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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家住江蘇江陰月城的陳先生
真是覺得很委屈,
停在自家門口的車
居然“撞”死了人!
自己還因此被死者家屬告上了法庭,
要求巨額索賠。
被追尾也要負責任?
事情是這樣的,
歲末年初的一天晚間,
朱某與一眾朋友喝完酒後,
駕駛著電瓶車回家,
當時已是淩晨一點多,
朱某喝得醉醺醺,
電瓶車開得歪歪斜斜,
不甚撞到了陳先生停在家門口的轎車,
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網路圖)
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見書,
載明“死者朱某由於顱腦損傷死亡,
送檢的朱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
其含量為2.40mg乙醇/ml血液;
朱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但朱某的家屬堅持認為,
陳先生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據此當庭向陳先生索賠四十余萬元。
陳先生覺得很冤枉,
他表示, 自己每天都這麼停車,
而且車輛離村道還有五六十公分的距離,
根本不會影響電瓶車的通行。
承辦法官現場勘察情況,
確定陳先生將車停放在自家水泥場地上,
確實與相鄰的村道之間存在一定的間距。
那麼陳先生還需要擔責嗎?
儘管不需要承擔責任, 但法官解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 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 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 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因此,陳先生需在無責賠償範圍內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
經過計算, 最終, 法官做出了由保險公司賠付原告親屬10萬余元的判決, 並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文章來源於fm93.6、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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