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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鑽戒順手扔了 失主不願調解索賠7萬7千

(原標題:男子撿到鑽戒順手扔了 失主認為應該賠7萬7)

一條“撿到鑽戒順手扔了卻被要求賠償”的報導引發關注, 今年1月21日中午, 杭州王女士在自家單元樓門口丟失了一枚鑽戒和一枚黃金戒指。

通過監控, 她確認是社區居民顧大伯撿走了。 王女士一夜沒睡著覺, “這枚鑽戒原價要10萬元, 我打折買的也要7萬7千。 如果大伯還給我, 我真要好好謝謝他。 ”可第二天她倒吸了一口涼氣, 顧大伯歸還了金戒指, 但另一個戒指因為覺得是假的就給扔了。 “我這閃閃發光的1.01克拉鑽戒怎麼是假的呢?”王女士很氣憤, 認為顧大伯是故意不還, 想占為己有。 三天后, 她起訴到法院。 昨天, 這個案子在杭州上城法院開庭審理。

法庭上, 顧大伯不住地擦汗, 覺得自己蠻委屈的。 他說, 那天自己從理髮店出來, 撿到兩個戒指。 “其中一個真的很不起眼, 就是不銹鋼的, 中間一點點玻璃, 頂多五塊十塊小女孩玩的那種便宜貨,

所以順手扔了。 還有一個雖然不起眼但可能是黃金, 所以我就猶豫了一下沒扔。 ”

“黃金戒指我還了, 但鑽戒我真的是還不出來了。 ”顧大伯把手一攤。

王女士拿出一張銷售單, 上面寫著數字7萬7千元。 顧大伯也覺得匪夷所思, “你怎麼能證明銷售單上的戒指就是你丟掉的那個呢?你要是再拿一張一百萬的單子來, 不是要我命啊?”

王女士說著就要哽咽起來, “這個戒指對我來說很有意義的。 ”她平靜了一下說:“這個戒指在晚上很有光澤的, 怎麼會不起眼?我把手機裡以前佩戴的戒指照片給周圍的人看, 沒人相信會當垃圾一樣隨意丟掉的。 這事情大家心知肚明, 你就是不願意還給我。 ”

自始至終,

顧大伯就是咬定, 王女士所說的鑽石戒指被他扔掉了, “那你要賠償給我戒指的損失, 7萬7千元。 ”王女士說。

因為顧女士不願意調解, 法官表示將擇期宣判。

撿到東西不歸還 可能會犯三種罪

案例一

撿電腦不還, 涉嫌侵佔罪

6月9日上午12時許, 陳先生在南寧市高新區科德西路一家洗車店洗車, 等待期間拿出筆記型電腦在客戶休息室玩耍, 但離開時卻忘記拿了。 當天下午4時30分, 陳先生才想起電腦忘在洗車店, 連忙開車去尋找, 卻發現電腦已不翼而飛。 電腦裡有重要資料, 陳先生懊悔之余報了警。

高新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 通過詢問洗車店人員和調閱監控視頻, 發現到該店洗車的盧某將陳先生的電腦“拿走”。 隨後, 陳先生撥打盧某電話,

對方矢口否認, 而後關機。 陳先生要求民警抓“盜賊”被拒。 民警解釋稱:“此事非盜竊案件, 屬於物品遺失。 按相關規定, 盧某的行為屬不當得利, 涉嫌侵佔罪。 若盧某拒絕歸還, 陳先生須通過法院自行提起刑事訴訟, 取回自己的電腦。 ”

當晚, 陳先生再次致電盧某, 告知準備起訴他犯侵佔罪。 盧某思前想後, 於次日將電腦歸還。

民警點評:

撿東西不還, 最高判兩年

據瞭解, 《民法通則》有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的規定, 而將地上的遺失物、遺忘物據為己有的行為, 民法上稱為“取得不當利益”。 既然是“不當利益”, 歸還失主就是義務, 而失主索取失物則是其權利。 為防止拾得他人錢物而拒不歸還, 刑法設立了“侵佔罪”。

高新派出所羅警官稱,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 數額較大, 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 此案中的盧某就涉嫌侵佔罪。 法律規定, 侵佔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侵佔罪是典型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即由被害人親自去告訴, 司法機關才予以處理。 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訴, 就不會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 但當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時, 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案例二

撿卡取萬元, 被判詐騙罪

2009年3月5日, 韋強(化名)在賓陽縣一自動取款機查詢工資時, 見機上插有一張銀行卡, 查詢該卡餘額, 發現僅有十幾元。 他本想交給銀行人員, 但想著能“撿”錢也不錯,立即修改密碼,抽出卡據為己有。次日下午,韋強再次查詢後發現,這張卡餘額竟為1萬多元,便分5次共提取了1萬元。韋強以為提取撿到的銀行卡的錢,和路邊撿錢一樣,屬於天上掉下的餡餅。然而,他的誤解卻引來官司。

這張銀行卡為覃某所有,交由女友保管。覃某女友到銀行取錢,忘記取出銀行卡。覃某於當天下午匯1萬元到那張卡裡,並于當晚得知女友持有的銀行卡不見了。次日,覃某到銀行查詢,被告知1萬元已被人取走。覃某立即報案,警方很快將韋強抓獲。

2010年下半年,賓陽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韋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用他人銀行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構成銀行卡詐騙罪。鑒於被告人主動將贓款全部退還,自願認罪,悔罪表現較好等,法院決定對其適用免刑。該法院判決被告人韋強犯信用卡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

法官點評:

