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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呢?

死刑是刑罰中最嚴厲的刑種, 只適用于罪刑極其嚴重的犯罪人, 即要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

根據我國《刑法》第49條第1款規定,

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不適用死刑。 這裡不適用死刑, 既包括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也包括不適用死刑緩期2年執行。 死緩期間過失犯罪的, 不得執行死刑;死緩2年期滿後再實施故意犯罪的, 即便此時減刑決定還未下達, 只要新罪沒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對行為人也應減刑而不得執行死刑。

那麼, 如何理解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呢?

根據《關於如何理解“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問題的電話答覆》, 對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前, 被告人在關押期間做人工流產的, 應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不能判處死刑;更不能為了判處死刑而強制懷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產。

此外, 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後, 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 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依法不適用死刑。

這裡需要注意的一點是, 在羈押期間已經懷孕的被告人, 無論其懷孕是否屬於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後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 都不適用死刑。

關押期間人工流產的, 是否屬於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 是

關押期間自然流產的, 是否屬於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 是

不適用死刑, 是否指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但可適應死緩? → 否

不適應死刑, 是否包括不適應死刑立即執行以及死緩? → 是

—點亮生活, 法治中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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