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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29元臘肉判半年?定罪無可爭議,量刑尚有選擇

據《華西都市報》報導, 日前成都市檢察院通報一起盜竊案。 楊某路過居民樓二樓時, 發現一戶人家門沒鎖嚴, 他從客房臥室裡拿走一塊臘肉, 重一斤多。 正當他準備離開的時候, 屋主攔住了他。 楊某到案後, 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經鑒定, 涉案的臘肉僅值人民幣29元。 但最後法院認定楊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被法院依法判處半年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1000元人民幣。

29元, 也能入罪嗎?從法律上說, 答案是肯定的。

因為對於入戶盜竊, 《刑法》沒有像一般盜竊罪一樣設置一個“數額較大”的入罪門檻兒。 《刑法》第264條規定, 入戶盜竊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 本案的定罪應該無可爭議。

那麼本案的量刑是否適當呢?來看法條。

最高法院2017年3月9日發佈, 4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了量刑指導原則, 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做到該寬則寬,

當嚴則嚴, 寬嚴相濟, 罰當其罪, 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 應當充分體現從寬。

根據官方通報, 楊某被發現後, 也沒有為了逃脫而以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脅、反抗。 (法院定盜竊而非搶劫, 就足以說明這一點)可見其主觀惡性不深, 人身危險性較低。

通報說, 楊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這在法律上叫坦白。 根據高法《量刑指導意見》, 坦白的,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同時, 楊某被攔住導致肉沒被拿走, 這在法律上叫未遂, 臘肉沒脫離主人控制, 犯罪後果沒有實際發生。 根據高法《量刑指導意見》, 對於未遂犯, 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 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以上說到“基準刑”, 那麼本案的基準刑如何確定?

高法《量刑指導意見》是明確的: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 兩年內三次盜竊的, 入戶盜竊的, 攜帶兇器盜竊的, 或者扒竊的, 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對照這幾種情形, 此類案件的基準刑定在拘役也是選擇的一種。

那麼“拘役”的期限是多久?

《刑法》第42條規定, 拘役的期限, 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不僅如此, 高法《量刑指導意見》還規定, 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 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對於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7條達成刑事和解協定的,

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臘肉尚未脫離主人控制, 是否需要賠償, 不言自明。 本案中是否可以有和解, 是否有那麼一個人, 在楊某與失主之間搭建一個溝通的橋樑?

面對一塊臘肉, 面對一塊價值29元的臘肉, 洗洗仍可上鍋, 主人會堅決要求從重判處, 絕不諒解嗎?

當然, 對於法院依法審理後做出的已生效判決我是尊重的, 因此我同意楊某應當接受法律制裁的觀點。 不過我認為其實類似情況可以使用的制裁方式還有多種。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我看給類似行為用上這條就挺好。 這也是貫徹刑事司法的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的原則。 如果當事人以後需要找物件, 或者需要找工作, 也不至於帶著一份犯罪記錄了。

至於改造的效果, 一定也不會差。 至少楊某以後每次看到臘肉, 吃之前都會多一些思考。

文/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仲若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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