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華西都市報》報導, 日前成都市檢察院通報一起盜竊案。 楊某路過居民樓二樓時, 發現一戶人家門沒鎖嚴, 他從客房臥室裡拿走一塊臘肉, 重一斤多。 正當他準備離開的時候, 屋主攔住了他。 楊某到案後, 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經鑒定, 涉案的臘肉僅值人民幣29元。 但最後法院認定楊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被法院依法判處半年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1000元人民幣。
29元, 也能入罪嗎?從法律上說, 答案是肯定的。
因為對於入戶盜竊, 《刑法》沒有像一般盜竊罪一樣設置一個“數額較大”的入罪門檻兒。 《刑法》第264條規定, 入戶盜竊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 本案的定罪應該無可爭議。
那麼本案的量刑是否適當呢?來看法條。
最高法院2017年3月9日發佈, 4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了量刑指導原則, 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做到該寬則寬,
根據官方通報, 楊某被發現後, 也沒有為了逃脫而以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脅、反抗。 (法院定盜竊而非搶劫, 就足以說明這一點)可見其主觀惡性不深, 人身危險性較低。
通報說, 楊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這在法律上叫坦白。 根據高法《量刑指導意見》, 坦白的,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同時, 楊某被攔住導致肉沒被拿走, 這在法律上叫未遂, 臘肉沒脫離主人控制, 犯罪後果沒有實際發生。 根據高法《量刑指導意見》, 對於未遂犯, 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 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以上說到“基準刑”, 那麼本案的基準刑如何確定?
高法《量刑指導意見》是明確的: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 兩年內三次盜竊的, 入戶盜竊的, 攜帶兇器盜竊的, 或者扒竊的, 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對照這幾種情形, 此類案件的基準刑定在拘役也是選擇的一種。
那麼“拘役”的期限是多久?
《刑法》第42條規定, 拘役的期限, 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不僅如此, 高法《量刑指導意見》還規定, 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 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對於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7條達成刑事和解協定的,
臘肉尚未脫離主人控制, 是否需要賠償, 不言自明。 本案中是否可以有和解, 是否有那麼一個人, 在楊某與失主之間搭建一個溝通的橋樑?
面對一塊臘肉, 面對一塊價值29元的臘肉, 洗洗仍可上鍋, 主人會堅決要求從重判處, 絕不諒解嗎?
當然, 對於法院依法審理後做出的已生效判決我是尊重的, 因此我同意楊某應當接受法律制裁的觀點。 不過我認為其實類似情況可以使用的制裁方式還有多種。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我看給類似行為用上這條就挺好。 這也是貫徹刑事司法的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的原則。 如果當事人以後需要找物件, 或者需要找工作, 也不至於帶著一份犯罪記錄了。
至於改造的效果, 一定也不會差。 至少楊某以後每次看到臘肉, 吃之前都會多一些思考。
文/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仲若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