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紅雨, 女, 漢族, 1976年10月出生, 1996年12月參加信用社工作, 非在編員工, 原任社旗縣城郊信用社儲蓄所會計。 2008年6月被社旗聯社予以辭退。
2007年9月19日上午嚴紅雨在儲蓄所當班時, 未嚴格執行制度造成儲戶屠金生存入的7萬元存款中的5萬元被他人冒名支取。
社旗聯社及時進行了查證落實, 要求當班人員嚴紅雨賠償儲戶3萬元、另一名當班人員趙淼賠償儲戶2萬元, 但嚴紅雨既不認錯並且拒絕賠償, 離開聯社到其他金融機構從事保險銷售工作。 鑒於嚴紅雨違規操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長期曠工的事實且本人無悔過表現,
2011年12月22日, 嚴紅雨以未收到辭退檔為理由向社旗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 要求安排工作、補發工資等, 2012年3月30日, 社旗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支持嚴紅雨要求安排工作等訴求。
2012年3月30日, 社旗聯社不服社旗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 向社旗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4年8月25日社旗縣人民法院判決支持社旗聯社駁回嚴紅雨的請求事項。
後嚴紅雨接到社旗法院一審判決後上訴至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中院於2015年4月17日下發裁定撤銷社旗法院2014年8月25日判決, 發回重審。
2015年10月21日, 社旗法院〔2013〕社民重初字第004號重審後判決:原告社旗聯社在判決生效後30日內與被告嚴紅雨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並為其安排工作崗位和辦理齊全社會保險等裁定。
社旗聯社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南民勞終字第00150號民事裁決, 撤銷“社旗聯社在判決生效後30日內為被告嚴紅雨辦理齊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 但是判決“嚴紅雨與社旗聯社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係”。
終審判決後, 嚴紅雨家人多次找聯社要求為其安排工作。 社旗聯社書面向省聯社辦公室及南陽市農信辦書面作出彙報, 同時諮詢律師, 按照上級相關規定認定無法為其安排工作, 原因:
一是嚴紅雨2008年6月被社旗聯社辭退停發工資,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