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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訂金?傻傻分不清

定金與訂金, 若稍不注意, 就是真正的“失之毫釐差之千里”了!簽訂合同之前, 你得先瞭解一下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

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 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 通常被視為解約金, 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 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簽合同時, 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 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 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 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 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 依照約定, 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 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而“訂金”,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 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 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況下, 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 另外, 根據市房屋資源管理局發佈的《關於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訂行為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訂金的, 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 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後,

訂金應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 購房者在支付訂金後, 不購買預訂房屋的, 訂金按預訂協議約定的辦法處理, 但屬下列情況,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書面協定收取訂金的;

(2)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3)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

(4)廣告、售樓書、樣品房與實際狀況不相符的。

合同中, 如果寫的是“訂金”, 一方違約, 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 只能得到原額。 有些個人和企業利用人們法律知識的欠缺, 在訂立合同時, 故意設下陷阱, 將定金寫成“訂金”, 以逃避法律制裁。

由於“訂金”與“定金“的法律後果不同,

買賣雙方應當對尚未簽訂正式合同的後果、簽訂正式合同的最後期限、房間預留的期限以及開發商違約時是否雙倍返還等問題加以明確或溝通, 以避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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