 2015年10月7日, 霞浦縣環保局根據群眾舉報, 在霞浦縣水門鄉小竹灣村步竹自然村查獲一家電鍍小作坊, 該電鍍小作坊沒有安裝任何的廢水處理設施, 現場污水橫流, 生產廢水未經處理就通過暗管外排。 縣環保局及時立案查處, 對生產設備及電鍍廢水查封、扣押;2015年11月16日以涉嫌環境污染犯罪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根據兩高出臺的《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霞浦案件中的電鍍生產廢水通過私設暗管外排, 可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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