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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見義勇為一律不擔責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圓滿完成各項議程, 15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閉幕。 大會批准政府工作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等;通過民法總則, 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66號主席令予以公佈;表決通過關於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等法律檔。

大會應出席代表2924人, 出席2838人, 缺席86人, 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

閉幕會由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執行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主持。

習近平、李克強、俞正聲、劉雲山、王岐山、張高麗和大會主席團成員在主席臺就座。

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通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 根據關於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于2018年1月選出。

從此開啟“民法典時代”

會議經表決, 通過了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國民事法律制度從此開啟“民法典時代”。

黨的十八大以來, 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 十二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將編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總則作為立法工作的重點任務。 民法典將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組成, 立法機關目前考慮分編為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

民法總則通過後, 現行民法通則規定的合同、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民事責任等具體內容還需要在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時作進一步統籌, 系統整合。 民法典各分編擬於2018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階段審議後, 爭取於2020年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民法總則通過後暫不廢止民法通則, 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一致的, 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民法總則“好人法”條款三度修改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審議意見以及政協委員和有關方面意見, 對民法總則草案作了126處修改。 其中, 見義勇為這一“好人法”條款再度修改, 不再區分是否構成“重大過失”, 只要是見義勇為一律不擔責。

至此, “好人法”條款已三度修改。

第一次:今年3月8日, 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草案在三審稿基礎上修改為: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 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 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一些代表提出, 草案中“但是”的規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後顧之憂, 建議修改。

第二次:3月12日的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將這一條修改為: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 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自己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 救助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稿形成時,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稱, 一些代表提出, 草案修改稿的後一句規定雖作了進一步嚴格限定, 但仍然不利於宣導培育見義勇為、樂於助人的良好社會風尚, 建議刪除。

第三次:14日下午審議的建議表決稿刪除了前幾次審議稿中的“重大過失”字樣, 僅規定“因自願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 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綜合新華社、央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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