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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漫談第二章:如無前者,即無後者(下)

作者張天澍。

咕嚕...肚子好像又餓了, 大嫂, 再來一斤!

被告人張某與受害人劉某素有怨仇。 2009年1月5日, 張某因工作受到劉某當眾批評。 張某更是懷恨在心, 他決定報復劉某。 當天下班, 在職工洗澡的時候, 張某找到劉某, 故意罵了劉某。 劉某不甘示弱, 也回罵張某。 在互相辱駡的過程中, 張某推了劉某一把, 由於地滑, 劉某倒在地上, 頭部受到撞擊, 右邊顱內出血, 頓時昏迷。 送到醫院後, 醫生趙某為了降低顱內血壓, 決定做開顱手術。 但醫生在開顱的時候卻錯開了左邊顱骨。 最後, 劉某終因顱內血壓過高死亡。

這個案件和韓宜同學的案子有相似之處,

但也好像更加棘手。

相似在哪裡?棘手在何處?

韓宜案和此案都有別的因素摻合進來, 但這個案子介入的是醫生失誤行為, 韓宜案介入的是被害人的特殊體質。 被害人的特殊體質, 嚴格地說, 是被害人自帶屬性, 行為人打或不打, 一直客觀存在那兒, 但第三人行為可不一樣, 這摻合進來的, 是一個人的行為呀, 因此, 劉某的死亡結果到底歸因於誰, 非常的棘手。

二營長, 你他娘的義大利炮呢?

團長, 讓我再帶著弟兄們沖一次吧, 嫂子還在城樓上呢!

首先, 我們來比較兩個行為對結果的影響力, 張某的推搡, 醫生的失誤, 哪個行為對結果具有關鍵性的影響?如果沒有醫生的行為介入, 那劉某過一段時間後,

仍會因顱內高壓死亡, 醫生開錯腦顱的失誤行為, 只是沒有挽回劉某的生命, 而且, 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劉某的死亡, 因此, 相對于醫生的失誤來說, 張某的行為對結果來說, 有決定性的意義。

其次, 張某的行為, 根據社會一般經驗, 會導致被害人送往醫院, 進行搶救, 換句話說, 張某把人打昏, 大多數人的第一反應, 是趕緊送醫院搶救, 但搶救的話, 就會遇到那個醫術不精的大夫, 所以張某的行為和醫生的失誤會有很大程度的聯繫。

結論:劉某的死亡與張某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用法學的黑話來講:

第一, 實行行為所具有的危險性(結果發生力)的大小;

第二, 介入情況的異常性大小;

第三, 介入情況對結果的影響程度。

然後綜合判斷, 搞清楚究竟是誰動了乳酪。

還有一點, 值得提醒, 這裡面的異常性、危險性, 要以相當性判斷。 相當性在因果關係的具體含義是“謹慎的一般人、科學的一般人所能夠認識的情況”。

算了, 還是舉個栗子吧。

被告人趙金明與馬國超曾經有矛盾, 案發前趙金明聽說馬國超放風要把自己砍掉, 決定先下手為強。 2003年8月14日晚7時許, 被告人趙金明在漢川城區歡樂商城得知馬國超在紫雲街出現後, 邀約被告人李旭及韓成雄、韓愈傑、韓波、汪沖、謝泉前往幫忙, 並在一租住處拿一尺多長的砍刀7把, 一行人乘“面的”到紫雲街。 在車上被告人趙金明發給每人砍刀一把, 車行至紫雲街看見馬國超正在街上同人閒聊後, 被告人趙金明等人下車持刀向馬國超逼近,

距離馬國超四五米時被馬發現, 馬國超見勢不妙立即朝街西頭向涵閘河堤奔跑, 被告人趙金明持刀帶頭追趕, 其他人跟隨追趕。 當被告人趙金明一行人追趕四十余米後, 馬國超從河堤上跳到堤下的水泥臺階上, 摔倒在地後又爬起來撲到河裡, 並且往河心裡遊。 被告人趙金明等人看馬國超遊了幾下, 因為怕員警來了, 就一起跑到附近棉花田裡躲藏, 等了半小時未見員警來, 被告人等逃離現場。 同年8月16日馬國超屍體在涵閘河內被發現。 經法醫鑒定, 馬國超系溺水死亡。

我幫大家整理一下案情, 實行行為:趙金明帶人持刀追趕, 介入因素:馬國超跳入河中, 結果:馬國超溺水死亡。 案情不複雜,

複雜的地方在於:在被告人趙金明等人持刀追趕的情況下, 被害人馬國超泅水逃避的行為是否正常?

有的人說, 不正常, 我要是馬國超, 知道自己不擅長游泳, 就不會往河裡跑;有人說, 正常, 被逼急了, 想不了那麼多, 逃命重要。 那究竟按照誰的想法來判斷呢?

這就是相當性因果關係。 從上面的分析可看出, 相當性理論最大的弊端是:社會一般人的認識究竟是什麼?

既然社會經驗很難確認, 法官在審案時, 那就更加不肯定, 我們前面說過,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罪刑法定原則, 這個原則的最大作用是限制刑罰權的發動, 而發動刑罰的權力恰恰握在法官手裡, 社會經驗的標準不確定, 那好, 法官可隨意的使用, 被告人像羊羔一樣, 任由法官宰割。

大多數反對者都是基於這個理由反對的,但我今天不反駁,我要寫另一個於此相關的問題,這個問題更加符合“如無前者,既無後者”的主題。

因果關係理論為什麼會這般的錯綜複雜?

