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離家未歸十五載
貧苦農婦獨自贍養公婆、拉扯幼兒
終盼丈夫歸來, 卻得一紙休書
1988年的春天, 小張和小江踏入了婚姻的殿堂,
但小張不滿現狀, 想要給妻兒更好的生活。 2002年,毅然外出務工。 可令小江沒想到的是,丈夫一去就是15年,連其父母去世也未回家奔喪。
上有老邁公婆, 下有待哺幼子。
終於, 時隔15年, 小張回家了。 但更讓小江難以接受的是,丈夫一回來,就要求離婚!
晴天霹靂也不過如此!且不說煙消雲散的夫妻情意, 單單這些年小江獨自撫養兒子和贍養老人的勞累和費用就無法計算!假如真離婚,
此案看似複雜, 其實簡單
且看大司兄來搬救兵!
小張是否該補償撫養費?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第三條都規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法律維護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考慮到小江這些年的付出,判令小張給予小江撫養費上的一定的經濟補償,以彌補小江對於獨自撫養子女的付出。
小張是否該補償贍養費?
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根據上述規定,贍養人的範圍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孫子女及外孫子女,而不包括兒媳。
而小江在小張外出長達15年的時間裡,為其父母養老送終,並不是其法定義務,所以小張應給予小江一定的經濟補償。
一錘定音
最終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小張和小江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之間系事實婚姻關係。
而小張對家庭、父母和子女不聞不問長達15年,期間一直是小江盡職盡責,獨自一人贍養小張父母、料理小張父母喪事,並將婚生子撫養成人,對家庭做出了巨大貢獻,酌定由小張補償小江子女撫育費和贍養費等合計3萬元。
稿件來源: 中國法院網, 有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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