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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成於上,治化於下——從《人民的名義》看法治觀念的形成

單一良

最近, 一部由最高檢影視中心參與出品、“沒有流量明星, 不是仙俠古偶”的正劇佔據了中國輿論的頭條, 這部“從名字到內容都正得不得了”的《人民的名義》, 豆瓣評分高達9.1, 超越了同時期偶像雲集、小鮮肉遍地、投資令人咂舌的國產劇, 並立即成為一個現象級的社會事件。

劇照

明顯可以看出, 這部劇的影響已經不在文化娛樂領域, 它彰顯出更具現實社會心理的投射反應。 對於劇中以往只能嚴肅仰看的政治人物和官員, 80後、90後用他們嫺熟的網路戲謔方式進行了個人表達。 政治官員, 特別是涉及省部級、國級領導, 往往是輿論的禁區, 不要說用網路的語言調侃, 就是在現實中遇到這一群體人, 老百姓也一定是畢恭畢敬地尊稱“您”、“首長”, 甚至拿個小本把領導的指示悉數記錄下來, 不管自己懂不懂、需不需要。 唯上、畏上心理一直被很多學者認為是中國人的“劣根性”和“奴性”反映,

幾千年的封建皇朝統治固化了這樣的社會心理。 正劇的全民狂歡實際上是內心抑制情緒的一種集中釋放, 這種減壓閥對於舒緩社會矛盾、調節官民關係有著積極作用。

“上樑不正下樑歪”。 中國傳統文化注重“上行下效”, 一旦出現“禮不下庶民, 刑不上大夫”的局面, 社會法治就難以真正踐行。 法治的主體是人民, 人民既是法治的執行者, 又是法治的監督者, 這部正劇之所以冠之以“人民的名義”, 也體現了這樣的含義:法治的形成不僅要以人民之名, 更要行人民之實。 《人民的名義》的作者周梅森也認為, 標題代表了“兩種含義”:一種是堅實的信仰, 另一種則是以“人民”為矯飾去謀取私利。 後者即是很多腐敗、越權行為在當下的生存邏輯和土壤,

冒民眾之名去侵奪民眾權益, 以法治之名去踐踏法治精神, 這也是最終需要制度化反腐所必須抱持勢不兩立態度的對手。

無疑, 那些口是心非、道貌岸然的趙德漢、丁義珍、祁同偉、高育良、趙立春在公開場合下都是口口聲聲不離“人民的名義”, 一旦強力反腐, 其醜惡嘴臉就暴露無遺。 這樣的上樑如何能夠令“人民”信服?當面一套, 背後一套的官場做法也給社會風氣帶來負面效應, 於是畏上的奴性心理、退縮的保護心理就會在大眾中蔓延, 知法、制法、執法但違法的諸多案例就會導致全民對法治觀念的淡漠, 潛規則、人情案也會甚囂塵上, 一些時候在一些地區這種現象甚至代替了正常的社會規則。

由於人民群眾對法治的敬畏意識並未建立起來, 紅燈面前一窩蜂的“中國式過馬路”、“信訪不信法”、“走關係”強於“走程式”、拼實力不如“拼爹”等現象並不少見, 由體制性、制度性、結構性矛盾突出帶來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等問題, 以及公民“信訪不信法、信權不信法、信鬧不信法”等問題也仍然存在。

古語講“風成於上, 俗化於下”, 只有頂層社會遵紀守法, 普羅大眾方可循規蹈矩。 借用此語, 套在法治觀念的形成上, 就所謂“法成於上, 治化於下”。 “法成於上”一方面說明法律的制定者是處於社會頂層的精英們, 另一方面也說明了法律的踐行者也首先是這些所謂的上層人士。 黨的十八大至今, 不斷加碼的反腐力度讓地處“上層”者不再只享受制定法律的權力,

更需要以法治精神約束自己。 對於《人民的名義》被人民追劇, 不僅僅是獵奇於腐敗選題的稀缺, 更是公眾對腐敗這一社會痼疾的深惡痛絕和對頂層反腐進度的探求。 《人民的名義》中一段對白“從檢察的角度來說, 應該按照司法程式辦”道出法治觀念首先在於深入權力執掌者之心, 而依法治國的核心也在於依法治權, 反腐的過程也就是在摸索一條制度化約束權力之路。

