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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公務員注意!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新規出爐,與你的家事家產直接相關

近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 並發出通知, 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認真遵照執行。

為更好適應新形勢新要求, 中央決定對2010年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予以修訂。 修訂出臺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新制定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 集中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推進報告工作的理論成果、實踐成果和制度成果。

《規定》“新”在哪兒?

新修訂的《規定》共21條, 3300餘字。 主要規定了立規的目的和依據、適用物件、報告內容、報告程式和報告材料的查閱、匯總綜合、抽查核實及違反規定的處理等。 與2010年印發實施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相比, 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報告主體進一步突出了“關鍵少數”。

修訂後的《規定》, 對報告對象的範圍作了適當調整, 主要是對企事業單位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 作了進一步區分。 概括起來講, 就是“一突出、兩調整”:“

一突出”, 就是突出黨政領導幹部這個重點。 黨政機關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都要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報告物件, 範圍同黨政機關一致。 這充分體現了對黨政領導幹部從嚴管理的要求, 對公共權力從嚴監督的要求。

“兩調整”, 就是將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報告物件範圍調整為領導班子成員及內設管理機構領導人員, 將國有企業的報告對象範圍調整為中央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管理人員、省管和市管國有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這樣調整, 更好地體現了分類管理的原則、精准科學的理念、重點監督的要求。

二是報告事項內容更加突出與領導幹部權力行為關聯緊密的家事、家產情況。

修訂後的《規定》, 總體上還是報告8項家事、6項家產共14項內容, 但有的專案作了進一步明晰、補充完善, 個別項目作了合併調整。 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國(境)證件和行為、移居國(境)外、從業、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 家產包括工資收入、勞務所得、房產、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資型保險、經商辦企業以及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等情況。

三是增加了抽查核實的規定。

這是此次《規定》修訂的一個重點, 在《規定》中專列了5條,

對開展查核的方式、比例、物件以及查核結果運用等作出規定。 對家庭財產來源合法性驗證、查核結果的運用等作了原則性規定。 同時, 明確了查核聯繫工作機制和抽查核實紀律。 新增加的這些條文, 充分吸收了黨的十八大以來開展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的實踐成果。 特別是此次修訂《規定》時, 一併研究制定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 為今後嚴肅處理不如實報告的行為劃出了底線, 亮出了紅線, 為更加有效地強化查核結果運用提供了遵循, 必將促進報告制度得到更好地貫徹執行。

違反《規定》啥結果?

從嚴治党, 必須增強管黨治黨意識、落實管黨治黨責任。 如果不追究制度不執行、不落實的責任, 必然導致制度懸空、形同虛設。 《規定》對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責任追究作出明確:

一是規定領導幹部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漏報少報、隱瞞不報或者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 要根據情節輕重, 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二是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查核結果作為衡量領導幹部是否忠誠老實、清正廉潔的重要參考,充分運用到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等幹部工作中。對未經查核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幹部,或者對查核發現的問題不按照規定處理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及其有關領導成員的責任。

三是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和查核聯繫工作機制成員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對違反工作紀律、保密紀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責、徇私舞弊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同時,新制定的《辦法》明確了不如實報告的處分影響期,即官員如果因為不如實申報受到處分,這個處分要“背”多久。

處分影響期分為“五級”:

受到誡勉處理的,半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

受到取消考察物件(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處理,一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

受到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處理,一年內不得提拔;

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

受到紀律處分,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執行。

11個重要問題詳解

▌01、2017年《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為什麼是首次填報?

今年是“兩項法規”下發後的首次填報,各級領導幹部要按新《規定》和新《報告表》填報個人有關事項,組織上要依據新《辦法》對查核結果進行認定和處理。所以,今年要重新完整填報一次《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不能出現“無變化”或“以前填過”等情況。

▌02、領導幹部一般在什麼時間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領導幹部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有關事項。領導幹部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發生時,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後30日內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03、“子女”和“共同生活的子女”分別指什麼?

新《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幹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滿18周歲的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無勞動能力或者無收入,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據此,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填報時尚由幹部本人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人,比如無收入的,包括在上學的、在國外留學的、待業的;比如無勞動能力的,都要歸入“共同生活子女”範疇。

▌04、為什麼要確認和辨別“共同生活子女”?

根據新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領導幹部報告房產、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及國(境)外存款和投資情況等事項時,只限於報告“共同生活子女”;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從業、經商辦企業等事項時,是所有子女的情況(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05、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包括哪些?

