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應對碰瓷雖有重刑伺候但並串案難

作者 法制日報記者 吳曉鋒 見習記者 戰海峰

“哎喲,我的腳被你踩到了,好痛喲,我剛出院,你要賠我150元醫藥費,不然你不能走。 ”一中年男子捂著纏有繃帶的“傷腿”,沖一名背背包的男子叫喊。

“錢要的不多,要是到醫院檢查幾百元是跑不了。 ”旁邊的青年男子看似“熱心”地走上來幫忙調解。

這是近日發生在重慶市菜園壩火車站旁的一幕,考慮到要趕車,背背包的男子還價後掏出100元給了他們。 兩名一唱一和的男子還沒來得及瓜分這100元,就被重慶市渝中區刑偵支隊民警逮了個正著。

碰瓷,原屬北京方言,泛指一些投機取巧、敲詐勒索的行為。 近年來,類似這種以碰瓷為手段實施詐騙、敲詐受害人錢財的案件屢見不鮮,碰瓷的方式也是花樣繁多,且實施碰瓷也由以往的個人作案逐漸衍變成團夥性質的集團作案。

《法制日報》記者對碰瓷行為進行採訪調查後發現,碰瓷者很多是以此為生連續作案,根源除了受害者大多選擇私了外,還由於受害者分散且報案率不高很難將“碰瓷者”鎖定,導致並串案困難,最終造成雖有刑法可處但卻難於適用的司法困境。

被抓又放不在乎 最終“行變刑”

“員警同志,剛才我在菜園壩火車站廣場公車站入口處被敲詐了13元。 ”2016年11月27日下午,張大爺背著帶有棉絮的背囊氣喘吁吁地來到重慶市渝中公安分局,報警稱自己的13元路費被敲詐了。

民警立即調取事發地的監控錄影,發現公車站不遠處一名中年男子和一青年男子一直在附近徘徊物色對象。 張大爺在急匆匆行走時,兩名男子瞄準時機互相使了眼色,中年男子迅速跟上去,用右腳勾了一下張大爺的右腳,隨後撩起褲腿指著打著白色繃帶說自己受傷了。

正當張大爺一臉茫然的時候,一旁的年輕人則當“和事佬”,最終張某將自己身上僅有的13元車費給了“傷者”。

類似的案情在菜園壩地區時有上演,渝中分局刑偵支隊通過刑情研判、串並案件,確定這是一個敲詐勒索犯罪集團,立即上報分局成立專案組開展偵查工作。

專案組在車站附近現場守候尋找受害人,逐一詢問取證,對排查到的各類線索進行全面梳理和歸納,循線追蹤,逐步摸清了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手法和規律:“勾腳”碰瓷方式敲詐兩人一夥,早7點“上崗”,天黑收班,中老年搭配,一般是年長者上去勾腳,較年輕者再上去當“和事佬”。 主要碰瓷對象是40至60歲單獨出行的中老年人和外出務工人員。

事主一般為了不耽誤坐車時間,通常會選擇掏錢息事寧人。

完成所有偵查取證後,渝中警方準備統一收網行動。 這才有了文章開頭背背包男子被敲詐100元的那一幕。

與此同時,專案組在菜園壩火車站、菜園壩長途汽車站附近等地同步收網,14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獲。 經審訊,尹某、劉某等14名犯罪嫌疑人承認了“勾腳”的犯罪事實。

目前,1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檢察院批准逮捕,1名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

渝中公安分局刑偵支隊二大隊大隊長王欣告訴記者,此前通過警情分析發展,受害者遇到碰瓷後大多會選擇就近的派出所報案。 接警後警方會迅速行動對碰瓷者實施控制,但由於敲詐金額基本都在200元以內,一般只能對碰瓷者予以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次數多了,他們也習慣了,所以出來之後又要故伎重演。 ”王欣說。

“後來,我們就決心打掉這個犯罪團夥,前後調查報過案的50多名旅客,還通過視頻監控收集證據。 經過20多天的偵查,終於將他們繩之以法。 ”王欣說,該案在定性層面很容易,就是典型的敲詐勒索,打擊的關鍵在於並串案,讓碰瓷者真正對其所有已發生的碰瓷行為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碰瓷引發社會 道德和信任危機

近年來,碰瓷現象時有發生,單個案件達到犯罪標準的碰瓷案件少之又少,而串併案並非易事。 民警趕到碰瓷現場後,會當場進行常規性的詢問,一般情況下,碰瓷者感覺到心虛往往放棄索賠要求一走了之。

