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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掛牌酒店標稱“五星” 藝龍被判三倍賠償

因網上預訂的“五星級酒店”並非掛牌五星, 認為構成欺詐, 李先生將北京藝龍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藝龍公司)訴至法院。

近日,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 認定藝龍網欺詐成立, 判令藝龍公司三倍賠償李先生酒店住宿費共105660元。

李先生通過藝龍公司經營的網站, 預訂了三家酒店, 分別是上海外灘某酒店、三亞亞龍灣某度假酒店、三亞海棠灣某度假酒店。 藝龍網網頁標注, 三家酒店均為國家旅遊局評定的五星級酒店。 2015年12月-2016年1月, 李先生先後入住了上述三家酒店, 房費總計35220元。

李先生稱, 2016年1月, 一個偶然的機會, 他才發現通過藝龍網預訂的這三家酒店實際情況與標注不符, 協商無果後, 李先生為此向北京市工商局朝陽分局進行了投訴。 2016年6月8日, 朝陽工商局作出處罰決定, 認定藝龍公司產品宣傳存在誤導消費者消費的情況,

屬於虛假宣傳, 對藝龍公司處以15萬元的罰款。

2016年9月, 李先生以藝龍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為由, 將藝龍公司訴至法院, 要求退還房費, 並索要三倍賠償105660元。

藝龍公司辯稱, 李先生所說的三家酒店均為准五星酒店, 因藝龍公司員工錄入錯誤, 造成網頁顯示為五星級酒店。 上海外灘某酒店是福布斯評定的五星酒店, 三亞亞龍灣某度假酒店和三亞海棠灣某度假酒店是按照五星標準打造的頂級國際酒店, 且一直在向國家旅遊委申請五星掛牌, 上述三家酒店的硬體設施和軟體服務真實到位, 李先生接受服務的品質未受影響。 藝龍公司同時稱, 李先生故意入住資訊錄入錯誤的酒店, 並非正常消費, 不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

亦不同意李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 李先生從藝龍公司購買酒店服務, 並已實際入住, 雙方合同已經履行完畢, 李先生要求退還房費缺乏依據, 不予支持。 藝龍公司提供的酒店服務與其網站宣傳不符, 並已被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虛假宣傳, 李先生作為消費者以欺詐為由要求三倍賠償, 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予以支持。

2016年12月, 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判令藝龍公司賠償李先生105660元, 同時駁回了李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 藝龍公司不服, 提出上訴。 日前, 二審法院已作出終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延伸閱讀】

朝陽法院法官吳薇提示, 網路訂房需注意以下四點:

1、仔細瞭解商品資訊。

包括酒店介紹、位置、星級、房型、配套服務等, 認真比較、鑒別, 必要時可對商品詳情內容或服務承諾截屏留存, 以備消費時核對、維權時佐證。

2、仔細閱讀平臺協定。 平臺協定是網路服務商提供的格式合同, 消費者點擊“合同條款我已知曉, 同意”後, 該協定將成為雙方之間的“法律”。 切勿因內容較多, 不經閱讀就直接“同意”, 對商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品質、價款、安全注意事項、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重要內容, 特別是預訂後發生退、改的處理等重要資訊, 務必詳細瞭解。

3、注意留存相關證據。 消費中發現商品或服務與訂購時的描述不符的, 應及時對訂單具體內容、網頁服務承諾、實際消費情況等進行證據留存, 網頁等內容最好公證。

4、多種管道有效維權。 消費者遇到糾紛, 可通過客服或專門的投訴處理部門, 與平臺運營方或酒店本身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 可以通過消協或到工商部門投訴, 亦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且訴訟中可以選擇預訂平臺或酒店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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