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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縣法院:侵吞退耕還林補助款 村幹部貪污被判刑

黃山新聞網4月23日訊(李美蓉)村幹部是党和政府聯繫群眾的紐帶, 本應是群眾的貼心人, 但是吳某卻在協助政府從事相關行政管理工作期間,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非法將國家資金收入私囊。 4月21日下午, 歙縣人民法院以貪污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一年, 並處罰金十萬元, 違法所得80185元予以追繳。

2002年, 根據歙縣霞坑鎮政府安排, 進豐村大山塢組23戶村民對三聯村陽川組集體所有的山場實施退耕還林。 兩村協議約定退耕還林補助金由陽川組得30%, 大山塢組23戶得70%。 前三年, 該專案的實施由時任三聯村村委會主任的吳某協助政府,

辦理造林組織、發放苗木、種植、驗收等事宜, 亦由吳某代領代發各戶的補助糧。 2005年, 三聯村陽川組因修建公路資金困難, 經村民組會議確定, 由吳某墊資4 萬元修建, 陽川組將山場承包給吳某, 屬於陽川組的30%退耕還林補助金由吳某負責兌現並歸還其墊資款, 涉及進豐村大山塢組23戶的70%補助金亦由吳某負責兌現。 後吳某在未取得23戶同意的情況下, 私自向林業站申報材料, 林業站將補助金發放戶名變更為吳某, 並將款項打至吳某的一卡通帳戶。 截至2013年底, 被告人吳某除去收回墊資款外還共侵吞、截留專項補助資金109403 元, 減去實際支出相應費用計29218 元, 實占退耕還林補助金80185元。

案發後, 吳某被傳喚到案,

其親屬代為退出全部贓款, 並主動預繳了罰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吳某在協助政府實施退耕還林項目過程中,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採取侵吞、截留的手段, 非法佔有國家專項補助資金, 數額較大, 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應受刑罰處罰。 案件審理期間, 被告人吳某退出全部贓款, 主動繳納財產刑, 有一定的悔罪表現, 可酌情從輕處罰, 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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