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撿到鑽戒順手扔了 失主認為應該賠7萬7)
一條“撿到鑽戒順手扔了卻被要求賠償”的報導引發關注, 今年1月21日中午, 杭州王女士在自家單元樓門口丟失了一枚鑽戒和一枚黃金戒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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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監控, 她確認是社區居民顧大伯撿走了。 王女士一夜沒睡著覺, “這枚鑽戒原價要10萬元, 我打折買的也要7萬7千。 如果大伯還給我, 我真要好好謝謝他。 ”可第二天她倒吸了一口涼氣, 顧大伯歸還了金戒指, 但另一個戒指因為覺得是假的就給扔了。 “我這閃閃發光的1.01克拉鑽戒怎麼是假的呢?”王女士很氣憤, 認為顧大伯是故意不還, 想占為己有。 三天后, 她起訴到法院。 昨天, 這個案子在杭州上城法院開庭審理。
法庭上, 顧大伯不住地擦汗, 覺得自己蠻委屈的。 他說, 那天自己從理髮店出來, 撿到兩個戒指。 “其中一個真的很不起眼, 就是不銹鋼的, 中間一點點玻璃, 頂多五塊十塊小女孩玩的那種便宜貨,
“黃金戒指我還了, 但鑽戒我真的是還不出來了。 ”顧大伯把手一攤。
王女士拿出一張銷售單, 上面寫著數字7萬7千元。 顧大伯也覺得匪夷所思, “你怎麼能證明銷售單上的戒指就是你丟掉的那個呢?你要是再拿一張一百萬的單子來, 不是要我命啊?”
王女士說著就要哽咽起來, “這個戒指對我來說很有意義的。 ”她平靜了一下說:“這個戒指在晚上很有光澤的, 怎麼會不起眼?我把手機裡以前佩戴的戒指照片給周圍的人看, 沒人相信會當垃圾一樣隨意丟掉的。 這事情大家心知肚明, 你就是不願意還給我。 ”
自始至終,
因為顧女士不願意調解, 法官表示將擇期宣判。
撿到東西不歸還 可能會犯三種罪
案例一
撿電腦不還, 涉嫌侵佔罪
6月9日上午12時許, 陳先生在南寧市高新區科德西路一家洗車店洗車, 等待期間拿出筆記型電腦在客戶休息室玩耍, 但離開時卻忘記拿了。 當天下午4時30分, 陳先生才想起電腦忘在洗車店, 連忙開車去尋找, 卻發現電腦已不翼而飛。 電腦裡有重要資料, 陳先生懊悔之余報了警。
高新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 通過詢問洗車店人員和調閱監控視頻, 發現到該店洗車的盧某將陳先生的電腦“拿走”。 隨後, 陳先生撥打盧某電話,
當晚, 陳先生再次致電盧某, 告知準備起訴他犯侵佔罪。 盧某思前想後, 於次日將電腦歸還。
民警點評:
撿東西不還, 最高判兩年
據瞭解, 《民法通則》有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的規定, 而將地上的遺失物、遺忘物據為己有的行為, 民法上稱為“取得不當利益”。 既然是“不當利益”, 歸還失主就是義務, 而失主索取失物則是其權利。 為防止拾得他人錢物而拒不歸還, 刑法設立了“侵佔罪”。
高新派出所羅警官稱,
侵佔罪是典型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即由被害人親自去告訴, 司法機關才予以處理。 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訴, 就不會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 但當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時, 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案例二
撿卡取萬元, 被判詐騙罪
2009年3月5日, 韋強(化名)在賓陽縣一自動取款機查詢工資時, 見機上插有一張銀行卡, 查詢該卡餘額, 發現僅有十幾元。 他本想交給銀行人員, 但想著能“撿”錢也不錯,立即修改密碼,抽出卡據為己有。次日下午,韋強再次查詢後發現,這張卡餘額竟為1萬多元,便分5次共提取了1萬元。韋強以為提取撿到的銀行卡的錢,和路邊撿錢一樣,屬於天上掉下的餡餅。然而,他的誤解卻引來官司。
這張銀行卡為覃某所有,交由女友保管。覃某女友到銀行取錢,忘記取出銀行卡。覃某於當天下午匯1萬元到那張卡裡,並于當晚得知女友持有的銀行卡不見了。次日,覃某到銀行查詢,被告知1萬元已被人取走。覃某立即報案,警方很快將韋強抓獲。
2010年下半年,賓陽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韋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用他人銀行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構成銀行卡詐騙罪。鑒於被告人主動將贓款全部退還,自願認罪,悔罪表現較好等,法院決定對其適用免刑。該法院判決被告人韋強犯信用卡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
法官點評:
信用卡詐騙,最高判十年以上
賓陽縣法院一法官稱,詐騙罪是指行為人隱瞞真相、捏造事實,使受騙人基於認識錯誤而處分了被害人的財物,行為人或者其他人因此獲得財物,受騙人處分財物意圖達到的目的沒有實現的情況。
《刑法》第196條明確信用卡詐騙的情形之一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情形分為五種:用盜竊所得的信用卡取財的是盜竊罪;用搶劫所得的信用卡立即取財的是搶劫罪;用搶劫所得的信用卡日後取財的,在銀行櫃檯營業員和商場收銀員處使用為搶劫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在自動取款(售貨)機處使用為搶劫罪與盜竊罪;用搶奪、詐騙、侵佔等其他方式獲得的信用卡,在銀行營業員和商場收銀員處使用的,定信用卡詐騙罪,在自動取款(售貨)機處使用,定盜竊罪;用拾得的信用卡(包括銀行卡和借記卡)在自動取款(售貨)機處使用的,定信用卡詐騙罪。此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信用卡詐騙案件。