信用卡詐騙,最高判十年以上

賓陽縣法院一法官稱,詐騙罪是指行為人隱瞞真相、捏造事實,使受騙人基於認識錯誤而處分了被害人的財物,行為人或者其他人因此獲得財物,受騙人處分財物意圖達到的目的沒有實現的情況。

《刑法》第196條明確信用卡詐騙的情形之一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情形分為五種:用盜竊所得的信用卡取財的是盜竊罪;用搶劫所得的信用卡立即取財的是搶劫罪;用搶劫所得的信用卡日後取財的,在銀行櫃檯營業員和商場收銀員處使用為搶劫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在自動取款(售貨)機處使用為搶劫罪與盜竊罪;用搶奪、詐騙、侵佔等其他方式獲得的信用卡,在銀行營業員和商場收銀員處使用的,定信用卡詐騙罪,在自動取款(售貨)機處使用,定盜竊罪;用拾得的信用卡(包括銀行卡和借記卡)在自動取款(售貨)機處使用的,定信用卡詐騙罪。此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信用卡詐騙案件。

相關法律對信用卡詐騙的懲處作出了規定: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這四類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按相關規定,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案例三

撿鑰匙“開”車,被判盜竊罪

覃某拾到摩托車鑰匙和停車牌,打算從停車場開走這輛車,豈料被車主扭送到公安機關。2010年4月19日,賓陽縣法院對這起盜竊案作出一審判決。

覃某是賓陽縣賓州鎮某村村民。2009年11月的一天,他在賓陽縣婦幼保健院附近,撿到一串帶有防盜器的摩托車鑰匙及一個停車牌。覃某想,撿到車鑰匙,就是“撿”到一輛摩托車,暗暗高興。他進入停車場,通過防盜器找到摩托車,順利將車開出停車場,剛開出20米就被尋找鑰匙的車主抓獲。

賓陽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法院判處覃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法官點評:

拾金不昧變味,易惹官司上身

賓陽縣法院一法官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此案中,覃某撿到車鑰匙,採用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這明顯是一起盜竊案。

民警和法院提醒廣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市民都可能有撿到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等貴重物品或現金,切記要歸還給失主,找不到失主的時候應交給公安機關。

同是拾物不還,為何定罪不同?

民警和法官稱,撿到東西不歸還,根據造成的結果等因素,追究起來,可分犯侵佔罪、盜竊罪和詐騙罪三種。

但想著能“撿”錢也不錯,立即修改密碼,抽出卡據為己有。次日下午,韋強再次查詢後發現,這張卡餘額竟為1萬多元,便分5次共提取了1萬元。韋強以為提取撿到的銀行卡的錢,和路邊撿錢一樣,屬於天上掉下的餡餅。然而,他的誤解卻引來官司。

這張銀行卡為覃某所有,交由女友保管。覃某女友到銀行取錢,忘記取出銀行卡。覃某於當天下午匯1萬元到那張卡裡,並于當晚得知女友持有的銀行卡不見了。次日,覃某到銀行查詢,被告知1萬元已被人取走。覃某立即報案,警方很快將韋強抓獲。

2010年下半年,賓陽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韋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用他人銀行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構成銀行卡詐騙罪。鑒於被告人主動將贓款全部退還,自願認罪,悔罪表現較好等,法院決定對其適用免刑。該法院判決被告人韋強犯信用卡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

法官點評:

信用卡詐騙,最高判十年以上

賓陽縣法院一法官稱,詐騙罪是指行為人隱瞞真相、捏造事實,使受騙人基於認識錯誤而處分了被害人的財物,行為人或者其他人因此獲得財物,受騙人處分財物意圖達到的目的沒有實現的情況。

《刑法》第196條明確信用卡詐騙的情形之一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情形分為五種:用盜竊所得的信用卡取財的是盜竊罪;用搶劫所得的信用卡立即取財的是搶劫罪;用搶劫所得的信用卡日後取財的,在銀行櫃檯營業員和商場收銀員處使用為搶劫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在自動取款(售貨)機處使用為搶劫罪與盜竊罪;用搶奪、詐騙、侵佔等其他方式獲得的信用卡,在銀行營業員和商場收銀員處使用的,定信用卡詐騙罪,在自動取款(售貨)機處使用,定盜竊罪;用拾得的信用卡(包括銀行卡和借記卡)在自動取款(售貨)機處使用的,定信用卡詐騙罪。此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信用卡詐騙案件。

相關法律對信用卡詐騙的懲處作出了規定: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這四類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按相關規定,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案例三

撿鑰匙“開”車,被判盜竊罪

覃某拾到摩托車鑰匙和停車牌,打算從停車場開走這輛車,豈料被車主扭送到公安機關。2010年4月19日,賓陽縣法院對這起盜竊案作出一審判決。

覃某是賓陽縣賓州鎮某村村民。2009年11月的一天,他在賓陽縣婦幼保健院附近,撿到一串帶有防盜器的摩托車鑰匙及一個停車牌。覃某想,撿到車鑰匙,就是“撿”到一輛摩托車,暗暗高興。他進入停車場,通過防盜器找到摩托車,順利將車開出停車場,剛開出20米就被尋找鑰匙的車主抓獲。

賓陽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法院判處覃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法官點評:

拾金不昧變味,易惹官司上身

賓陽縣法院一法官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此案中,覃某撿到車鑰匙,採用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這明顯是一起盜竊案。

民警和法院提醒廣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市民都可能有撿到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等貴重物品或現金,切記要歸還給失主,找不到失主的時候應交給公安機關。

同是拾物不還,為何定罪不同?

民警和法官稱,撿到東西不歸還,根據造成的結果等因素,追究起來,可分犯侵佔罪、盜竊罪和詐騙罪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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