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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成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會怎樣懲戒法官檢察官

新京報快訊3月16日, 記者從北京市政法委獲悉, 昨天下午北京市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成立並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 會議公佈了懲戒委員會15名委員名單。

據悉, 會議還審議通過了《北京市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章程》, 這一檔是在去年7月份召開的中央深改組第二十六次會議上審議通過的, 旨在落實法官、檢察官辦案責任制, 促進法官、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 規範法官、檢察官懲戒的範圍、組織機構、工作程式、權利保障等。

《意見》規定,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設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 懲戒委員會由政治素質高、專業能力強、職業操守好的人員組成,

包括來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律師的代表以及法官、檢察官代表。 法官、檢察官代表應不低於全體委員的50%, 從轄區內不同層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選任。

其工作職責共有四項, 包括根據法院、檢察院調查的情況, 依照程式審查認定法官、檢察官是否違反審判、檢察職責, 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的意見。

一旦行為屬實, 懲戒委員會認為構成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案件錯案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法院、檢察院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懲戒決定, 並給予相應處理。

除北京外, 其他不少地方在進行司法體制改革試點過程中已經設立了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

如早在2014年底, 上海便先行建立了全國首個省級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作為司改首批試點省份之一的吉林, 也於2015年6月18日成立吉林省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並通過了相關工作規則。 據媒體報導稱, 遼寧、福建、河北等地也相繼研究、制定相關章程, 宣佈成立遴選(懲戒)委員會。

最高法司改辦原主任賀小榮曾介紹, 法官懲戒委員會在我國是新生事物。 因為法官的職業有一定的特殊性, 是根據現有的證據推定過去發生的事實, 所以需要建立一個專業的、專門的組織來對法官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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