專家指出,碰瓷現象屢禁不止,且不斷在街頭發生,已經引發社會道德和信任危機,導致部分真實的受侵害情形也被誤以為屬於碰瓷。

2013年,重慶82歲老人劉某在社區內被幼童楊某騎車撞倒致骨折,孩子父母在墊支3000元後,否認老人是被其小孩所撞,認為是老人碰瓷。倍感委屈的老人一紙訴狀將孩子父母告上法庭,討要真相。

由於社區中庭事發地沒有監控錄影,現場見證人大多不願出庭作證,社區居民對老人碰瓷與否也莫衷一是。一審法院審理後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兩年後,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最終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楊某騎兒童車在社區內將劉某撞倒受傷,並判決楊某父母賠償劉某某損失6萬餘元。

這一曲折的過程,折射出社會大眾對於真實碰撞事故中的負面傾向。重慶工商大學社會與公共管理學院講師陳洪東說,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碰瓷有著深層次的社會原因。一是社會法律和道德的約束不力,對於事件的法律責任劃分仍存在較多爭議,亟待規範和完善;二是貧富差距和“相對剝奪感”驅使其做出越軌行為,多數碰瓷者經濟條件和社會地位等本就不佳,加上越發嚴重的貧富差距,他們的“相對剝奪感”更加強烈;三是社會保障不夠完善,部分社會弱勢群體成為“碰瓷者”的潛在群體。

“碰瓷所要承擔的風險遠不及其獲得的收益,在缺少約束的路上‘利益’又在油門上狠狠踩下一腳。碰瓷者不再局限於社會的底層人士,而是成為一條‘老少鹹宜’的‘致富路’。”陳洪東說,2006年的“彭宇案”引發了全社會的“扶不扶”討論,再有後來的“先拍照再報警”等事件,碰瓷現象已經引發嚴重的社會道德危機和信任危機,這種現象需引起重視。

修改法律沒必要 重在警民配合

除了人碰人、人碰車,現如今很多碰瓷者開始選擇自駕車輛去碰瓷。對此,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袁林說,這實質是行為人故意製造他人違法擦掛自己車輛從而向對方索取所謂賠償費的行為。這種行為實質上是行為人基於詐騙他人財物而實施的,手段是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利用受害者有一定交通違法行為而故意製造受害人車輛擦剮行為人車輛。

“而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故意實施車輛碰撞製造事故的這種詐騙行為,實質上有高度的危害受害人及其他不定人員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的現實可能性,一旦構成危害公共安全,則符合我國刑法第114條、115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袁林說,公共安全是我國刑法重點加以保護的,因此,根據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刑法第115條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可以說,刑法對此類碰瓷行為的打擊力度相當之大。”袁林說,要加大道路交通法、侵權責任法和刑法的宣傳,提高廣大群眾辨別違法犯罪行為的能力,也讓違法犯罪者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和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

“此外,由於碰瓷的行為對受害者而言是單一行為、單一事故,受害人往往難以識別,尤其是在自己又有交通違法行為時更容易被騙。”袁林說,對於此類情形的防範,首先,駕駛機車應當遵守交通法規,不給違法犯罪分子機會,這也是自身安全所需要;其次,碰瓷的人往往長期作案、多次作案,當發生擦剮時,盡可能不私了,而是報告保險公司和報警,這樣也有利於保險公司和警方來識別那些多次作案的碰瓷者;第三,警方也應加強包括遠端探頭在內的日常巡檢,加大識別打擊碰瓷行為的力度。

在回答記者關於我國法律是否應當針對碰瓷行為作出相應修改的問題時,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高一飛認為,按照具體情況的不同目前有不同的法律認定,詐騙、敲詐勒索、搶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罪名均可對碰瓷者予以刑事制裁,如果是初犯累計金額不高情節不嚴重的話,則可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高一飛舉例稱,比如常見的街頭碰瓷,大多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採用欺騙的手段,讓受害者產生錯誤的認識,誤以為自己真的傷到了別人,從而自願將財物交給了碰瓷者,這種情況單次或累計數額較大的就構成了詐騙罪。此外,有時碰瓷者會以敲詐勒索甚至是搶劫的形式進行,那麼就可能構成敲詐勒索或搶劫罪。“我覺得沒有必要在刑法上對此作出相應的修改。”高一飛說,重點在於警民聯手共同防範,加大串併案力度讓碰瓷慣犯不再抱有僥倖心理。

