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確權現在正在進行中, 不過在這個過程中, 或多或少也會出現一些問題以及一些糾紛, 下面這個三種情況, 相信你也遇到過, 到底咋解決?或者說到底答案是啥?我們一起來看:
一、土地租給了別人, 確權時歸誰?
有些朋友租的別人的地(代耕者), 但是已經種植了好多年, 土地的各種費用都是自己再交, 那麼在確權時, 應不應該歸自己, 這個答案是否定的, 確權時還會歸原來的承包者, 而不會給代耕者, 一般都是口頭協議或者是大家都心知肚明的事情, 不過, 為了防止不必要的糾紛, 在簽訂合同時,
二、和別人交換的土地, 咋確權?
如果按照大家認知的常理來看, 和別人交換土地後, 確權時就按照交換後的來, 但是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如果雙方沒有爭議, 都認可的, 可以按照上述辦法來, 如果雙方中有一方有異議的, 就要先交換回來, 在進行確權。
三、以前放棄的土地, 現在還能拾回來嗎?
由於搬遷到城市或者是其他原因, 導致自己以前放棄土地的, 這次確權想把土地要回來, 這樣可以嗎?如果當時放棄的時候, 有簽字蓋章或者是集體強制收回的話, 是不能在拾回來的, 好事不能都能得到。 既然以前放棄了, 那也就不在享受這次的確權政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