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醉駕撞石頭大學生被拘役 危險駕駛罪緩刑條件太嚴苛?

台海網4月24日訊大學生醉酒後, 無證駕駛摩托車上路, 碰撞綠化帶路沿石摔倒後, 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起訴。 昨日, 海滄區法院發佈了這樣一起醉駕引發的刑案。

醉駕的大學生姓鄭, 今年22歲, 是廈門某學院的學生, 家住海滄區。 去年6月19日3時許, 小鄭酒後無證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 行駛至海滄區興港路廈門市公安局海滄分局交警大隊門口時, 碰撞綠化帶路沿石摔倒。

經檢測, 被告人小鄭血液中酒精濃度為150.97mg/dl, 已達醉酒標準。 經事故責任認定, 小鄭對這起事故負全部責任。

案發後, 小鄭很快被檢察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建議, 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小鄭拘役一至三個月, 並處罰金。

開庭時, 小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 都沒有異議。

海滄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小鄭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指控罪名成立。 因此, 一審判處他拘役二個月零十五天,

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法官:四類危險駕駛, 建議放寬緩刑條件

據法官介紹, 2016年, 海滄法院共受理危險駕駛刑事案件239件240人, 審結241件242人。 海滄法院在審理這些危險駕駛案件中, 發現判處緩刑的條件過於嚴苛, 緩刑適用率低, 僅為30.86%。

法官認為, 部分危險駕駛發生單方事故的案件情節較為輕微, 超過60周歲的被告人因身體代謝功能減緩而造成酒測數值偏高, 但是, 如果對這些被告人均判處實刑, 刑罰與危害結果和社會危害性不相適。

針對打擊面過寬、緩刑適用條件過於絕對的問題。 法官建議, 針對以下四種情況, 可以適當放寬危險駕駛緩刑適用條件:

一、對於單方事故類案件, 例如被告人單方受傷或車輛損害。

二、對於輕微雙方事故類案件, 無人身損害情況, 或已經賠償諒解。

三、對於醉駕行駛路程短的案件, 例如駕駛幾十米或幾米即被查獲。

四、對於部分特殊人群, 例如在校學生以及60周歲以上的老人等。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