咪表窩案,
塵埃落定。
日前,
廣州天河區法院公佈對廣州咪表窩案的一審判決,
經營市區一半咪表車位的德生咪表公司法定代表人、原總經理莫世文和原執行董事湯國強被控在2004年至2015年期間向廣州市交委、市交警、各區政府公職人員行賄。
判決顯示二人因此雙雙獲刑。
此前,
廣州另一家咪表公司廣州電子泊車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林郁亦被控在2008年至2011年期間,
向時任廣州市交委停車場處處長行賄。
掌控廣州市區咪表經營權長達十餘年的兩家咪表公司,
此時的公共形象顯然並不光彩。
咪表窩案與正處於免費期的廣州咪表停車,
看起來並無直接聯繫,
2017年3月,
在回應關於咪表“暫停收費”的問題時,
給出的解釋是“兩大咪表公司經營權到期”。
2015年5月,
廣州市法制辦和市交委聯合出臺了咪表管理制度改革的首份文件《廣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草案徵詢意見稿)》,
公眾對於其中咪表經營依然採取企業承包制的方式爭議頗多,
隨後出臺的“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規定”草案文本不再提咪表經營權,
且明確提出“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費應當全額上繳財政”。
透過兩起咪表窩案不難看到,
權力尋租在咪表腐敗案中的身影若隱若現。
從2004年開始,
兩家咪表公司牢牢掌控廣州市區咪表停車位經營權,
中間只在2011年經過一次招標,
結果這兩家公司繼續中標。
在咪表經營權的招投標中,
看似合乎程式,
事實上從一開始就有違招投標的基本邏輯。
2011年的那次形式化招標過程,
參與競標的多家企業事實上犬牙交錯、利益相關,
而彼時面對公眾質疑,
城投集團給出的解釋也並不否認相關企業的利益關係,
而只是說這一態度曖昧的招標行為與禁止關聯交易的具體法規存在三個月的時間差,
“法不溯及既往”。
在面對咪表經營權這一重大公共利益的切分過程中,
必要的利益回避從一開始就被忽略,
這本身是不需要專門的法律去強調的。
利益所到之處,
權力隨行。
咪表停車看似單價並不巨大的一樁生意,
卻是大有來頭的政商算計。
涉事企業行賄公職人員,
行政主管部門因此對咪表收費亂象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一條100米長的道路上究竟可以劃多少個車位沒有硬性要求,
而在咪表公司與主管部門的表述中,
車位的數量差異成就了咪表生意的蛋糕大小。
需要從財政獲得撥款的項目中,
虛報職位、冒領錢款是其邏輯之一,
向政府繳納承包費時,
少報少繳則是慣用伎倆。
違法私劃車位、補繳或者少繳占道經營費,
涉事公司長期帳目不清,
類似的做法並不出奇,
但關鍵是同時期的管理部門卻可以在特定時間段內“裝睡”,
這是咪表經營權分配黑幕之後的運營亂象之所以“亂”的原因和底氣。
事涉公共利益,
長期帳目不清,
而且監管部門竟然允許其長期帳目不清,
並為之尋找合理性,
在咪表窩案被爆出之後一切不合理便非常容易理解了。
咪表窩案引發公眾對市政道路停車位管理的追問和反思,
在承包經營和專辟公共管理機構予以管理,
不僅涉及到停車費的去向和途徑,
還關係權力必須接受監督的政治邏輯。
被承包出去的咪表經營權容易腐敗,
回歸為“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單位”是否就能確保停車費全數上繳財政?經營模式的變化,
並不必然帶來腐敗的杜絕,
即便是咪表承包經營,
只要招投標過程符合法律和監督的邏輯,
也可能做到透明公平,
停車費收入“全額上繳財政”的結果需要專業化、常態化的監督機制約束。
“上繳財政”需要有專業力量監督,
確保“全額”的真正實現,
而不被咪表公司或者其他管理機構截留。
事實上,
咪表停車這一臨時性的停車設計,
是否可以得到重新思考,
把本就不寬敞的市政道路徹底還給市民?不是咪表停車繼續免費,
而是把此前劃出來的咪表停車位重新打通、清障用於交通疏導。
取消咪表停車,
從市場發展的邏輯看,
反倒可以刺激和促進室內、地下停車市場的巨大發展,
並客觀上改善城市交通、疏通“毛細血管”。
咪表窩案再次複盤了權力尋租的道理,
基於咪表案討論而延展開的城市交通和停車方案反思,
或可以進一步打開思路、立足問題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