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經營著一個運輸車隊, 老張經人介紹到車隊從事司機工作。
天有不測風雲, 老張駕駛重型自卸貨車與路邊停放的一輛重型自卸貨車追尾相撞,
事故發生後, 老王已支付給老張家屬喪葬費2萬元。
為了賠償問題, 老張家屬作為原告將老王起訴了, 認為老王經營運輸車隊, 但未辦理工商登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 老王屬非法用工行為, 應賠償老張家屬損失865320元。
實際上, 老王經營有12輛運輸車輛, 其中3輛車登記在其名下, 另9輛車登記在他人名下, 其招錄了24名司機從事運輸, 就營運車隊老王未進行工商註冊登記。
老王辯稱:同意賠償原告方的損失, 但被告並不屬於非法用工, 不同意按照非法用工的標準賠償,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三原告親屬老張與被告老王之間是否存在非法用工關係及被告老王應按何標準賠償三原告的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被告老王經營有12輛營運車輛的運輸車隊, 按照該經營規模其應辦理工商註冊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 但其卻未予辦理, 已構成非法用工。 老張在執行工作任務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死亡, 被告老王應按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賠償三原告的損失。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六條規定:“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造成死亡的,
據此, 判決:一、由被告老王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原告一次性賠償金845320元。 二、駁回三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文中均為化名,
切勿對號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