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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合法獲取他人個人資訊也會侵權?對,這2種情況要避免!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掛牌督辦的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 經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審查終結, 於4月17日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定,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 被告人陳文輝等人交叉結夥, 通過網路購買學生資訊和公民購房資訊, 分別在海南省海口市等地, 冒充教育局、財政局、房產局工作人員, 以發放貧困學生助學金、購房補貼為名, 以高考學生為主要詐騙對象, 撥打電話, 騙取他人錢款, 金額共計人民幣56萬餘元, 通話次數共計2.3萬餘次, 並造成山東省臨沂市高考錄取新生徐玉玉死亡。

隨著現代科技的快速發展, 公民個人資訊在當今社會的多個場合都會被要求提供, 但同時卻缺乏相應的保護機制, 也沒有這方面的法律來予以明確的保護。

在資訊化時代, 公民個人資訊如何更好地被保護?對此, 將於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總則給出了明確答案。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 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安全, 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 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從三個角度來理解

1、任何組織和個人想要獲取他人的個人資訊, 必須通過合法的手段獲得, 比如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授權或者經過當事人的同意, 如果通過非法手段獲得他人個人資訊則屬於侵害他人個人資訊權的行為;

2、在合法獲取他人個人資訊之後, 應當確保他人個人資訊的安全, 如果因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個人資訊被洩露也是屬於侵害他人個人資訊權的行為;

3、在合法獲取他人個人資訊之後, 不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授權, 非法使用、加工、傳輸、買賣、公開他人的個人資訊行為屬於侵害他人個人資訊權的行為, 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正義君提醒

有兩點需要注意,

就是即便你是通過合法的手段獲取到他人個人資訊, 也必須保護好他人的資訊, 不能故意洩露, 也不能非法使用、買賣他人的個人資訊, 否則就會構成侵權。

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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