法律作為國家制定的行事規則, 具有頂層設計之功效, 但要通過法律進行國家和社會治理, 除了我們的制法者先治己外, 其治還需向“下”, 也就是人民的自覺執行。 “治化於下”的法律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 人民權益要靠法律堅強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自覺維護。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實現全民守法的目標,把“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任務之一,闡明了守法對於法治建設的重要作用,必將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產生深刻影響。如果一個國家沒有法治信仰,一個社會缺乏法治精神,法治就會成為無本之木、無根之花、無源之水,法雖成於上,但治難化於下。

法國思想家盧梭曾經說過:“法律只不過是穹窿頂上的拱梁,唯有歷史積澱而成的風尚才最後構成那個穹窿頂上的不可動搖的拱心石”;我國古代的管仲也曾指出:“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明代張居正更是感歎“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其實,管用而有效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裡。這種“使法必行之法”,其實質就是法治精神。“法之必行”的真正動力來自監督、激勵和懲戒,更有賴於法治精神,正所謂“破山中賊易,破心中賊難”,如果規則活在心中,自然會有“不逾矩”的行動約束。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在談到人民和法治國家的關係時,突出提到人民是主體:我們的法律活動和法律制定首先要以以民為本、立法為民,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實施都要體現人民的意志,要得到人民的擁護,要廣泛的讓人民群眾來參加法律制定的過程,同時還要全民守法。一方面我們要求領導幹部帶頭學法、模範守法,不以言代法、不以權壓法、不貪贓枉法,以實際行動弘揚法治精神、彰顯法治信仰;另一方面,要引導廣大人民群眾發自內心地認同法律、信仰法律,讓法治在人民心中生根,在社會運行中生效,引導全體人民信賴法治,從把法律作為衡量個人行為的標準,把守法作為一種生活習慣和生活態度,讓無論是高級官員還是普通百姓,都能使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永遠跑不出法律的籠子,這個世界才會少一些趙德漢、丁義珍、祁同偉,多一些侯亮平、陳岩石、沙瑞金!

(作者系《人民法治》雜誌社執行社長、人民法治網總編輯,法學博士、管理哲學博士)

人民權益要靠法律堅強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自覺維護。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實現全民守法的目標,把“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任務之一,闡明了守法對於法治建設的重要作用,必將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產生深刻影響。如果一個國家沒有法治信仰,一個社會缺乏法治精神,法治就會成為無本之木、無根之花、無源之水,法雖成於上,但治難化於下。

法國思想家盧梭曾經說過:“法律只不過是穹窿頂上的拱梁,唯有歷史積澱而成的風尚才最後構成那個穹窿頂上的不可動搖的拱心石”;我國古代的管仲也曾指出:“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明代張居正更是感歎“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其實,管用而有效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裡。這種“使法必行之法”,其實質就是法治精神。“法之必行”的真正動力來自監督、激勵和懲戒,更有賴於法治精神,正所謂“破山中賊易,破心中賊難”,如果規則活在心中,自然會有“不逾矩”的行動約束。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在談到人民和法治國家的關係時,突出提到人民是主體:我們的法律活動和法律制定首先要以以民為本、立法為民,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實施都要體現人民的意志,要得到人民的擁護,要廣泛的讓人民群眾來參加法律制定的過程,同時還要全民守法。一方面我們要求領導幹部帶頭學法、模範守法,不以言代法、不以權壓法、不貪贓枉法,以實際行動弘揚法治精神、彰顯法治信仰;另一方面,要引導廣大人民群眾發自內心地認同法律、信仰法律,讓法治在人民心中生根,在社會運行中生效,引導全體人民信賴法治,從把法律作為衡量個人行為的標準,把守法作為一種生活習慣和生活態度,讓無論是高級官員還是普通百姓,都能使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永遠跑不出法律的籠子,這個世界才會少一些趙德漢、丁義珍、祁同偉,多一些侯亮平、陳岩石、沙瑞金!

(作者系《人民法治》雜誌社執行社長、人民法治網總編輯,法學博士、管理哲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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