工資即1至13月扣除個人所得稅後的應發工資合計(每月再另加一次住房公積金繳納額);獎金包括目標考核獎金、精神文明獎等;其他收入包括差旅費、掛職或入鄉駐村地區補助等。填寫時應一一備註清楚。

▌06、如何理解需要報告的房產範圍?

領導幹部需要報告的房產,包括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權人的房屋。

▌07、房屋產權性質如何確定?

商品房既包括個人從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的住宅或商業用房,也包括個人按市場價格購買的二手房。團購房屬於商品房。福利房主要指房改房。自建房主要指個人在農村或城鎮的宅基地及房屋。

▌08、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分別指的是什麼?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09、為什麼《報告表》必須要和家人商量共同填寫?

《報告表》要求填寫的內容除本人有關事項外,還有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關事項,必須與家人商量共同填寫,才能保證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所以,不能以“家屬個人行為,本人不知情”作為不如實填報的理由。

▌10、什麼是漏報情節較重的?

漏報情節較重是指少報告房產面積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報告投資金額30萬元以上,或者其他漏報情形較重的。存在兩種以上漏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11、對不如實填寫《報告表》的幹部將如何處理?

領導幹部須對填報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自覺接受監督。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漏報行為,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限期改正等處理;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誡勉、取消考察物件(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等處理。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隱瞞不報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取消考察物件(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存在兩種以上隱瞞不報情形的,從重處理。隱瞞不報情節較重或者查核發現涉嫌其他違紀問題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追究紀律責任。

二是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查核結果作為衡量領導幹部是否忠誠老實、清正廉潔的重要參考,充分運用到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等幹部工作中。對未經查核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幹部,或者對查核發現的問題不按照規定處理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及其有關領導成員的責任。

三是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和查核聯繫工作機制成員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對違反工作紀律、保密紀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責、徇私舞弊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同時,新制定的《辦法》明確了不如實報告的處分影響期,即官員如果因為不如實申報受到處分,這個處分要“背”多久。

處分影響期分為“五級”:

受到誡勉處理的,半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

受到取消考察物件(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處理,一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

受到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處理,一年內不得提拔;

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

受到紀律處分,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執行。

11個重要問題詳解

▌01、2017年《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為什麼是首次填報?

今年是“兩項法規”下發後的首次填報,各級領導幹部要按新《規定》和新《報告表》填報個人有關事項,組織上要依據新《辦法》對查核結果進行認定和處理。所以,今年要重新完整填報一次《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不能出現“無變化”或“以前填過”等情況。

▌02、領導幹部一般在什麼時間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領導幹部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有關事項。領導幹部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發生時,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後30日內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03、“子女”和“共同生活的子女”分別指什麼?

新《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幹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滿18周歲的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無勞動能力或者無收入,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據此,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填報時尚由幹部本人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人,比如無收入的,包括在上學的、在國外留學的、待業的;比如無勞動能力的,都要歸入“共同生活子女”範疇。

▌04、為什麼要確認和辨別“共同生活子女”?

根據新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領導幹部報告房產、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及國(境)外存款和投資情況等事項時,只限於報告“共同生活子女”;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從業、經商辦企業等事項時,是所有子女的情況(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05、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包括哪些?

工資即1至13月扣除個人所得稅後的應發工資合計(每月再另加一次住房公積金繳納額);獎金包括目標考核獎金、精神文明獎等;其他收入包括差旅費、掛職或入鄉駐村地區補助等。填寫時應一一備註清楚。

▌06、如何理解需要報告的房產範圍?

領導幹部需要報告的房產,包括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權人的房屋。

▌07、房屋產權性質如何確定?

商品房既包括個人從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的住宅或商業用房,也包括個人按市場價格購買的二手房。團購房屬於商品房。福利房主要指房改房。自建房主要指個人在農村或城鎮的宅基地及房屋。

▌08、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分別指的是什麼?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09、為什麼《報告表》必須要和家人商量共同填寫?

《報告表》要求填寫的內容除本人有關事項外,還有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關事項,必須與家人商量共同填寫,才能保證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所以,不能以“家屬個人行為,本人不知情”作為不如實填報的理由。

▌10、什麼是漏報情節較重的?

漏報情節較重是指少報告房產面積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報告投資金額30萬元以上,或者其他漏報情形較重的。存在兩種以上漏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11、對不如實填寫《報告表》的幹部將如何處理?

領導幹部須對填報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自覺接受監督。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漏報行為,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限期改正等處理;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誡勉、取消考察物件(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等處理。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隱瞞不報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取消考察物件(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存在兩種以上隱瞞不報情形的,從重處理。隱瞞不報情節較重或者查核發現涉嫌其他違紀問題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追究紀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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