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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亂象頻出 如何從根源上解決?

導語:近年來, 電動自行車問題在城市交通管理中越來越受重視, 此前, 交通言究社曾邀請專家對此進行過探討(發送關鍵字“電動車”可獲取相關文章)。 專家們普遍認為, 電動車自行車問題日漸引起關注, 除了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守法意識不強、違法行為多之外, 還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生產、銷售環節缺乏良好的制度設計。 那麼, 目前我國關於電動自行車的標準和法規大體是什麼樣?國外在這方面有哪些規定?電動車亂象又該如何從根本上解決?對此,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邀請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余淩雲進行瞭解讀。

一、目前我國電動自行車相關標準、法規現狀

1、國家標準:我國現行的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是1999年由原國家質監局發佈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 這一標準規定, 生產出來的電動自行車產品最高時速不能超過20km/h, 整車品質不能超過20kg, 並要求車輛具備腳踏裝置以便騎行。 其中, 時速是強制性技術參數, 必須遵守;而整車品質和腳踏騎行功能則是推薦性的參數要求。

2、法規範:2013年, 我們曾做過一次法規範檢索, 共搜集到了全國各地180多部有關電動自行車的法規範, 其中法律1部, 法規20部, 地方人大決定2部, 規章14部, 規章以下的“紅頭文件”則高達148部。 可以看出, 80%的法規範屬於“紅頭文件”。 很多地方對電動自行車進行管理時,

依據的就是這類層級較低的法律檔。

從頒佈的時間來看, 最早的法規範是1998年8月13日由成都市政府辦公室發佈的《成都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 大約在2002之後, 電動自行車法規範的數量開始穩步上升, 並在2010年之後呈現出急劇增長之勢。 (見下圖)

從所規定的內容來看, 這些法規範較為完整地涵蓋了電動自行車的各個管理事項, 包括:

生產管理:涉及對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的資質把關, 以及對生產企業執行國家標準的狀況進行監管等事項。

銷售管理:涉及建立產品目錄管理制度, 以及讓銷售者建立進貨查驗制度、承擔廢鉛酸蓄電池回收義務等事項。

登記管理:涉及電動自行車的註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等事項。

通行管理:涉及對電動自行車在路面上超速駕駛、違法載人、無牌證駕駛等違法事項的查處, 以及通行條件的保障等事項。

不達標產品管理:已經在用的不達標的電動自行車, 對於它能否通行, 以及通行是否要考駕照、允許通行多久、是否要上保險等事項進行規定。

治安管理:涉及對盜、搶電動自行車違法犯罪行為的防範與懲治。

二、國外在電動車管理方面有何規定?

在國外, 美國、歐盟、加拿大、日本等國都對電動自行車的標準作出了規定。

美國2002年發佈的《聯邦電動自行車法》, 對“低速電動自行車”作了明確界定, 它規定, 低速電動自行車可以是二輪或者三輪車輛, 但必須配備可騎行的腳踏板, 並且最高時速不能超過32km/h。

歐盟2002年發佈的立法規定, 電動自行車須配備有踏板, 且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5km/h。

通過中外比較, 可以發現, 國外的電動自行車標準具有三個顯著特點:

1、車輛的最高時速設定得比中國高。 美國和加拿大將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限定在32km/h, 日本是30km/h, 歐盟則是25km/h。 這些參數都比中國現行的20km/h要高。

2、在車輛標準中引入了超速斷電技術。 為確保電動自行車的實際運行速度在限制範圍內, 歐盟規定, 當電動自行車的車速超過每小時25km/h這一極限值後, 電機將停止供電, 不再提供動力。 美國華盛頓州的法律規定, 車速達到每小時32km/h時, 電驅動裝置須停止工作。 而我國現行的國家標準並沒有引入此類技術手段。

3、要求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腳踏功能。

在國外, 電動自行車的電力驅動裝置僅僅是輔助性的動力裝置, 主要還是要靠人力騎行, 所以要求車輛必須要有腳踏騎行功能。 為確保這一要求獲得遵守, 一些國家引入了特殊的技術要求。 比如, 加拿大規定, 電動自行車開始騎行時必須先踩腳踏, 只有在人蹬車的速度達到每小時3km/h時, 電力驅動裝置才能通電。 歐盟則規定, 如果騎行者停止腳蹬踏板, 車輛將停止供電。 而我國的國標雖然也規定了腳踏騎行功能, 但這並非是強制性規定, 更沒有像加拿大和歐盟那樣, 引入腳踏通電技術。

三、根治電動車亂象, 我們應該怎麼辦?

