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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 法務之家(law114-com-cn)
導讀:
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 想證明勞動關係存在時要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 大量用人單位都主動和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資雙方勞動關係存在的重要證據。 但是, 仍然有少數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妄圖通過此舉來逃避勞動法相關的制裁。 雖然一般來說,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爭議負舉證責任,
但是, 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 想證明勞動關係存在時要怎麼辦?
其實勞動關係方面的證據有很多表現形式, 並不固定。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頒佈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 除了勞動合同外, 證明勞動關係方面的證據還可以是:
1、工資卡、工資存摺、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最好有單位蓋章確認)、職工花名冊;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7、其它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1)、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檔
用人單位下發的各種檔, 類似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中, 只要其中含有勞動者本人的名字, 一般都可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 但是,
(2)、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的合同
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合同特別是經濟事務的合同時, 一般都會有“簽約代表”或“代表人”一欄, 此時, 如果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簽字, 該合同又有用人單位所蓋公章的話, 那麼可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3)、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其它單位留存的相關資料
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其它單位若能出具有關勞動者曾代表用人單位洽談業務方面的證明, 也可以證明勞動者曾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 因為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協力廠商接觸時, 有時會在辦理某些事務時向協力廠商提供有單位蓋章和本人簽名的資料:比如說作為用人單位的代表,
(4)、錄音、錄影、照片
錄音最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錄音, 只要錄音能夠清楚反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承認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 就可以基本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者可拍攝其在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內上下班的情況, 或者其它關於工作方面的錄影也可作為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的證據。
(5)、網路資訊
包括公司網頁登記的各種公告或消息,或者與相關人員的QQ或MSN等各種即時聊天資訊的記錄,但是該專案很難作為證據使用,因為勞動者事先必須先證明QQ或MSN的使用者是誰。
(6)、
(7)、勞動監察部門的處理結果
如果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確實不能提供各種有利的證據的,可以嘗試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讓其幫助勞動者搜集有利的證據。到勞動仲裁階段,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申請到勞動監察部門調取即可。但是此辦法勞動者可掌控的程度較低。
其實,以上這些,有很多都是間接證據,其證明效力,還受諸如證據本身的效力、證據的來源、甚至證據的搜集方法等等的影響。但勞動者在沒有勞動合同或其它清晰的證據之前,不妨在合法的前提下,儘量搜集。項目當然也不止上面提到的這些,只要是能證明確實存在勞動關係的,都可以以合法的方式搜集。
編輯:李曉
審核:陳茜
(5)、網路資訊
包括公司網頁登記的各種公告或消息,或者與相關人員的QQ或MSN等各種即時聊天資訊的記錄,但是該專案很難作為證據使用,因為勞動者事先必須先證明QQ或MSN的使用者是誰。
(6)、
(7)、勞動監察部門的處理結果
如果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確實不能提供各種有利的證據的,可以嘗試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讓其幫助勞動者搜集有利的證據。到勞動仲裁階段,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申請到勞動監察部門調取即可。但是此辦法勞動者可掌控的程度較低。
其實,以上這些,有很多都是間接證據,其證明效力,還受諸如證據本身的效力、證據的來源、甚至證據的搜集方法等等的影響。但勞動者在沒有勞動合同或其它清晰的證據之前,不妨在合法的前提下,儘量搜集。項目當然也不止上面提到的這些,只要是能證明確實存在勞動關係的,都可以以合法的方式搜集。
編輯:李曉
審核:陳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