專家指出,碰瓷現象屢禁不止,且不斷在街頭發生,已經引發社會道德和信任危機,導致部分真實的受侵害情形也被誤以為屬於碰瓷。

2013年,重慶82歲老人劉某在社區內被幼童楊某騎車撞倒致骨折,孩子父母在墊支3000元後,否認老人是被其小孩所撞,認為是老人碰瓷。倍感委屈的老人一紙訴狀將孩子父母告上法庭,討要真相。

由於社區中庭事發地沒有監控錄影,現場見證人大多不願出庭作證,社區居民對老人碰瓷與否也莫衷一是。一審法院審理後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兩年後,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最終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楊某騎兒童車在社區內將劉某撞倒受傷,並判決楊某父母賠償劉某某損失6萬餘元。

這一曲折的過程,折射出社會大眾對於真實碰撞事故中的負面傾向。重慶工商大學社會與公共管理學院講師陳洪東說,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碰瓷有著深層次的社會原因。一是社會法律和道德的約束不力,對於事件的法律責任劃分仍存在較多爭議,亟待規範和完善;二是貧富差距和“相對剝奪感”驅使其做出越軌行為,多數碰瓷者經濟條件和社會地位等本就不佳,加上越發嚴重的貧富差距,他們的“相對剝奪感”更加強烈;三是社會保障不夠完善,部分社會弱勢群體成為“碰瓷者”的潛在群體。

“碰瓷所要承擔的風險遠不及其獲得的收益,在缺少約束的路上‘利益’又在油門上狠狠踩下一腳。碰瓷者不再局限於社會的底層人士,而是成為一條‘老少鹹宜’的‘致富路’。”陳洪東說,2006年的“彭宇案”引發了全社會的“扶不扶”討論,再有後來的“先拍照再報警”等事件,碰瓷現象已經引發嚴重的社會道德危機和信任危機,這種現象需引起重視。

修改法律沒必要 重在警民配合

除了人碰人、人碰車,現如今很多碰瓷者開始選擇自駕車輛去碰瓷。對此,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袁林說,這實質是行為人故意製造他人違法擦掛自己車輛從而向對方索取所謂賠償費的行為。這種行為實質上是行為人基於詐騙他人財物而實施的,手段是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利用受害者有一定交通違法行為而故意製造受害人車輛擦剮行為人車輛。

“而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故意實施車輛碰撞製造事故的這種詐騙行為,實質上有高度的危害受害人及其他不定人員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的現實可能性,一旦構成危害公共安全,則符合我國刑法第114條、115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袁林說,公共安全是我國刑法重點加以保護的,因此,根據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刑法第115條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可以說,刑法對此類碰瓷行為的打擊力度相當之大。”袁林說,要加大道路交通法、侵權責任法和刑法的宣傳,提高廣大群眾辨別違法犯罪行為的能力,也讓違法犯罪者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和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

“此外,由於碰瓷的行為對受害者而言是單一行為、單一事故,受害人往往難以識別,尤其是在自己又有交通違法行為時更容易被騙。”袁林說,對於此類情形的防範,首先,駕駛機車應當遵守交通法規,不給違法犯罪分子機會,這也是自身安全所需要;其次,碰瓷的人往往長期作案、多次作案,當發生擦剮時,盡可能不私了,而是報告保險公司和報警,這樣也有利於保險公司和警方來識別那些多次作案的碰瓷者;第三,警方也應加強包括遠端探頭在內的日常巡檢,加大識別打擊碰瓷行為的力度。

在回答記者關於我國法律是否應當針對碰瓷行為作出相應修改的問題時,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高一飛認為,按照具體情況的不同目前有不同的法律認定,詐騙、敲詐勒索、搶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罪名均可對碰瓷者予以刑事制裁,如果是初犯累計金額不高情節不嚴重的話,則可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高一飛舉例稱,比如常見的街頭碰瓷,大多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採用欺騙的手段,讓受害者產生錯誤的認識,誤以為自己真的傷到了別人,從而自願將財物交給了碰瓷者,這種情況單次或累計數額較大的就構成了詐騙罪。此外,有時碰瓷者會以敲詐勒索甚至是搶劫的形式進行,那麼就可能構成敲詐勒索或搶劫罪。“我覺得沒有必要在刑法上對此作出相應的修改。”高一飛說,重點在於警民聯手共同防範,加大串併案力度讓碰瓷慣犯不再抱有僥倖心理。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