其實,一句話就可以回答:限制刑罰權,保障公民權利。

師爺,給我們翻譯翻譯這句話!

法律評價的主體是法官,是人,和你我一樣生活在這片土地上,吃飯、睡覺、發呆、做愛,最大的不同,就是他的工作,他所肩負的使命。他是社會人,他的價值觀、人生觀和世界觀,都來源於他的家庭、教育背景,特別是他的生命體驗和人生感悟,奠基了他的所有思想觀念。

我的眾多親戚中,有一個落魄的叔叔,年近四十,沒有工作,沒有結婚,靠父母的資助勉強度日,總之,日子過得不太順,人生處於逆境之中,但他非常喜歡看書,我依稀聽母親說過,他買了的書足足堆滿了一個房間,後來與他交談某個法學問題時,發現他所說的每一句話,都暗藏著對社會的不滿,帶著一股濃濃的怨氣,當我知道他看過幾本法學書籍後,我鬱悶的問他,書上明明說這個司法程式有利有弊,你為什麼只看到了它的弊端,還誇大了許多倍?他茫茫然的看著我,反問道:書上說了有利有弊嗎?我怎麼只記得書上只寫了弊病?後來,當著他的面穀歌了一下,他才信服。

怪哉!這件事過後,我講給母親聽,母親邊理菜,邊說:他呀!日子過的不順,所以看什麼都不順眼。

細細一琢磨,還真有一番道理。人所展現出來的行為,往往根植於他所經歷的一切,用一句時髦的話說:“你現在的氣質裡,藏著你走過的路,看過的書和愛過的人”,其實,有讀者細心的話,仔細揣摩一下我寫的這幾章文字,或許就可估摸准我的性格,我的為人處世,還有我的生活經歷。

所有人都是這樣,但是,這樣好嗎?當然好呀,世界因此多姿多彩,你想想,每個人擁有相同的生命體驗時,那世界該有多麼的枯燥乏味。

每一個研究者的個人生活命運、他的社會地位以及他的政治地位都自然而然地會一起融進自己的經驗裡。

——H.科殷

但對於法官來說,這是一 件麻煩事。審理案件就好比作品的雕琢,每一場案件的判斷,蘊含著這個法官的性格、為人處世還有價值觀。

因果關係理論是法外之法,我國刑法典上沒有因果關係的規定,因此只能依靠法學理論,和判例來解決。

於是,刑法學家們為了約束法官們天馬行空的想像力,和控制參差不齊的價值水準,從法官手裡一點一點地侵佔他們裁判的權力,逐步建立起一套又一套精密而又完善的刑法理論,和牛頓定律一般鐵一樣的法則,最終達到防止司法恣意性,保障被告人人權的目的。

任由法官宰割。

大多數反對者都是基於這個理由反對的,但我今天不反駁,我要寫另一個於此相關的問題,這個問題更加符合“如無前者,既無後者”的主題。

因果關係理論為什麼會這般的錯綜複雜?

其實,一句話就可以回答:限制刑罰權,保障公民權利。

師爺,給我們翻譯翻譯這句話!

法律評價的主體是法官,是人,和你我一樣生活在這片土地上,吃飯、睡覺、發呆、做愛,最大的不同,就是他的工作,他所肩負的使命。他是社會人,他的價值觀、人生觀和世界觀,都來源於他的家庭、教育背景,特別是他的生命體驗和人生感悟,奠基了他的所有思想觀念。

我的眾多親戚中,有一個落魄的叔叔,年近四十,沒有工作,沒有結婚,靠父母的資助勉強度日,總之,日子過得不太順,人生處於逆境之中,但他非常喜歡看書,我依稀聽母親說過,他買了的書足足堆滿了一個房間,後來與他交談某個法學問題時,發現他所說的每一句話,都暗藏著對社會的不滿,帶著一股濃濃的怨氣,當我知道他看過幾本法學書籍後,我鬱悶的問他,書上明明說這個司法程式有利有弊,你為什麼只看到了它的弊端,還誇大了許多倍?他茫茫然的看著我,反問道:書上說了有利有弊嗎?我怎麼只記得書上只寫了弊病?後來,當著他的面穀歌了一下,他才信服。

怪哉!這件事過後,我講給母親聽,母親邊理菜,邊說:他呀!日子過的不順,所以看什麼都不順眼。

細細一琢磨,還真有一番道理。人所展現出來的行為,往往根植於他所經歷的一切,用一句時髦的話說:“你現在的氣質裡,藏著你走過的路,看過的書和愛過的人”,其實,有讀者細心的話,仔細揣摩一下我寫的這幾章文字,或許就可估摸准我的性格,我的為人處世,還有我的生活經歷。

所有人都是這樣,但是,這樣好嗎?當然好呀,世界因此多姿多彩,你想想,每個人擁有相同的生命體驗時,那世界該有多麼的枯燥乏味。

每一個研究者的個人生活命運、他的社會地位以及他的政治地位都自然而然地會一起融進自己的經驗裡。

——H.科殷

但對於法官來說,這是一 件麻煩事。審理案件就好比作品的雕琢,每一場案件的判斷,蘊含著這個法官的性格、為人處世還有價值觀。

因果關係理論是法外之法,我國刑法典上沒有因果關係的規定,因此只能依靠法學理論,和判例來解決。

於是,刑法學家們為了約束法官們天馬行空的想像力,和控制參差不齊的價值水準,從法官手裡一點一點地侵佔他們裁判的權力,逐步建立起一套又一套精密而又完善的刑法理論,和牛頓定律一般鐵一樣的法則,最終達到防止司法恣意性,保障被告人人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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