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東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一、對外擔保披露不完整
東晶電子2013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半年度對浙江金輪機電實業有限公司提供的擔保合同金額分別為5,250萬元、9,300萬元和9,300萬元,
東晶電子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半年度對全資子公司黃山市東晶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擔保合同金額分別為30,400萬元、32,400萬元和29,500萬元, 而對應定期報告中披露的對黃山光電的擔保額度分別為20,000萬元、25,000萬元和25,000萬元, 東晶電子2014年、2015年年報和2016年半年報中對子公司的擔保情況披露不完整。
東晶電子2013年度、2014年度對全資子公司浙江東晶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4,500萬元的擔保, 但是2013年、2014年年報中未披露該擔保情況。
二、關聯交易事項披露不準確
2015年11月, 東晶電子將所持浙江東晶博藍特光電有限公司90%的股權和浙江東晶新材料有限公司70%股權轉讓給徐良、劉忠堯、金華德盛通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和金華天富運科技有限公司,
2015 年12 月, 經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東晶電子為博藍特提供5,500 萬元的擔保。 2016 年3 月, 東晶電子全資子公司東晶光電將存貨等資產轉讓給博藍特。 2016 年7 月, 東晶電子對上述擔保和資產轉讓事項履行了關聯交易審議程式。 東晶電子披露的《關於對浙江東晶博藍特光電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的公告》和《關於全資子公司出售資產的公告》中“博藍特與公司不存在關聯關係”、“本次交易不構成關聯交易”的披露不準確。
浙江證監局表示, 東晶電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 證監局決定對東晶電子予以警示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東晶電子應充分吸取教訓, 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 提高規範運作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