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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起草人:民法總則最大突破是規定基本規則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全國人大法工委立法專家委員會立法專家,著有《民法總則》《侵權法論》《人身權法論》等著作,曾任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員、審判組長,物權法、侵權責任法起草組成員,民法總則主要起草人之一。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是民法總則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在接受新京報記者專訪時,他表示,民法總則有十大突破,包括規定非法人組織是獨立的民事主體、規定個人資訊權受法律保護等,但最大的突破是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規定民法的基本規則。

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是個大跨越

新京報:你認為民法總則最大的突破是什麼?

楊立新:民法總則最大的突破,就是在編纂民法典的統一的思路之下,把分則各個部分單行法共同適用的規則集中起來,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規定民法的基本規則。 這樣就能夠把各編統一協調起來,將來形成一個完整的民法典的體系。

新京報:這次民法典編纂,各界特別是法學界寄予厚望,你如何評價這部法案?是否達到預期?

楊立新:從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中國當代民法實現了一個歷史性跨越。 民法通則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而民法總則是市場經濟時代的產物。 這種跨越時代的民事立法,反映了時代對民法的需求。

因此說,民法總則是一部很好的法律,特別是它規定的內容是統率整個民法典的一般性規則,因此對編纂整個民法,會起到重大作用。

當然,也有一些學者對民法總則並不是特別滿意,這要從兩個方面看:一方面,國家的立法,特別是對於民法總則的立法,並不能把每一個人的意見都吸收進去,就像有人說的,民法總則的規定就是最大公約數,集中的是多數人的意見;另一方面,民法總則也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我覺得就像民事權利這一章規定的就不是特別理想。

民事權利客體規定不具體

新京報:民事權利章節是民法總則的重要內容,你覺得這一章哪些地方不理想?

楊立新:按照各國民法典的立法傳統,民法總則除了規定主體、權利義務和民事法律行為之外,要著重於規定民事權利客體,但我們這一章,對民事權利規定得比較詳盡,而對民事權利的客體規定得並不具體,也不明確、全面,只是在個別的民事權利中規定了民事權利客體,規定得比較好的是智慧財產權的客體,其他的規定都不能說好,例如物權的客體只是說包括動產和不動產,這種規定沒有太大意義,對於急需規定的物的類型,反而都沒有做規定。

新京報:此前有專家建議稿專門設了民事權利客體章節,對於自然人、法人的哪些東西享有權利,作出具體規定。 民法總則並未採用這種做法,為什麼?

楊立新:我國的民事立法對民事權利客體一直不是很感冒,其原因應是受前蘇聯民事立法的影響。

在編纂民法典中,學者都要求寫民事權利客體一章,最後立法機關還是把民事權利和民事權利客體寫在一起,就像剛才說的那樣,主要部分是寫民事權利,對民事權利客體僅僅是做了部分規定。 這是一個比較遺憾的事。

新京報:這會不會帶來一個遺留問題,脫離人體的器官、組織以及冷凍精子、冷凍卵子等,法律屬性問題還是沒有解決?之前的無錫人體胚胎案,兩審法院作出了不同判決。

楊立新:對於這個問題,民法總則並沒有作出具體規定。 在民事權利客體的規定中,沒有對物進行展開規定,只是規定了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對物的其他形態都沒有做出規定。

事實上,民法總則可能也不太好詳盡地列出物的類型。

遺憾的是,在民法總則第10條規定民法法源時,也沒有規定法理可以作為民法法源,這樣,法官也不敢依據法理作出判決。 無錫發生的人體胚胎案,其實就是有用法理作出的判決,二審法院改判主要考慮倫理情感,夫妻死亡後遺留下來的胚胎,是雙方家族血脈的唯一載體,由雙方父母監管和處置,既合乎人倫,又可適度減輕其喪子失女之痛。 我們沒有規定法理作為民法法源,我覺得非常地遺憾。

新京報:你已說了兩個遺憾了,你覺得還有其他遺憾嗎?

