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訂金, 若稍不注意, 就是真正的“失之毫釐差之千里”了!簽訂合同之前, 你得先瞭解一下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 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而“訂金”,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 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 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況下, 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 另外, 根據市房屋資源管理局發佈的《關於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訂行為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訂金的, 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 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後,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書面協定收取訂金的;
(2)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3)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
(4)廣告、售樓書、樣品房與實際狀況不相符的。
合同中, 如果寫的是“訂金”, 一方違約, 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 只能得到原額。 有些個人和企業利用人們法律知識的欠缺, 在訂立合同時, 故意設下陷阱, 將定金寫成“訂金”, 以逃避法律制裁。
由於“訂金”與“定金“的法律後果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