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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延期交房如何賠償

有關商品房買賣而引發的法律糾紛層出不窮, 掌握有關法律知識很有必要。 例如, 開發商延期交房如何賠償?下文將就此問題展開分析與討論,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 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 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那麼, 違約金、賠償損失、解除合同可同時主張嗎?事實上, 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較高, 發生糾紛訴諸司法後, 開發商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 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的違約金過低,

購房者可以請求增加, 法院會支援以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以上規定可知, 合同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了賠償損失的, 不能同時適用, 可擇一較高者適用。

那麼, 購房者選擇解除合同的, 能否再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要求賠償損失呢?答案是可以的。 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基本都是對違約造成一方損失的補償, 解除合同後, 一方仍然會存在損失, 至少會發生購房款利息的損失, 該損失應當補償, 因此解除合同和違約賠償可以同時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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