楊立新:比方說,人格權法將來怎麼辦,現在規定得太簡單了;民法總則的一些條文,例如民事權利、營利法人等,都是從現行的民法單行法和商法當中提取出來的,這一部分將來怎麼和民法分則各編以及商法的單行法進行協調,也是個問題。 這些問題在編纂民法典的過程中應該還有機會,在下一步工作中繼續努力解決吧。

人格權法應單獨成編

新京報:人格權法將來怎麼辦?此前,人格權寫入總則還是單獨成編是討論焦點。

楊立新:在編纂民法典過程中,對於是否要規定人格權並沒有爭議,都認為應當規定。但是對於人格權怎麼寫,引發了強烈的爭論,結果在民法分則中沒有規定人格權法編的計畫,在民法總則中又僅僅是對人格權作了一般性列舉,也沒有作具體規定,因此損失了一個人格權立法的最好時機。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在(立法)討論時認為,在民法分則規定侵權責任法時,還有可能有一個機會,就是專門規定侵害人格權的侵權責任。

新京報:你持什麼觀點?支持人格權單獨成編嗎?

楊立新:要對人格權加強保護,同時還要看到人格權與其他民事權利一樣,都是一個民事權利類型,而且這個類型是特別重要的權利,因此編纂民法典就應該在分則當中單獨規定人格權編,與其他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等並列為權利的類型。那就是說,既然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繼承權都能夠單獨成為一編,為什麼人格權就不能成為一編啊?

新京報:有學者提出來,為了更好保護個人權利,應詳細列出民事權利的類型。可是目前列舉的權利數量不多,認為應加大力度,比如照搬憲法規定。你怎麼看?

楊立新:民法總則對於民事權利的規定,我覺得總體上還是可以的,規定的人格權、身份權、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繼承權、股權以及其他投資性權利,在總體的權利類型上,應當是不錯的,特別是第128條還規定了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對凡是列舉不足的,全部包括在這個條文之中,因此對民事權利的規定還是可以的。第128條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概括了所有沒有明文規定的民事權利。特別是其中關於利益的規定,就是對那些沒有具體權利予以保護但是又必須予以保護的法益,也有了明確的規定。還應看到的是,這只是民法總則的規定,對所有的民事權利進行詳細的規定,還有民法分則作出的規定。

虛擬財產和資料屬性存大分歧

新京報:這次民法總則草案起草,法人的分類方式爭論聲音很大,有觀點認為,營利性法人與非營利性法人的劃分方式,形成了無法歸入到這兩類的“中間法人”,雖然後來增加了“特別法人”,可是教育、醫療等兼具公益和營利屬性的機構,法人資格界定仍有問題,這個如何調整?

楊立新:我覺得這個問題倒不是特別的大,因為法人分類,可以從各個角度劃分,民法學者主要主張是按照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來分,商法學者建議用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標準來分。這些可能都不是大問題。目前把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應當是可以的,不會有太大問題。至於教育、醫療等機構,應當是非營利法人,不能認定它有營利屬性。對於教育,可以認定為事業單位法人,醫療機構是不是也可以這樣認定,我覺得也可以。

新京報:資料資訊、虛擬財產入法被視為民法總則的一大亮點,比特幣是不是屬於法律調整的虛擬財產?

楊立新:對於資料、網路虛擬財產規定在民法總則中,我認為還是一個重大的進展。不過,由於對網路虛擬財產和資料的屬性,大家的認識分歧太大,無法統一,所以採取了現在的做法,規定“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也是一個不得已的辦法。其實,我覺得,一審稿的規定更好,虛擬財產放在物權客體中,資料放在智慧財產權客體中。不過,現在能把資料、網路虛擬財產這兩個部分寫進來,已經是很好了,這樣的規定對於世界民法立法都有一定的引導意義。

要說網路虛擬財產,好像大家都集中在比特幣上,其實比特幣僅僅是網路虛擬財產中的一種虛擬動產,並不是網路虛擬財產的全部。網路虛擬財產包括網路虛擬動產和虛擬不動產,比特幣、遊戲中的裝備等,屬於虛擬動產;在網路虛擬財產當中最有價值的是網路虛擬不動產,例如那些網站,這些才是網路虛擬財產當中最重要的財產。現在淘寶一個網站,具有多麼大的價值,甚至網站上的一個網路店鋪,經營得好也有重大的價值。現在對於網路店鋪的權利發生爭議的很多,法院也有不同的判決。我覺得這才是網路虛擬財產最重要的部分。

“性侵未成年人訴訟時效”不要誤解

新京報:性侵未成年人,訴訟時效18歲起算,這也是民法總則的一大改動。可有人提出,這個規定的可操作性不強,時隔多年,當年的罪證極有可能消失,會面臨取證難的問題,你覺得呢?

