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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贊!最高檢“十大優秀監督案件”揭榜,吉林省檢察機關兩件案件上榜!

4月19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十大優秀監督案件。 吉林省檢察機關報送的2件案件從全國100多件案件中脫穎而出, 成功入選優秀監督案件。

1

吉林王殿璽等盜伐林木案立案監督案件

選送參評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

承辦單位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檢察院

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間, 犯罪嫌疑人王殿璽擔任吉林省蛟河市龍鳳林場經理期間,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與主管生產副經理安輝共謀, 在未經審批的青良子、長山等四個林木伐區進行非法採伐,

採伐林木6500餘株, 核立木蓄積4050餘立方米, 其中珍貴樹種2700餘株, 核立木蓄積1980立方米。 王殿璽將上述木材銷售後, 共計得款1000余萬元。 在王殿璽授意下, 犯罪嫌疑人張振濤(龍鳳林場技術員)、李海莉(龍鳳林場統計員)將非法採伐林木的統計賬外賬銷毀, 並按林業局審批指標編造虛假採伐作業費票據, 掩蓋盜伐事實。 王殿璽將銷售款中的480余萬元未入帳, 由其經手支配, 將其中的79萬餘元, 以發“獎金”的名義集體私分, 其餘部分款項夥同安輝、張振濤、李海莉私分。

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受理案件後未對該案立案。 蛟河市人民檢察院從林業部門和採伐現場調取證據後, 認為該案涉嫌盜伐林木罪, 遂啟動立案監督程式,

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16年3月21日, 蛟河市人民檢察院接到龍鳳林場員工舉報龍鳳林場領導盜伐林木, 而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對案件既不作出立案決定, 也不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久拖不決。 該院刑事檢察部接到舉報後, 首先從具有審批權的林業部門入手調查, 掌握林場當年採伐審批總體情況, 並調取了林場當年的所有採伐批復手續, 一一篩查、認真梳理, 詳細瞭解該地採伐審批狀況。 為了保證案件監督品質, 辦案人員還邀請林業公安幹警一同調查, 根據先行調取的審批手續資料, 與林業公安民警逐一到該林場的施業區進行精確測量, 查出具體採伐米數和確定被採伐的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株數。 在確定被盜伐林木涉案數額後,

蛟河市人民檢察院認為王殿璽、安輝的行為涉嫌盜伐林木罪, 於2016年3月29日向吉林市森林公安局發出《要求說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書》, 吉林市森林公安局於2016年3月30日對該案立案偵查。

2016年12月23日,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王殿璽犯盜伐林木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剝奪政治權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 被告人安輝犯盜伐林木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並處罰金一百萬元;犯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 被告人張振濤、李海莉犯幫助毀滅證據罪,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通過監督公安機關對王殿璽等四人立案偵查, 在震懾了違法犯罪、挽回國家經濟損失的同時, 蛟河市林業局對轄區內的所有國有林場也進行了整改, 並將整改情況通知蛟河市人民檢察院, 充分起到了預防警示作用。

本案是一起成功監督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典型案例。 檢察機關以細緻嚴謹的工作作風贏得了群眾的好評和信任, 大大提升了偵查監督工作的公信力和影響力。 在辦理該案過程中, 蛟河市人民檢察院堅持敢於監督、善於監督、依法監督、規範監督,

堅持以證據為核心、以問題為導向, 改變固有“坐堂辦案”的模式, 變靜態監督為動態監督, 在接到舉報線索後, 加大工作力度, 積極主動出擊, 及時從林業部門調取採伐審批情況等證據, 並適時邀請森林公安幹警一同赴現場勘查, 確保了案件監督品質。 在震懾違法犯罪的同時, 蛟河市人民檢察院還積極履行綜合治理職能, 延伸法律監督效果, 促使林業部門對轄區所有國有林場進行整改, 起到了預防警示作用。 本案是檢察機關充分發揮立案監督職能、實現預防功能的典範, 為今後監督同類犯罪案件起到了示範作用。

2

吉林四平市檢察機關監督行政機關移送

生產、銷售假藥系列案立案監督案件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檢察院

2015年以來,在開展“兩個專項立案監督”工作中,吉林省四平市檢察機關重點針對藥品領域行政執法機關有案不移的案件進行監督,並組織在全市範圍內全面調查。通過調查走訪,分析研判,發現四平市地區存在五個共性問題,對此,四平市兩級檢察機關赴各地市藥監局調取卷宗,認真審查,鎖定四平市食藥監局共有24件案件屬於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的刑事案件,立即向四平市食藥監局發出4份檢察建議,監督其移送24件案件。檢察建議下發後,四平市食藥監局將24件案件全部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該24件案件全部立案偵查。

