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達純債1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
易方達純債 1 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據 2013 年 3 月 25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易方達純債 1 年定期
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批復》(證監許可[2013]270 號)和 2013 年 6 月 19 日《關
于易方達純債 1 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時間安排的確認函》(基金部函
[2013]501 號)的核准,進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於 2013 年 7 月 3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
監會核准,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
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固定收益類資產並不在二級市場買入股票、權證等資產,也不參與一
級市場新股申購和新股增發。 同時本基金不參與可轉換債券投資。 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
請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
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
立決策,獲得基金投資收益,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 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風
險包括:利率風險,本基金持有的信用類固定收益品種違約帶來的信用風險,債券投資出現
虧損的風險,等等;基金運作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
等等;本基金的特有風險,包括首個封閉運作期實際運作期限有可能超過 1 年或者少於 1
年的風險、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封閉運作期期間無法變現的風險、受限開放期內贖回基金份額
需繳納較高贖回費的風險、發生巨額贖回而贖回款項面臨被延緩支付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的風
險、任一開放運作期最後一個工作日日終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
人數少於 200 人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等等。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
低於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於貨幣市場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
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
資者自行負責。 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進行募集,在市場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下,存在
單位份額淨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風險。
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與債券,基金投資人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損失本金。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說明書已經本基金託管人覆核。 除非另有說明,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
易方達純債 1 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為 2017 年 1 月 30 日,有關財務資料截止日為 2016 年 12 月 31 日,淨值表現截止日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本報告中財務資料未經審計)
易方達純債 1 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目 錄
一、緒 言 ......................................................... 1
二、釋 義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託管人 .................................................... 16
五、相關服務機構 .................................................. 20
六、基金的運作期 .................................................. 77
七、基金的募集 .................................................... 79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80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 81
十、基金的轉換 .................................................... 90
十一、基金的轉託管、非交易過戶、凍結與解凍 ........................ 95
十二、基金的投資 .................................................. 96
十三、基金的業績 ................................................. 103
十四、基金的財產 ................................................. 105
十五、基金資產的估值 ............................................. 106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110
十七、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111
十八、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114
十九、基金的資訊披露 ............................................. 115
二十、風險揭示 ................................................... 12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12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125
二十三、基金託管協定的內容摘要 ................................... 139
二十四、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53
二十五、其他應披露事項 ........................................... 154
二十六、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156
二十七、備查文件 .................................................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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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達純債 1 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一、緒 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
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訊披露辦法》)、《證券投
資基金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號》、易方達純債1年定期開
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等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資訊,或對本
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檔。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瞭解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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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達純債 1 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二、釋 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達純債 1 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易方達純債 1 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易方達純債 1 年定期開放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定》及對該託管協定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易方達純債 1 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易方達純債 1 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佈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檔、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
議通過,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佈機關對其
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1 年 6 月 9 日頒佈、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證券
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資訊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04 年 6 月 8 日頒佈、同年 7 月 1 日實施的《證
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04 年 6 月 29 日頒佈、同年 7 月 1 日實施的《證券
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4、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5、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6、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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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達純債 1 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17、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
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19、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0、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1、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2、銷售機構: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
《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訊披露辦法》)、《證券投
資基金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號》、易方達純債1年定期開
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等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資訊,或對本
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檔。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瞭解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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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達純債 1 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二、釋 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達純債 1 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易方達純債 1 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易方達純債 1 年定期開放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定》及對該託管協定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易方達純債 1 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易方達純債 1 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佈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檔、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
議通過,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佈機關對其
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1 年 6 月 9 日頒佈、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證券
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資訊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04 年 6 月 8 日頒佈、同年 7 月 1 日實施的《證
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04 年 6 月 29 日頒佈、同年 7 月 1 日實施的《證券
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4、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5、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6、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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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達純債 1 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17、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
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19、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0、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1、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2、銷售機構: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