楊立新:對於這個規定應正確理解,它是說,未成年人實施性侵行為,其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比較晚,從他成年時開始算,這樣就對保護未成年人有利。而不是說受害人一定要等到十八周歲才可以起訴,其實只要是被性侵,權利遭損害,就可以馬上起訴,幹嗎非得要說時間這麼長了,證據就消失了呢?就會面臨取證難的問題呢?不是這個問題。

比方說8歲的未成年人受到了性侵,到她十八歲就有10年的時間,完全可以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即使這10年你都沒主張權利,到了18歲以後,還有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主張權利。這樣規定不好嗎?我覺得規定得還是非常好的,就是對這一規定不要誤解,它不是說一定到十八周歲才可以去主張權利。

“好人法”存在較大社會風險

新京報:本次人代會,“緊急救助免責”條款一再調整,最後通過的法案,刪除了前幾次審議稿中的“重大過失”字樣,僅規定“因自願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意味著,只要是見義勇為行為,就享受依法免責的“特殊待遇”,不區分救助者是否有重大過失等情形,對此您怎麼看?

楊立新:這一條款就是善意救助者責任豁免規則,也被稱作“好人法”,在國外被叫做好撒馬利亞人法。對於喚起社會良知,端正社會風氣,引領社會潮流,具有重要的價值。因此這個條文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民法規則。

不過,這個條文也有處理不夠妥當的問題。從這個條文之前的三次修改來看,就是越來越強調對善意救助者的責任豁免,開始是部分豁免,但是重大過失造成受助者損害要承擔責任;然後是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受助者;最後則是,一般過失、重大過失都完全免除善意救助者的責任。現在的規定儘管有引領社會風氣的重要價值,但是也存在較大的社會風險。

新京報:存在哪些社會風險?

楊立新:比如,當被救助者處於困境或者危難中,特別是在病情危重時,如果不懂醫學搶救常識,採取不當救助措施,會給被救助者帶來嚴重後果。

在原來的條文草案中規定重大過失引起的不當損害,要承擔賠償責任,就是要限制善意救助者的這種不當救助行為,在救助中應當量力而行,避免出現損害被救助者的後果。這樣的規定,雖然著重強調了社會意義,卻有可能引發更多的風險。對此,還要進一步深入研究,在鼓勵善意救助者的基礎上,提出更好的防範措施,防範不當危險的發生。

民法典分編要補充立法中的不足

新京報:民法總則出臺,意味著本次民法典編纂編撰走完了第一步,接下來就是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你覺得,走好第二步,最應該注意哪些問題?最大的難點在哪裡?

楊立新:這個問題就太複雜了,現行的單行法內容複雜,表現形式各不一樣。歸納起來,編纂民法典的分則各編,最重要的是補充立法當中的不足,糾正立法中的錯誤和缺點,解決與民法總則和其他各編之間的矛盾和衝突。把這三個問題解決了,就會形成一個完整的、有機的民法典體系。例如,在北京的老虎吃人案和寧波的老虎吃人案中,都暴露出侵權責任法第81條的規定是有問題的。

第81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動物園的動物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如果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證明自己對於動物致人損害沒有過錯,就可以免責。但同樣是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比如家庭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適用無過錯原則,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為什麼家裡飼養的動物傷人要承擔無過錯責任,而動物園的兇猛動物傷人反而責任降低,適用過錯推定?我認為,凡是動物致人損害,都應適用無過錯原則。下一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就是要糾正民法單行法中的這些缺陷。

民法總則十大突破

1.規定非法人組織是獨立的民事主體

2.改革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制度,特別強調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核心地位

3.規定個人資訊權受法律保護,有關組織和個人對所有資訊保護的義務

4.規定網路虛擬財產可以作為民事權利客體

5.滿足大資料時代權利要求,規定資料作為客體

6.法律規定胎兒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清算中的法人和設立中的法人,具有部分權利能力

7.規定了成年監護制度,特別是規定了成年監護中的意定監護制度

8.規定綠色原則

9.規定習慣為民法法源

10.還有把訴訟時效從兩年改到三年,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這些問題在編纂民法典的過程中應該還有機會,在下一步工作中繼續努力解決吧。