四平市檢察機關監督移送的24件涉嫌犯罪案件線索分為五種情況:

(一)四平市薄板燒傷醫院生產、銷售未經檢驗的薄板燒傷、燙傷膏案。根據《藥品管理法》第3條,“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按假藥論處”。四平市食藥監局認定四平市薄板燒傷醫院生產、銷售假藥,處以沒收違法藥品、沒收違法所得1862元、罰款20178元,同時責令停產整頓30天的行政處罰。行政執法機關認定生產、銷售假藥,只進行行政處罰,犯罪案件線索未進行移送。

(二)公主嶺市春風大藥房從無經營資質個人購進藥品案等7件案件。四平市食藥監局執法人員在執法卷宗中認定上述7家藥店銷售假藥,但未按銷售假藥進行處罰,對犯罪案件線索未進行移送。

(三)梨樹縣泉眼嶺鄉平安大藥房從無經營資質個人購進藥品案、梨樹縣小寬大藥房從無資質個人購進“腸炎康膠囊”等五種藥品案。梨樹縣泉眼嶺鄉平安大藥房從非法管道購進藥品“骨風康丸”,四平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出具回饋單鑒定為假藥;梨樹縣小寬大藥房從非法管道購進“腸炎康膠囊”等五種藥品,四種藥品裝量差異不符合規定,為劣藥。左炔諾孕酮炔雌醚片鑒別為假藥。以上2件案件執法人員認定為劣藥,未對犯罪線索進行移送。

(四)鐵西區國藥商店從無經營資質個人購進“左炔諾孕酮炔雌醚片”案等11件案件,被檢單位均未能提供藥品購進票據。依據四平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出具的藥品檢驗報告,以上11家藥品抽檢的藥品所檢項不符合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對藥品的偽劣不作認定,以從非法管道購進藥品進行行政處罰,未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五)伊通縣民族醫院、四平中山婦科醫院、四平市胃腸專科門診無製劑許可證而制售藥品的案件。四平市食藥監局執法人員認定上述藥品應以假藥論處,但未將3件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2015年3月9日,吉林省院下發開展兩個專項立案監督的通知後,四平市院及時部署,決定以開展“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為契機,對近年來危害藥品安全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審查,摸排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罰代刑的線索。2015年3月17日,四平市人民檢察院調取了四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1-2014年行政執法卷宗共計533冊,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在檢查中發現應當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24件,同時四平市食藥監局還存在行政執法取證不到位、執法程式不完善、扣押沒收藥品處理情況不明等問題。針對四平市食藥監局存在的問題,2015年4月四平市人民檢察院向四平市食藥監局發出4份檢察建議書,建議四平市食藥監局對應當移送的24件涉嫌犯罪案件線索進行移送,對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管理不規範問題進行整改。四平市食藥監局接受四平市人民檢察院的全部建議,將應當移送的犯罪案件線索24件移送公安機關,四平市公安機關依法對這些案件進行了立案偵查。

截至目前,現該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系列案件共有17件18名被告人被法院判處二年有期徒刑至拘役二個月不等的刑罰,同時均被並處罰金。

該案是四平市檢察機關順應人民群眾對醫藥市場安全期待,主動出擊依法行使監督權,促進嚴厲打擊藥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四平市檢察機關以開展兩個專項監督活動為契機,對食藥監部門近年來查處和移送的案件進行了細緻的摸排和審查,並通過檢察建議的方式,監督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案件24件,切實防止了以罰代刑、有罪不究,有力打擊了危害藥品安全犯罪,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檢察機關通過對這些系列案件的監督,促進了食藥監管部門主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011年至2014年四平市食藥監局共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3件。開展專項監督活動後,2015年四平市食藥監局主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34件,2016年至今主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14件,加大了執法監督和查辦違法案件力度,藥品市場得到了有效淨化,專項監督活動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同,人民群眾的滿意度顯著提高。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檢察院

