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 一些幹部習慣于把組織的任前談話當成是機會, 說優點、講特長, 侃侃而談, 而對以“問題導向”的組織約談卻唯恐避之不及, 甚至把約談看成是找茬。
隨著全面從嚴治党向縱深推進、向基層延伸, 約談、函詢的制度得以建立健全, 特別是任前約談, 已經成為考察擬提拔任用幹部的“規定動作”。
任前約談工作的重要性在“換屆年”體現的尤為明顯。 2016年, 全國各地處於省、市、縣、鄉, 甚至還有村和社區的換屆, 所以2016年被稱作“換屆年”。
集中換屆, 也是任前約談工作開展最為密集的年份, 任前約談對換屆選優配強領導班子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
在某村對該村黨組織書記候選人開展任前約談時, 其本人表示無任何違法犯罪行為, 結果在向公安機關求證核實時, 得知該同志近年有一起交通肇事記錄在案, 就因為這件案底沒有主動說明情況而被刷了下來。
當時有人就辯稱交通肇事屬於意外事故, 不影響對個人品質的評判, 認為此舉是小題大做, 是故意找茬。 但在組織審查把關時, 認定案件雖屬於意外並且已經依法處理, 但本人在組織開展的集體談心談話和個人談心談話時, 經過組織約談當事人並且反復提醒有無違紀違法事項須報告, 但當事人均未提及。
事情雖“小”,
如果在任前約談時當事人本人能夠主動向組織說明交通肇事詳細情況, 那結果將會截然不同, 但人生沒有假如, 約談不可能重來, 把任前約談看作找茬的錯誤認識須及時澄清。
其實任前約談、涵詢是踐行執紀問責“四種形態”的一種有效方式, 是把執紀問責戰線前移, 調整重事後處罰為更加注重事前提醒和警示, 目的在於促進幹部適應“扯袖、紅臉、出汗”的執紀問責新常態, 讓幹部明白, 縱容只能助長違紀違法, 嚴管才是關心愛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