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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協議已履行,要求撤銷不支持

老王與王帥系繼父子關係, 也就是說老王與王帥的母劉芳系夫妻關係。

王帥十周歲開始就跟隨老王一起共同生活。

糾紛起源於房產。 老王有名下房屋六間。

2007年, 老王與王帥簽訂了分家協議書一份, 約定:“老王與兒子王帥分家, 家中有房子6間, 東四間由王帥居住, 西兩間由老王居住。 ……, 結婚借款兩家分付、各負其責。 贍養老人, 從2007年1月份開始, 暫定每月100元……, 住院費用由王帥負擔……。 ”

老王與王帥簽訂分家協定後, 王帥按照分家協定單內容居住在分家單中的四間房屋中, 並對自己居住的四間房屋進行了裝修。

十來年去了, 現在老王把兒子起訴了, 理由是自2015年起, 雙方經常因瑣事吵鬧, 王帥還毆打老王, 扶養費也未付。 王帥的行為嚴重的傷害了老王的感情, 給其身體和精神造成巨大傷害。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請求:1、依法撤銷雙方於2007年1月份簽訂的分家單;2、判令王帥騰出東四間房屋, 返還給原告;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帥認為, 原、被告簽訂分家協定以後, 被告就住在分得的四間房屋內。 被告已將贍養費交給了被告的母親, 即原告的妻子, 而且家裡的水費、電費都是被告交付, 被告已經盡了贍養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於2007年簽訂分家協定, 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不違背法律規定, 符合當地風俗習慣, 內容合法有效。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已經成立且已生效,

因為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其他法定原因, 行為人有撤銷權的民事行為。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一方以脅迫、欺詐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民事行為。

本案中, 分家協議是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處置, 亦經過家庭成員的確認, 原、被告雙方均承認分家協定中關於分家的條款均已實際履行, 被告王帥對分家房產實際佔有。 對於原告主張被告王帥不盡贍養義務, 不支付贍養費要求撤銷分家協議的要求, 沒有依據, 不予支持。

據此, 判決:駁回原告老王的訴訟請求。

(文中均為化名, 切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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