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網·最新報導】2017年3月16日,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戴海波受賄、隱瞞境外存款一案。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被告人戴海波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1998年至2015年,
被告人戴海波利用擔任上海市張江高科技園區開發公司、上海張江(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上海張江積體電路產業區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上海市浦東新區區委副書記、副區長,
上海市原南匯區區委書記,
上海市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便利,
為他人謀取利益,
並收受賄賂共計價值人民幣990余萬元。
2001年4月,
戴海波在香港花旗銀行開設銀行、股票、基金帳戶,
未按國家規定向主管部門如實申報。
截至2015年3月,
上述帳戶尚有存款38.09萬港元及市值158.22萬港元的股票、基金,
共計折合人民幣158萬餘元。
綜上,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請以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追究戴海波的刑事責任,
對戴海波依法數罪並罰。
庭審中,
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
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充分發表了意見,
戴海波進行了最後陳述,
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服判。
法庭宣佈休庭,
擇期宣判。
上海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被告人親屬及社會各界群眾50餘人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