人格權法應單獨成編

新京報:人格權法將來怎麼辦?此前,人格權寫入總則還是單獨成編是討論焦點。

楊立新:在編纂民法典過程中,對於是否要規定人格權並沒有爭議,都認為應當規定。但是對於人格權怎麼寫,引發了強烈的爭論,結果在民法分則中沒有規定人格權法編的計畫,在民法總則中又僅僅是對人格權作了一般性列舉,也沒有作具體規定,因此損失了一個人格權立法的最好時機。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在(立法)討論時認為,在民法分則規定侵權責任法時,還有可能有一個機會,就是專門規定侵害人格權的侵權責任。

新京報:你持什麼觀點?支持人格權單獨成編嗎?

楊立新:要對人格權加強保護,同時還要看到人格權與其他民事權利一樣,都是一個民事權利類型,而且這個類型是特別重要的權利,因此編纂民法典就應該在分則當中單獨規定人格權編,與其他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等並列為權利的類型。那就是說,既然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繼承權都能夠單獨成為一編,為什麼人格權就不能成為一編啊?

新京報:有學者提出來,為了更好保護個人權利,應詳細列出民事權利的類型。可是目前列舉的權利數量不多,認為應加大力度,比如照搬憲法規定。你怎麼看?

楊立新:民法總則對於民事權利的規定,我覺得總體上還是可以的,規定的人格權、身份權、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繼承權、股權以及其他投資性權利,在總體的權利類型上,應當是不錯的,特別是第128條還規定了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對凡是列舉不足的,全部包括在這個條文之中,因此對民事權利的規定還是可以的。第128條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概括了所有沒有明文規定的民事權利。特別是其中關於利益的規定,就是對那些沒有具體權利予以保護但是又必須予以保護的法益,也有了明確的規定。還應看到的是,這只是民法總則的規定,對所有的民事權利進行詳細的規定,還有民法分則作出的規定。

虛擬財產和資料屬性存大分歧

新京報:這次民法總則草案起草,法人的分類方式爭論聲音很大,有觀點認為,營利性法人與非營利性法人的劃分方式,形成了無法歸入到這兩類的“中間法人”,雖然後來增加了“特別法人”,可是教育、醫療等兼具公益和營利屬性的機構,法人資格界定仍有問題,這個如何調整?

楊立新:我覺得這個問題倒不是特別的大,因為法人分類,可以從各個角度劃分,民法學者主要主張是按照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來分,商法學者建議用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標準來分。這些可能都不是大問題。目前把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應當是可以的,不會有太大問題。至於教育、醫療等機構,應當是非營利法人,不能認定它有營利屬性。對於教育,可以認定為事業單位法人,醫療機構是不是也可以這樣認定,我覺得也可以。

新京報:資料資訊、虛擬財產入法被視為民法總則的一大亮點,比特幣是不是屬於法律調整的虛擬財產?

楊立新:對於資料、網路虛擬財產規定在民法總則中,我認為還是一個重大的進展。不過,由於對網路虛擬財產和資料的屬性,大家的認識分歧太大,無法統一,所以採取了現在的做法,規定“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也是一個不得已的辦法。其實,我覺得,一審稿的規定更好,虛擬財產放在物權客體中,資料放在智慧財產權客體中。不過,現在能把資料、網路虛擬財產這兩個部分寫進來,已經是很好了,這樣的規定對於世界民法立法都有一定的引導意義。

要說網路虛擬財產,好像大家都集中在比特幣上,其實比特幣僅僅是網路虛擬財產中的一種虛擬動產,並不是網路虛擬財產的全部。網路虛擬財產包括網路虛擬動產和虛擬不動產,比特幣、遊戲中的裝備等,屬於虛擬動產;在網路虛擬財產當中最有價值的是網路虛擬不動產,例如那些網站,這些才是網路虛擬財產當中最重要的財產。現在淘寶一個網站,具有多麼大的價值,甚至網站上的一個網路店鋪,經營得好也有重大的價值。現在對於網路店鋪的權利發生爭議的很多,法院也有不同的判決。我覺得這才是網路虛擬財產最重要的部分。

“性侵未成年人訴訟時效”不要誤解

新京報:性侵未成年人,訴訟時效18歲起算,這也是民法總則的一大改動。可有人提出,這個規定的可操作性不強,時隔多年,當年的罪證極有可能消失,會面臨取證難的問題,你覺得呢?