對“電動車亂象”的治理, 涉及標準修訂、生產管理、銷售管理和通行管理等多個環節, 它們環環相扣,共同組合成一個完整的管理“鏈條”。其中,“通行管理”處在整個環節鏈條的最末端,前方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給末端的通行管理帶來巨大壓力。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電動車亂象”,我們應當優先從前端的標準修訂、生產、銷售等環節出臺針對性的措施。

1、修訂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現行的國家標準,已經難以滿足民眾對更快、更好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的需求。應當加快推進對現行國標的修訂進程,重點是在最高設計時速和整車品質方面做出放寬,同時通過引入超速斷電技術,確保電動自行車產品的速度要求獲得遵守。

2、實行動態的產品目錄管理。產品目錄制度是指在車輛出廠後,有關行政機關將允許在當地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目錄進行公示,只有列入目錄的產品方可銷售和上路。該制度的目的是填補生產環節和後續的銷售、路面通行環節之間的監管空白,防止不達標的車輛進入流通領域。當然,是否將電動自行車列入目錄,是以車輛是否符合國家標準作為唯一判定標準的,因而不會發生有人所擔心的另設准入門檻,限制或排除競爭的問題。對已經列入產品目錄的產品,要不定期地開展抽查,一旦發現產品目錄中的產品不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當及時將其它從產品目錄中刪除。

3、建立資訊披露制度。一是要求銷售者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張貼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並在出售車輛之前,向消費者說清楚該車輛是否能在當地登記上牌。如果因銷售者未向消費者說明,導致車輛無法在當地登記上牌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或更換納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二是要對進行非法生產或銷售活動且拒不改正的企業進行曝光,利用聲譽處罰機制督促有關廠商生產、銷售合標車輛。

4、對不達標產品的生產企業和銷售者,要明確其產品缺陷責任。根據《產品品質法》的規定,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屬於缺陷產品。因此,如果不達標的車輛在道路上引發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的,生產企業和銷售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要在立法上明確規定非法廠商的產品缺陷責任,以利用經濟杠杆,威懾非法生產和銷售行為。

5、督促廠商對不達標產品採取補救性措施。對生產、銷售不達標產品的企業和銷售者,要明確他們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性措施的責任。監管部門發現廠商生產、銷售不達標電動自行車的,應當責令其採取以上補救措施,否則,應給予行政處罰。

結語: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需要妥善協調民眾需求、行業利益和道路安全等多種利益,這考驗著政府的治理決心與能力。要改善並根治“電動車亂象”,應當加快修訂新的國家標準、在生產和銷售環節加強監管,前端管理措施到位後,再在末端的通行環節施以人性化管理,方可奏效。此外,還要對目前存量巨大的不達標車輛制定特別的管理方案,以實現此類特殊車輛的平穩過渡。

它們環環相扣,共同組合成一個完整的管理“鏈條”。其中,“通行管理”處在整個環節鏈條的最末端,前方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給末端的通行管理帶來巨大壓力。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電動車亂象”,我們應當優先從前端的標準修訂、生產、銷售等環節出臺針對性的措施。

1、修訂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現行的國家標準,已經難以滿足民眾對更快、更好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的需求。應當加快推進對現行國標的修訂進程,重點是在最高設計時速和整車品質方面做出放寬,同時通過引入超速斷電技術,確保電動自行車產品的速度要求獲得遵守。

2、實行動態的產品目錄管理。產品目錄制度是指在車輛出廠後,有關行政機關將允許在當地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目錄進行公示,只有列入目錄的產品方可銷售和上路。該制度的目的是填補生產環節和後續的銷售、路面通行環節之間的監管空白,防止不達標的車輛進入流通領域。當然,是否將電動自行車列入目錄,是以車輛是否符合國家標準作為唯一判定標準的,因而不會發生有人所擔心的另設准入門檻,限制或排除競爭的問題。對已經列入產品目錄的產品,要不定期地開展抽查,一旦發現產品目錄中的產品不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當及時將其它從產品目錄中刪除。

3、建立資訊披露制度。一是要求銷售者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張貼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並在出售車輛之前,向消費者說清楚該車輛是否能在當地登記上牌。如果因銷售者未向消費者說明,導致車輛無法在當地登記上牌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或更換納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二是要對進行非法生產或銷售活動且拒不改正的企業進行曝光,利用聲譽處罰機制督促有關廠商生產、銷售合標車輛。

4、對不達標產品的生產企業和銷售者,要明確其產品缺陷責任。根據《產品品質法》的規定,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屬於缺陷產品。因此,如果不達標的車輛在道路上引發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的,生產企業和銷售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要在立法上明確規定非法廠商的產品缺陷責任,以利用經濟杠杆,威懾非法生產和銷售行為。

5、督促廠商對不達標產品採取補救性措施。對生產、銷售不達標產品的企業和銷售者,要明確他們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性措施的責任。監管部門發現廠商生產、銷售不達標電動自行車的,應當責令其採取以上補救措施,否則,應給予行政處罰。

結語: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需要妥善協調民眾需求、行業利益和道路安全等多種利益,這考驗著政府的治理決心與能力。要改善並根治“電動車亂象”,應當加快修訂新的國家標準、在生產和銷售環節加強監管,前端管理措施到位後,再在末端的通行環節施以人性化管理,方可奏效。此外,還要對目前存量巨大的不達標車輛制定特別的管理方案,以實現此類特殊車輛的平穩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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