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新聞網4月23日訊(李美蓉)村幹部是党和政府聯繫群眾的紐帶, 本應是群眾的貼心人, 但是吳某卻在協助政府從事相關行政管理工作期間,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非法將國家資金收入私囊。 4月21日下午, 歙縣人民法院以貪污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一年, 並處罰金十萬元, 違法所得80185元予以追繳。
2002年, 根據歙縣霞坑鎮政府安排, 進豐村大山塢組23戶村民對三聯村陽川組集體所有的山場實施退耕還林。 兩村協議約定退耕還林補助金由陽川組得30%, 大山塢組23戶得70%。 前三年, 該專案的實施由時任三聯村村委會主任的吳某協助政府,
案發後, 吳某被傳喚到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吳某在協助政府實施退耕還林項目過程中,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採取侵吞、截留的手段, 非法佔有國家專項補助資金, 數額較大, 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應受刑罰處罰。 案件審理期間, 被告人吳某退出全部贓款, 主動繳納財產刑, 有一定的悔罪表現, 可酌情從輕處罰, 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