楊立新:對於這個規定應正確理解,它是說,未成年人實施性侵行為,其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比較晚,從他成年時開始算,這樣就對保護未成年人有利。而不是說受害人一定要等到十八周歲才可以起訴,其實只要是被性侵,權利遭損害,就可以馬上起訴,幹嗎非得要說時間這麼長了,證據就消失了呢?就會面臨取證難的問題呢?不是這個問題。

比方說8歲的未成年人受到了性侵,到她十八歲就有10年的時間,完全可以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即使這10年你都沒主張權利,到了18歲以後,還有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主張權利。這樣規定不好嗎?我覺得規定得還是非常好的,就是對這一規定不要誤解,它不是說一定到十八周歲才可以去主張權利。

“好人法”存在較大社會風險

新京報:本次人代會,“緊急救助免責”條款一再調整,最後通過的法案,刪除了前幾次審議稿中的“重大過失”字樣,僅規定“因自願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意味著,只要是見義勇為行為,就享受依法免責的“特殊待遇”,不區分救助者是否有重大過失等情形,對此您怎麼看?

楊立新:這一條款就是善意救助者責任豁免規則,也被稱作“好人法”,在國外被叫做好撒馬利亞人法。對於喚起社會良知,端正社會風氣,引領社會潮流,具有重要的價值。因此這個條文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民法規則。

不過,這個條文也有處理不夠妥當的問題。從這個條文之前的三次修改來看,就是越來越強調對善意救助者的責任豁免,開始是部分豁免,但是重大過失造成受助者損害要承擔責任;然後是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受助者;最後則是,一般過失、重大過失都完全免除善意救助者的責任。現在的規定儘管有引領社會風氣的重要價值,但是也存在較大的社會風險。

新京報:存在哪些社會風險?

楊立新:比如,當被救助者處於困境或者危難中,特別是在病情危重時,如果不懂醫學搶救常識,採取不當救助措施,會給被救助者帶來嚴重後果。

在原來的條文草案中規定重大過失引起的不當損害,要承擔賠償責任,就是要限制善意救助者的這種不當救助行為,在救助中應當量力而行,避免出現損害被救助者的後果。這樣的規定,雖然著重強調了社會意義,卻有可能引發更多的風險。對此,還要進一步深入研究,在鼓勵善意救助者的基礎上,提出更好的防範措施,防範不當危險的發生。

民法典分編要補充立法中的不足

新京報:民法總則出臺,意味著本次民法典編纂編撰走完了第一步,接下來就是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你覺得,走好第二步,最應該注意哪些問題?最大的難點在哪裡?

楊立新:這個問題就太複雜了,現行的單行法內容複雜,表現形式各不一樣。歸納起來,編纂民法典的分則各編,最重要的是補充立法當中的不足,糾正立法中的錯誤和缺點,解決與民法總則和其他各編之間的矛盾和衝突。把這三個問題解決了,就會形成一個完整的、有機的民法典體系。例如,在北京的老虎吃人案和寧波的老虎吃人案中,都暴露出侵權責任法第81條的規定是有問題的。

第81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動物園的動物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如果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證明自己對於動物致人損害沒有過錯,就可以免責。但同樣是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比如家庭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適用無過錯原則,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為什麼家裡飼養的動物傷人要承擔無過錯責任,而動物園的兇猛動物傷人反而責任降低,適用過錯推定?我認為,凡是動物致人損害,都應適用無過錯原則。下一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就是要糾正民法單行法中的這些缺陷。

民法總則十大突破

1.規定非法人組織是獨立的民事主體

2.改革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制度,特別強調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核心地位

3.規定個人資訊權受法律保護,有關組織和個人對所有資訊保護的義務

4.規定網路虛擬財產可以作為民事權利客體

5.滿足大資料時代權利要求,規定資料作為客體

6.法律規定胎兒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清算中的法人和設立中的法人,具有部分權利能力

7.規定了成年監護制度,特別是規定了成年監護中的意定監護制度

8.規定綠色原則

9.規定習慣為民法法源

10.還有把訴訟時效從兩年改到三年,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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