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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結婚財禮的法律規定!

按各地風俗, 大多數地方男女結婚前男方都會給女方一定數額的財禮。 但是如果雙方鬧起矛盾, 婚沒結成或又離婚的, 結婚財禮是否返還呢?

根椐《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 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 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從上是應予返還財禮的法定情形, 但在具體司法實踐中,

法院在審理財禮糾紛時還要按具體情況分析, 一情況下多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數額較小的禮物, 一般可不予返還。

(二)戀愛中純粹自願贈與的禮物, 一般可不予返還。

(三)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 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 反之, 大一些。

(四)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 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 或者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的, 彩禮已經轉化為共同財產的, 或者已經轉化為嫁妝的, 一般不予返還。

(五)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 可以返還。

(六)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 給付彩禮導致一方生活困難, 可以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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