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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出新規 中組部負責人答問

近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新修訂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證件和行為、移居國(境)外、從業、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 家產包括工資收入、勞務所得、房產、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資型保險、經商辦企業以及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等情況。

三是增加了抽查核實的規定。 這是此次《規定》修訂的一個重點, 在《規定》中專列了5條, 對開展查核的方式、比例、物件以及查核結果運用等作出規定。 對家庭財產來源合法性驗證、查核結果的運用等作了原則性規定。 同時, 明確了查核聯繫工作機制和抽查核實紀律。

新增加的這些條文, 充分吸收了黨的十八大以來開展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的實踐成果。 特別是此次修訂《規定》時, 一併研究制定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 為今後嚴肅處理不如實報告的行為劃出了底線, 亮出了紅線, 為更加有效地強化查核結果運用提供了遵循, 必將促進報告制度得到更好的貫徹執行。

問:您剛才談到, 修訂《規定》時一併研究制定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 請您介紹一下《辦法》的主要精神和內容。

答:查核結果處理辦法是在認真總結這幾年查核工作經驗、深入分析典型案例、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

主要明確了三個方面問題:一是明確認定漏報或者瞞報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則。 比如在認定漏報情形時, 《辦法》的用語一般是“少報告”;在認定瞞報情形時, 用語一般是“未報告”。 二是區分了漏報、瞞報的具體情形和處理規定。 對漏報、瞞報行為的處理, 考慮到瞞報屬於主觀故意, 是對組織不忠誠老實的體現, 所以在組織處理方面體現了加重的原則。 對隱瞞不報情節較重或者查核發現涉嫌其他違紀問題的, 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追究紀律責任。 三是明確了領導幹部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受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影響期。 《辦法》重申或者明確, 受到誡勉處理的, 半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受到取消考察物件(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處理的,
一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受到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處理的, 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 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紀律處分的, 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執行。

問:對違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的, 應當受到何種追究?

答:從嚴治党, 必須增強管黨治黨意識、落實管黨治黨責任。 如果不追究制度不執行、不落實的責任, 必然導致制度懸空、形同虛設。 《規定》對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責任追究作出明確:一是規定領導幹部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漏報少報、隱瞞不報或者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 要根據情節輕重,

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二是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查核結果作為衡量領導幹部是否忠誠老實、清正廉潔的重要參考, 充分運用到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等幹部工作中。 對未經查核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幹部, 或者對查核發現的問題不按照規定處理的, 應當追究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及其有關領導成員的責任。 三是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和查核聯繫工作機制成員單位, 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 對違反工作紀律、保密紀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責、徇私舞弊的, 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問:最後, 請您談談對貫徹落實兩項黨內法規有哪些要求?

答:中央已經正式印發兩項黨內法規,

接下來關鍵是要認真貫徹和嚴格執行, 把制度落實到位, 落地生根。 各級黨委(黨組)要結合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 把嚴格執行兩項黨內法規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 對學習貫徹工作作出部署, 堅持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 領導幹部要增強“四個意識”, 切實強化組織觀念, 對党忠誠老實、光明磊落, 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 按規定按程式向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自覺接受組織監督。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把思想和認識統一到中央精神上來, 認真履行職責, 以更大的決心、更大的勇氣、更大的氣力, 抓緊抓好兩項黨內法規的貫徹執行, 加強抽查核實,敢於較真碰硬,對不如實報告或者存在其他問題的要嚴肅處理,切實維護報告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使其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發揮更大作用。

加強抽查核實,敢於較真碰硬,對不如實報告或者存在其他問題的要嚴肅處理,切實維護報告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使其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發揮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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