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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變更榨汁機品牌 合同遭解除

因賣方提供的商品與約定不合, 第二次仍不提供與合同約定的品牌商品, 買方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日前, 岳陽市雲溪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 判決解除了雙方合同, 雙方互返訂金、預付款和榨汁機。

2016年4月11日, 方某與北京某科技公司簽訂了《產品訂購合同》, 該公司應該提供具有《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即3C認證的榨汁機, 產品商標為Minoya, 約定了訂購的數量、價格和合同生效的條件。

在方某按照合同要求向該公司匯款訂金72萬、貨款40萬後, 北京某科技公司發來了“國源”牌榨汁機。 方某在收到貨物後,

即將部分貨物分發各分銷商及客戶。 不久, 客戶反映產品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的品質問題及品牌不符等情況。 方某向該公司提出更換貨物請求。 一個月後, 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回籠商品後, 發過來的商品仍為“國源”牌榨汁機。 方某認為所提供的貨物與約定的不符拒絕收貨。

法院認為, 雙方的買賣標的物為“Minoya”牌榨汁機, 而交付的是“國源”牌榨汁機, 第二次發貨時, 沒有經過雙方協商一致, 北京某科技公司變更貨物品牌, 方某拒絕接受貨物, 構成了根本違約。 同時, 北京某科技公司首次供貨數量少於合同約定數量的一半, 在此違約的情況下, 方某拒絕接收產品, 合同已無繼續履行可能, 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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