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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經營範圍開具發票”是否屬於“擴大發票使用範圍”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有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 不得擴大發票適用範圍。 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 難免會出現超經營範圍開具發票的行為, 那麼, “超經營範圍開具發票”是否等同“擴大發票使用範圍”?小編在以往的文章中已經表達了觀點一般納稅人開具超出經營範圍的發票是否屬於虛開?今天, 小編就針對營改增前後的規則來說說, 為什麼“超經營範圍開具發票”不等同“擴大發票使用範圍”。

營改增以前, 增值稅屬國稅機關徵收管理, 增值稅適用的發票一般是銷售類發票或勞務類等發票, 這些發票歸國稅機關管理。 營業稅屬地稅機關徵收管理, 營業稅適用的發票一般是服務類等發票, 這些發票歸地稅機關管理。 因此, 納稅人銷售應稅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應開具銷售類發票或勞務類等發票,

銷售應稅服務、無形資產以及不動產應開具服務類等發票。 納稅人應分別向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申領各類發票, 按適用稅種開具, 不得混淆開具。

營改增以後, 營業稅適用的發票被取消, 增值稅發票統一由國稅機關管理。 因此只要是增值稅的經營業務, 使用增值稅發票開具, 不論是否“超經營範圍”開具, 均不屬於“擴大發票使用範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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