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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治理不妨走向市場

□袁文良

水污染問題已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最重要制約因素之一, 引起了國家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 近年來, 各地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 圍繞水污染治理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規章, 並在工程施工、科技創新和宣傳教育等方面採取了強有力措施, 對遏制水環境惡化的趨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由於資金投入、產業結構、管理體制、決策運行、監管考核等多方因素還存有薄弱環節, 以致于尚未得到根本扭轉。

所以, 我國水資源保護、水污染治理的產業前景十分廣闊, 但真正實現水污染治理的市場化還需建立一種體制機制,

把市場、技術和資本融合在一起, 讓民間資本真正能夠進入這個領域, 變成現實的市場, 促進水資源保護、水污染治理產業的發展。

首先, 從政策角度來講, 各地應積極探索建立協力廠商水污染治理企業, 並在建立水資源保護體系、制定合理的企業污水排放標準、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完善水污染的執法檢查機制方面下功夫, 讓民間的水污染治理企業同其他國有企業一樣享受同等的政策支援、稅收優惠、融資管道, 從而不斷提高其治汙技術、治汙品質和治汙效率。 同時, 要出臺相應的保障性政策, 鼓勵水污染治理企業積極發掘水污染防治相關周邊土地開發、林下經濟、生態旅遊等項目,

以獲得更多更高的收益回報。

其次, 從生產企業來講, 過去是“誰污染誰治理”, 而相關的生產企業缺乏治汙的專業人才, 企業也不願意花大價錢購置相應的治汙設備, 因而大多數企業是“頭疼醫頭、腳疼醫腳”, 有時不得不“偷偷排放”, 甚至通過不正當手段“花錢買合格”。 而將治汙工作交給專門的治汙企業, 企業通過與治汙企業簽訂服務合同來確立更加明確的治汙責任、治汙效果, 不僅不會提高生產企業的治汙成本, 反而還會使生產企業不再為應付排汙檢查而費神費力, 從而可以提高企業生產效率。

第三, 從監管部門來講, 在過去那種生產企業自行治理的條件下, 由於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質不同, 其治汙標準也有所差異,

而且由於生產企業各自排放, 點多線長, 加上一些企業不自覺的“偷偷排放”, 導致執法人員在監管中疲於奔命, 想為企業經營發展提供更多的服務也是“心有餘而力不足”。 而有了專門的水污染治理企業, 職能部門的監管對象發生了變化, 不僅降低了相應的執法成本, 而且有了為水污染治理企業提供服務精力。

總之, 保障廣大群眾用水安全, 是水污染治理工作的根本, 而面對水污染日益加劇的嚴峻形勢, 政府及相關部門除了加大執法檢查外, 強力推進水污染治理工作的市場化, 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 也不失為一種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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