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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裡人購買“農村房”,受法律保護嗎

“夢幻田園, 陽光大棚, 圓你一個農莊夢”,“遠離塵囂, 來鄉下當農夫。 三層別墅僅售17萬!”......小夥伴們, 你有沒有接到過這樣的售房廣告?身在城市的你, 是不是覺得這樣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農莊”, 特別划算?但是, 安仔在占了這個便宜後, 卻吃了大虧!一起來看看——

長安君說法:

安仔作為城鎮居民, 在購買涉訴宅院時並非涉訴房屋所在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其無權享有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使用權。

安仔與小明簽訂的買賣房屋協議, 涉及農村房屋及宅基地, 協定雖屬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但由於安仔不是密雲縣某農村集體組織成員, 依據我國法律政策規定, 安仔無權在該村購買宅基地之上的房屋, 安仔與小明之間的買賣房屋協議屬無效合同。

法院對安仔要求確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這種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據此,法院判決王某與李某簽訂的《買賣房產協議書》無效。

近年來,由於城市房屋價格上漲、居住環境的下降,城市居民購買農村房屋的現象屢見不鮮。但是,非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組織成員購買該村房屋,屬於違法行為,該買賣合同自始無效。一旦發生糾紛,買賣合同被判無效,買房人往往被判返還房屋,經濟利益難以得到保護。所以,長安君提示切勿違法買賣農村房屋。

法條連結: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第2條第二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不得違法為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2007年12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國辦發《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通知》,指出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

法院對安仔要求確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這種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據此,法院判決王某與李某簽訂的《買賣房產協議書》無效。

近年來,由於城市房屋價格上漲、居住環境的下降,城市居民購買農村房屋的現象屢見不鮮。但是,非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組織成員購買該村房屋,屬於違法行為,該買賣合同自始無效。一旦發生糾紛,買賣合同被判無效,買房人往往被判返還房屋,經濟利益難以得到保護。所以,長安君提示切勿違法買賣農村房屋。

法條連結: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第2條第二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不得違法為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2007年12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國辦發《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通知》,指出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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