相關法律對信用卡詐騙的懲處作出了規定: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這四類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按相關規定,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案例三
撿鑰匙“開”車,被判盜竊罪
覃某拾到摩托車鑰匙和停車牌,打算從停車場開走這輛車,豈料被車主扭送到公安機關。2010年4月19日,賓陽縣法院對這起盜竊案作出一審判決。
覃某是賓陽縣賓州鎮某村村民。2009年11月的一天,他在賓陽縣婦幼保健院附近,撿到一串帶有防盜器的摩托車鑰匙及一個停車牌。覃某想,撿到車鑰匙,就是“撿”到一輛摩托車,暗暗高興。他進入停車場,通過防盜器找到摩托車,順利將車開出停車場,剛開出20米就被尋找鑰匙的車主抓獲。
賓陽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法院判處覃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法官點評:
拾金不昧變味,易惹官司上身
賓陽縣法院一法官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此案中,覃某撿到車鑰匙,採用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這明顯是一起盜竊案。
民警和法院提醒廣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市民都可能有撿到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等貴重物品或現金,切記要歸還給失主,找不到失主的時候應交給公安機關。
同是拾物不還,為何定罪不同?
民警和法官稱,撿到東西不歸還,根據造成的結果等因素,追究起來,可分犯侵佔罪、盜竊罪和詐騙罪三種。
但想著能“撿”錢也不錯,立即修改密碼,抽出卡據為己有。次日下午,韋強再次查詢後發現,這張卡餘額竟為1萬多元,便分5次共提取了1萬元。韋強以為提取撿到的銀行卡的錢,和路邊撿錢一樣,屬於天上掉下的餡餅。然而,他的誤解卻引來官司。這張銀行卡為覃某所有,交由女友保管。覃某女友到銀行取錢,忘記取出銀行卡。覃某於當天下午匯1萬元到那張卡裡,並于當晚得知女友持有的銀行卡不見了。次日,覃某到銀行查詢,被告知1萬元已被人取走。覃某立即報案,警方很快將韋強抓獲。
2010年下半年,賓陽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韋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用他人銀行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構成銀行卡詐騙罪。鑒於被告人主動將贓款全部退還,自願認罪,悔罪表現較好等,法院決定對其適用免刑。該法院判決被告人韋強犯信用卡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
法官點評:
信用卡詐騙,最高判十年以上
賓陽縣法院一法官稱,詐騙罪是指行為人隱瞞真相、捏造事實,使受騙人基於認識錯誤而處分了被害人的財物,行為人或者其他人因此獲得財物,受騙人處分財物意圖達到的目的沒有實現的情況。
《刑法》第196條明確信用卡詐騙的情形之一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情形分為五種:用盜竊所得的信用卡取財的是盜竊罪;用搶劫所得的信用卡立即取財的是搶劫罪;用搶劫所得的信用卡日後取財的,在銀行櫃檯營業員和商場收銀員處使用為搶劫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在自動取款(售貨)機處使用為搶劫罪與盜竊罪;用搶奪、詐騙、侵佔等其他方式獲得的信用卡,在銀行營業員和商場收銀員處使用的,定信用卡詐騙罪,在自動取款(售貨)機處使用,定盜竊罪;用拾得的信用卡(包括銀行卡和借記卡)在自動取款(售貨)機處使用的,定信用卡詐騙罪。此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信用卡詐騙案件。
相關法律對信用卡詐騙的懲處作出了規定: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這四類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按相關規定,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案例三
撿鑰匙“開”車,被判盜竊罪
覃某拾到摩托車鑰匙和停車牌,打算從停車場開走這輛車,豈料被車主扭送到公安機關。2010年4月19日,賓陽縣法院對這起盜竊案作出一審判決。
覃某是賓陽縣賓州鎮某村村民。2009年11月的一天,他在賓陽縣婦幼保健院附近,撿到一串帶有防盜器的摩托車鑰匙及一個停車牌。覃某想,撿到車鑰匙,就是“撿”到一輛摩托車,暗暗高興。他進入停車場,通過防盜器找到摩托車,順利將車開出停車場,剛開出20米就被尋找鑰匙的車主抓獲。
賓陽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法院判處覃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法官點評:
拾金不昧變味,易惹官司上身
賓陽縣法院一法官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此案中,覃某撿到車鑰匙,採用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這明顯是一起盜竊案。
民警和法院提醒廣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市民都可能有撿到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等貴重物品或現金,切記要歸還給失主,找不到失主的時候應交給公安機關。
同是拾物不還,為何定罪不同?
民警和法官稱,撿到東西不歸還,根據造成的結果等因素,追究起來,可分犯侵佔罪、盜竊罪和詐騙罪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