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賣方提供的商品與約定不合, 第二次仍不提供與合同約定的品牌商品, 買方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日前, 岳陽市雲溪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 判決解除了雙方合同, 雙方互返訂金、預付款和榨汁機。
2016年4月11日, 方某與北京某科技公司簽訂了《產品訂購合同》, 該公司應該提供具有《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即3C認證的榨汁機, 產品商標為Minoya, 約定了訂購的數量、價格和合同生效的條件。
在方某按照合同要求向該公司匯款訂金72萬、貨款40萬後, 北京某科技公司發來了“國源”牌榨汁機。 方某在收到貨物後,
法院認為, 雙方的買賣標的物為“Minoya”牌榨汁機, 而交付的是“國源”牌榨汁機, 第二次發貨時, 沒有經過雙方協商一致, 北京某科技公司變更貨物品牌, 方某拒絕接受貨物, 構成了根本違約。 同時, 北京某科技公司首次供貨數量少於合同約定數量的一半, 在此違約的情況下, 方某拒絕接收產品, 合同已無繼續履行可能, 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