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上, “提高證人出庭率和律師辯護率”首次被寫入最高法工作報告。 記者瞭解到, 市第一法院在去年司法改革中已就此邁出了積極的一步。 該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在認定事實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等方面發揮審判特別是庭審的決定性作用, 確保庭審不流於形式。 相比書證、物證, 證人出庭有什麼好處?我市法院改革中, 證人出庭進展如何?記者進行了瞭解。
典型案例:
三名證人出庭作證, 控辯雙方展開激辯
◎公訴人:“你用目測的方式就能看出它們是否屬於惠普公司原廠?”
◎鑒定人:“惠普原廠的晶片是光滑的, 沒有列印點沒有漏墨的痕跡, 也沒有傷痕。 ”
這是去年發生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四審判庭的一幕。 相比以往大多數刑事案件均以書面證言、物證等較為單一的庭審, 這次庭審公訴人和辯護人可以直接和證人面對面詢問, 並就此展開深層次的辯論。
公訴機關稱, 被告人楊某在南朗鎮某工業區經營廢品收購站, 期間大量收購惠普、佳能、愛普森等商標品牌的廢舊墨水匣, 後通過工人對廢舊墨水匣進行篩選、清洗、灌墨等工序, 以次充好, 將墨水匣以19元至32元不等的價格銷售, 銷售金額共約3萬元。
2015年10月27日, 公安機關在收購站將楊某抓獲,
在這起刑事案件中, 市第一法院落實以庭審為中心的訴訟制度, 應辯護人的請求, 該加工廠員工阿健、徐某以及鑒定人彭某分別出庭作證。 證人證實, 已灌墨包裝的這些產品都沒有惠普商標, 都是自己貼一次性的標籤。 最終, 檢察機關以證據不足為由於2016年11月29日向法院申請撤訴。
以案說法:
法院積極推行證人出庭, 確保庭審不流於形式
記者瞭解到, 落實證人出庭制度是市第一法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一個縮影。 3月12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工作報告中提出,
“以往的刑事案件庭審中, 受客觀因素和主觀思想的影響, 證人出庭率並不高, 證據都只是書證、物證。 但其實證人、特別是現場目擊證人, 包括作為偵查過程重要證人的公安機關偵破案件的辦案員警, 他們的出庭對於查明案件事實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市第一法院刑一庭庭長胡佑亮說。 訴訟中存在直接言詞原則, 法官和控辯雙方在庭上可以通過不斷地追問、詢問證人, 來發現證人證言中的一些破綻, 從而使得證據更加具有證明力。
去年開始, 市第一法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同時, 該院落實庭審的程式和規則, 發揮庭審的實質作用。 一方面, 重視被告人及辯護人的當庭供述與辯護意見, 實現控辯雙方的地位平等、當庭質證和有效對抗, 確保通過庭審的方式確定案件的事實。 另一方面, 完善對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和質證的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