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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兩男子輾轉五地流竄盜竊手機被判刑

兩被告人林某雄、林某光合夥用事先準備好的手機模型為掩護, 謊稱自己的手機沒電需借用手機打電話為由, 並以假手機模型為掩護蒙蔽被害人, 在借用手機打電話時趁機秘密盜走被害人手機。 兩天時間內, 兩被告人輾轉賀州市八步區、鐘山縣、桂林市城區、陽朔縣、臨桂縣等五地用同樣的手法連續盜竊6部手機。

日前, 賀州市八步區法院一審以犯盜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林某光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處被告人林某雄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

2016年7月3日20時許, 被告人林某光、林某雄經合謀後共乘小車竄到賀州市八步區, 由林某雄駕車接應, 林某光搭乘被害人葉某庚的摩托車到正菱大酒店, 在該酒店大堂內, 林某光以手機沒電為由借用葉某庚的魅族牌手機(價值599元)打電話, 並將其事先準備的蘋果6手機模型放在葉某庚前, 邊打電話邊從酒店後門溜走。 得手後, 林某光乘坐林某雄駕駛的車輛離開現場。 之後林某光、林某雄以同樣的分工, 輾轉賀州市八步區、鐘山縣、桂林市城區、陽朔縣、臨桂縣等五地用同樣的手法連續盜竊6部手機。

案發後, 公安機關在林某光處扣押上述六部被盜手機併發還被害人。 綜上, 被告人林某光、林某雄共盜竊作案六次, 盜竊財物共價值14067元。

法院另查明, 被告人林某雄曾因犯盜竊罪於2014年12月15日被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015年2月1日刑滿釋放。

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林某光、林某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秘密竊取他人財物, 數額較大, 其行為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 構成盜竊罪。 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某光、林某雄犯盜竊罪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林某光積極實施犯罪行為, 起主要作用, 是主犯, 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林某雄起次要、輔助作用, 是從犯, 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被告人林某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 是累犯, 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林某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據此,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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