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邢某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但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 2014年年底邢某去世, 後劉某以其與邢某之間形成事實婚姻,
本案經法院審理認為, 劉某與邢某之間不構成事實婚姻, 而屬於同居關係, 故據此駁回了劉某要求依法繼承的訴求。
□ 法官釋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 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 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按照事實婚姻處理。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 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 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本案被繼承人邢某與劉某同居後直至2014年邢某去世都未補辦結婚登記手續,
□ 法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選擇以同居關係一起生活的當事人需要從思想上認識到這種並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婚姻形式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只有案件涉及當事人之間的財產糾紛等其他事由, 法院才可就財產問題進行審理。 在這裡建議, 締結婚姻時選擇通過婚姻登記的方式給自己的婚姻關係予以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