2015年以來,在開展“兩個專項立案監督”工作中,吉林省四平市檢察機關重點針對藥品領域行政執法機關有案不移的案件進行監督,並組織在全市範圍內全面調查。通過調查走訪,分析研判,發現四平市地區存在五個共性問題,對此,四平市兩級檢察機關赴各地市藥監局調取卷宗,認真審查,鎖定四平市食藥監局共有24件案件屬於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的刑事案件,立即向四平市食藥監局發出4份檢察建議,監督其移送24件案件。檢察建議下發後,四平市食藥監局將24件案件全部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該24件案件全部立案偵查。

四平市檢察機關監督移送的24件涉嫌犯罪案件線索分為五種情況:

(一)四平市薄板燒傷醫院生產、銷售未經檢驗的薄板燒傷、燙傷膏案。根據《藥品管理法》第3條,“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按假藥論處”。四平市食藥監局認定四平市薄板燒傷醫院生產、銷售假藥,處以沒收違法藥品、沒收違法所得1862元、罰款20178元,同時責令停產整頓30天的行政處罰。行政執法機關認定生產、銷售假藥,只進行行政處罰,犯罪案件線索未進行移送。

(二)公主嶺市春風大藥房從無經營資質個人購進藥品案等7件案件。四平市食藥監局執法人員在執法卷宗中認定上述7家藥店銷售假藥,但未按銷售假藥進行處罰,對犯罪案件線索未進行移送。

(三)梨樹縣泉眼嶺鄉平安大藥房從無經營資質個人購進藥品案、梨樹縣小寬大藥房從無資質個人購進“腸炎康膠囊”等五種藥品案。梨樹縣泉眼嶺鄉平安大藥房從非法管道購進藥品“骨風康丸”,四平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出具回饋單鑒定為假藥;梨樹縣小寬大藥房從非法管道購進“腸炎康膠囊”等五種藥品,四種藥品裝量差異不符合規定,為劣藥。左炔諾孕酮炔雌醚片鑒別為假藥。以上2件案件執法人員認定為劣藥,未對犯罪線索進行移送。

(四)鐵西區國藥商店從無經營資質個人購進“左炔諾孕酮炔雌醚片”案等11件案件,被檢單位均未能提供藥品購進票據。依據四平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出具的藥品檢驗報告,以上11家藥品抽檢的藥品所檢項不符合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對藥品的偽劣不作認定,以從非法管道購進藥品進行行政處罰,未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五)伊通縣民族醫院、四平中山婦科醫院、四平市胃腸專科門診無製劑許可證而制售藥品的案件。四平市食藥監局執法人員認定上述藥品應以假藥論處,但未將3件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2015年3月9日,吉林省院下發開展兩個專項立案監督的通知後,四平市院及時部署,決定以開展“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為契機,對近年來危害藥品安全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審查,摸排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罰代刑的線索。2015年3月17日,四平市人民檢察院調取了四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1-2014年行政執法卷宗共計533冊,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在檢查中發現應當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24件,同時四平市食藥監局還存在行政執法取證不到位、執法程式不完善、扣押沒收藥品處理情況不明等問題。針對四平市食藥監局存在的問題,2015年4月四平市人民檢察院向四平市食藥監局發出4份檢察建議書,建議四平市食藥監局對應當移送的24件涉嫌犯罪案件線索進行移送,對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管理不規範問題進行整改。四平市食藥監局接受四平市人民檢察院的全部建議,將應當移送的犯罪案件線索24件移送公安機關,四平市公安機關依法對這些案件進行了立案偵查。

截至目前,現該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系列案件共有17件18名被告人被法院判處二年有期徒刑至拘役二個月不等的刑罰,同時均被並處罰金。

該案是四平市檢察機關順應人民群眾對醫藥市場安全期待,主動出擊依法行使監督權,促進嚴厲打擊藥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四平市檢察機關以開展兩個專項監督活動為契機,對食藥監部門近年來查處和移送的案件進行了細緻的摸排和審查,並通過檢察建議的方式,監督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案件24件,切實防止了以罰代刑、有罪不究,有力打擊了危害藥品安全犯罪,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檢察機關通過對這些系列案件的監督,促進了食藥監管部門主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011年至2014年四平市食藥監局共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3件。開展專項監督活動後,2015年四平市食藥監局主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34件,2016年至今主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14件,加大了執法監督和查辦違法案件力度,藥品市場得到了有效淨化,專項監督活動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同,人民群眾的滿意度顯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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