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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勝訴 被告收回假冒碘鹽並公開道歉

2017年3月28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檢察院訴周克召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案在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 判決支援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 這是湖北省檢察機關提起的首例食品安全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14年初至2015年5月十堰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 十堰市鄖西縣個體工商戶周克召多次從非正規管道低價購進大量假冒“雲鶴”牌碘鹽用於零售和批發, 銷售範圍涉及鄖西縣共計20余萬人口的3個鄉鎮。 2015年9月10日經十堰市產品品質監督檢驗所檢驗,

周克召銷售的假冒“雲鶴”牌精緻碘鹽中碘含量為零, 氯化鈉低於標準要求, 均為不合格產品。 周克召累計購進並銷售此類假冒碘鹽34.07噸, 案發後被行政執法機關扣押12.447噸, 經銷售後流入市場的有21.623噸。 根據鄖西縣疾控中心和湖北醫藥學院專家意見, 長期食用缺碘食鹽, 足以造成人體嚴重食源性疾病。 2016年10月11日十堰市人民檢察院向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發出檢察建議, 建議其對周克召銷售假冒碘鹽侵犯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收到檢察建議後一個月內既未書面回復也未提起訴訟, 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於受侵害狀態。 2016年12月5日為保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
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十堰市人民檢察院在依法履行訴前程式後, 根據有關規定, 對周克召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一案向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017年3月28日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認為被告周克召違反法律規定, 大量銷售假冒食用鹽、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實清楚, 應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周克召消除危險, 收回由其銷售的尚未被食用的假冒碘鹽並依法處置, 並在十堰市市級以上(含市級)新聞媒體賠禮道歉。 被告對自己的行為當庭表示道歉, 服從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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